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天增与白震等工商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工商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9
【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8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博蒋蒙蒙侯斌
【审理法官】张博蒋蒙蒙侯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白天增白震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新西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白天增白震
【当事人-公司】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新西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姜昱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王建林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焦玉鸽陕西立腾律师事务所;朱晔陕西立腾律师事务所;高静雯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姜昱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王建林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焦玉鸽陕西立腾律师事务所朱晔陕西立腾律师事务所高静雯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姜昱王建林焦玉鸽朱晔高静雯
【代理律所】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陕西立腾律师事务所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白天增;陕西新西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白震;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诉变更登记行为是否合法。省市场监管局在审核涉诉变更登记材料时已依照前述规定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但是由于变更登记申请人新西域公司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非本人签字的不实申请材料,导致登记错误,故该责任应在新西域公司。该民事诉讼的审理结果与本案被诉工商变更登记行为之合法性审查并无关联性,若实际出资人的民事诉讼审理结论将引发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通过行政程序或其他诉讼途径寻求救济,故对上诉人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合法合法性审查第三人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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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诉变更登记行为是否合法。结合法庭调查及诉辩双方的意见,本院评判如下: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以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了“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工商登记基本原则,根据该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并无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审查职责。其次,关于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本案中,原审第三人新西域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文件齐全、形式合法,符合前述法律规定,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新西域公司提交的相应材料对其变更登记申请予以核准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但是,在本案一、二审中,在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新西域公司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的变更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非被上诉人白震本人签名的事实。故本院认为,省市场监管局在审核涉诉变更登记材料时已依照前述规定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但是由于变更登记申请人新西域公司向省市
场监管局提交了非本人签字的不实申请材料,导致登记错误,故该责任应在新西域公司。但因登记结果错误的事实依然存在,而行政诉讼目的在于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因此,一审判决结合行政诉讼立法本意和本案实际,作出撤销本案涉诉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理意见,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故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此外,本案二审中,上诉人提出因其涉及公司实际出资人的民事诉讼正在审理过程中,故申请本案中止审理的意见,本院认为,该民事诉讼的审理结果与本案被诉工商变更登记行为之合法性审查并无关联性,若实际出资人的民事诉讼审理结论将引发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通过行政程序或其他诉讼途径寻求救济,故对上诉人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白天增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2-29 16:34:25
白天增与白震等工商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陕71行终86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白天增。
委托代理人姜昱,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林,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震。
委托代理人焦玉鸽,陕西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晔,陕西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小宁,局长。
委托代理人尹繁军,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高静雯,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陕西新西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瑞林,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因上诉人白天增与被上诉人白震、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为省市场监管局)及原审第三人陕西新西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新西域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9)陕7102行初100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因第三人陕西新西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被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3月9日根据新西域公司所提交的相关材料核准新西域公司变更登记,将投资人(股东)白震变更为白天增,备案登记总经理由白震变为白天增。原告白震认
为被告上述变更登记所依据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东会决议中签名均系伪造,其对公司相关变更不知情,诉至该院,诉如所请。同时查明,原告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作出涉案变更登记时由第三人新西域公司提交的《陕西新西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内“白震"签名进行了鉴定。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11月3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西法大司鉴中心[2018]文鉴字第414号),鉴定意见为:检材签名笔迹与样本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另查明,原告白震曾以白天增为被告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白震与白天增2018年3月8日签订的《陕西省新西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8)陕0104民初8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以原告白震名义与被告白天增于2018年3月8日签订的《陕西新西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白天增上诉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陕01民终819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再查明,白天增曾以陕西新西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确认白天增为新西域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白震作为第三人参加该案诉讼。诉讼中当事人举证了莲湖区法院(2018)陕0104民初8299号民事判决书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819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陕0113民初10060号
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新西域公司注册成立时,所使用的场地系原陕西增瑞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承继而来的土地使用权,并承接了原陕西增瑞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资产。而原陕西增瑞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为白天增、李瑞敏。被告新西域公司在建厂房、办公楼以及配套设施、维修设备等资产的投资购置,均由原告白天增、股东李瑞敏,李瑞林出资。原告白天增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不定期分红,为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判决:“原告白天增未被告陕西新西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该判决当事人已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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