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鲁震,任敬平,赵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陕西汽车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7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20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侯静高玮侯新省 
【审理法官】侯静高玮侯新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任敬平;赵辉;鲁震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任敬平赵辉鲁震 
【当事人-个人】任敬平赵辉鲁震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飞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飞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飞 
【代理律所】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被告】任敬平;赵辉;鲁震 
【本院观点】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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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20 06:42:4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鲁震,任敬平,赵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
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陕01民终20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韩宪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敬平,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守军,西安市鄠邑区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辉,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震,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耀峰,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敬平、赵辉、鲁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8民初3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被上诉人任敬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守军,被上诉人赵辉,被上诉人鲁震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耀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6日18时30分许,赵辉驾驶陕AXXX某某号/鲁RXX某某挂号重型半挂车沿西安市鄠邑区XX号由南向北行驶至孙家卫村出村路什字时,适逢杨某某XX号XX村XX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发生碰撞,致赵辉、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及任敬平家的房屋,所开办商店的货物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交警大队认定,任敬平无事故责任,赵辉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外人杨某某无事故责任。陕AXXX某某号/鲁RXX某某挂号重型半挂车属鲁震所有,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赵辉是鲁震雇佣的司机。
     任敬平在其住所开办商店。赵辉驾驶陕AXXX某某号/鲁RXX某某挂号重型半挂车冲进任敬平在其住所开办商店,造成任敬平的商店内的货物、房屋受损。审理中,双方确认任敬平的货物损失为28173元,任敬平已修理的营业用房40000元。鲁震给付任敬平10000元。庭审中,任敬平申请对住宅房修复费用,停业期间营业损失(化肥、农药)进行鉴定。2018年8月18日陕西正源宇宏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陕正评子(2018)第XZF03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经采用市场分析法评估得出任敬平与赵辉、鲁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一案的涉案的营业损失为27852.40元,其中,化肥损失为10625.00元,停业期间营业损失为17227.4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对任敬平的住宅房损失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19年4月3日陕西兵器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陕兵监测字(2019)—JGS-19-23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正房东侧外墙损失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正房其它部位损失与交通事故无关。任敬平申请对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住宅房修复费用申请鉴定,2019年7月24日陕西精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陕精诚评报字[2019]第04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涉案房产墙面修复费用于评估基准日2019年7月22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438.00元。任敬平支付鉴定费5002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支付鉴定费18000元。
     本案在开庭审理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认为任敬平的营业损失17227.4元是间接损失,依据商业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不赔偿间接损失,并称商业三责险保单特别提示栏中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特别约定组成,收到保单后请及时核对,如有不符和遗漏,请立即通知保险人变更。鲁震表示,在投保保险时,保险公司只给其保险单,没有其他材料,也没有给其任何解释。
     任敬平于2018年7月2日起诉至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赵辉、鲁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赔偿其损失308012元[其中化肥4380元(包括史丹利三安18袋×200元=3600元、史丹利第四元素4袋×120元=480元、史丹利氮高钾1袋×170元=170元、白俄罗斯控失肥1袋×130元=130元),化肥转运费2次×260元=520元,农药四箱3600元,打气机16个×260元=4160元,汽油三轮车1辆4650元,电动二轮车1辆2800元,汽油桶1个100元,手机损失2299元,下水管及维修100元,铁门3600元(包括2.5×2.8米一合2100元,1.5×2.5米一合1500元),卷闸门一合800元,彩条布(6米×12米)3条×180元=540元,水池一个150元,担笼2个×40元=80元,铁锨1个×20元=20元,铲子1个×15元=15元,电子称1台×260元=260元,电杆、电线及工费(含吊车费)1500元,饭桌、菜盘、板凳148元(100元+8元+40元),广告布200元,广告牌2800元(包括户户通1.5×4
米=1000元、向阳商店0.8×3.5=400元、蓝马啤酒0.8×3.5=400元、史丹利1.5×4米=1000元),直径26厘米梧桐树一颗3000元,汽车保险杠(众泰2700SUV)500元,化肥未销售损失:白俄罗斯双硕基2.5T×3200元=8000元、史丹利三安24000元(6T×4000元)、史丹利氮高钾8500元(2T×4250元)、白俄罗斯高氮高钾3000元、白俄罗斯控失肥13000元(4T×3250元)、红磷二胺290元(2袋×115元),后期不能进化肥损失15000元,一季农药无法销售损失10000元,正房受损150000元,经营场所重建承包费4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赵辉、鲁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6日18时30分许,赵辉驾驶陕AXXX某某号/鲁RXX某某挂号重型半挂车沿西安市鄠邑区XX号由南向北行驶至孙家卫村出村路什字时,适逢杨某某XX号XX村XX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发生碰撞,致杨某某、赵辉受伤,车辆受损及我家的房屋、商店货物受损,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我无事故责任,案外人杨某某无事故责任,赵辉负事故全部责任。陕AXXX某某号/鲁RXX某某挂号重型半挂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该起事故给我造成损失308012元,双方协商无果,为维护我的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我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