宋慧敏、景小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1 
【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35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侯静高玮侯新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宋慧敏;景小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易威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宋慧敏景小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易威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宋慧敏景小强 
【当事人-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易威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陕西汽车【代理律师/律所】庞晓琪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方杰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陈珍珠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庞晓琪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方杰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陈珍珠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庞晓琪方杰陈珍珠 
【代理律所】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宋慧敏 
【被告】景小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易威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 
【本院观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鉴定意见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2-21 01:22:57 
宋慧敏、景小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民终355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慧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晓琪,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杰,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小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四路20号4幢16层A室。
     法定代表人:康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易威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尚稷路8989号C座0306室。
     法定代表人:张旭辉,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5楼501。
     法定代表人:邓俊英,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珍珠,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慧敏因与被上诉人景小强、中煤财产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财保陕西分公司)、陕西易威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威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16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宋慧敏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医疗费121542.01元、伙食补助费10800元、护理费325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8216.8元,合计198088.81元,一审支持金
额为155423.81元,上诉人不服部分金额为42665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在一审中主张医疗费121542.01元,并提供相关医疗票据以及住院病历材料予以佐证,一审法院扣除812.4元的费没有依据,该费用有相关的检查报告单,且与相关。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依据不足。1、一审法院判决按每天80元认定伙食补助标准依据不足,陕西省实施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西安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100元/天;2、一审法院判决按照100元/天计算护理费依据不足,宋慧敏因受伤严重,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均聘请护工进行陪护,期间产生护理费32530元(住院期间220元/天,出院后150元/天);3、一审仅支持4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偏低,上诉人因此次伤害被评定为三处十级伤残,其主张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而一审法院仅支持4000元的精神损失费金额明显偏低;4、一审法院支持上诉人儿子马丁的被抚养生活费,但判决抚养费金额为7054.2元依据不足。马丁为二级智力残疾人,属于重度残疾,需要由其终身护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太平洋财保郑州中心支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主张的每一项均系在证据与法律的范围内判决,请求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
对于医疗费部分,宋慧敏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所以扣除812元的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在陕西省司法判例中属于正常数额;其他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护理费也在证据的范围内进行判决。
     景小强、中煤财保陕西分公司、易威公司未出庭答辩。
     宋慧敏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太平洋财保郑州中心支公司、景小强、中煤财保陕西分公司、易威公司赔偿宋慧敏医疗费121542.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28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32530元、误工费15200元、后续费18000元、残疾赔偿金86635.2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2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2325.2元,上述各项费用根据双方责任比例划分,太平洋财保郑州中心支公司、景小强、中煤财保陕西分公司、易威公司需要支付320333.17元;2、中煤财保陕西分公司及太平洋财保郑州支公司在其为肇事车辆承保的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优先赔付宋慧敏;3、本案诉讼费由太平洋财保郑州中心支公司、景小强、中煤财保陕西分公司、易威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2日12时景小强驾驶车牌号为xxx的轻型厢式货车,沿环城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环城东路加油站时,恰逢宋慧敏由西向东横过马
路,景小强车辆右前部撞到宋慧敏腰部,致使宋慧敏受伤倒地。事故发生后,宋慧敏被送往西安市第四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左踝骨、骶骨翼、耻骨上支骨折等,住院81天出院,住院期间由护工护理,出院后由家属护理。2019年8月19日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景小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慧敏负事故次要责任。另中煤财保陕西分公司、太平洋财保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事故发生时为肇事车辆承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审理中,宋慧敏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为宋慧敏左肘关节功能部分丧失为十级伤残;宋慧敏左髋骨关节功能部分丧失为十级伤残;宋慧敏左侧第3-10肋骨骨折为十级伤残;宋慧敏后续费约18000元。护理期为150天左右,误工期为240日,营养期150天。宋慧敏、太平洋财保郑州中心支公司、景小强、中煤财保陕西分公司、易威公司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