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秋娥与杜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5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23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侯静高玮侯新省
【审理法官】侯静高玮侯新省
【文书类型】判决书
陕西汽车【当事人】杜秋娥;杜佳;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杜秋娥杜佳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杜秋娥杜佳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杜秋娥
【被告】杜佳;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合同鉴定意见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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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03 20:02:1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18日11时许,杜佳驾驶车牌号为xxx某某的小型轿车,沿建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凝聚物流附近时,车辆前部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杜秋娥所骑电动自行车后部相撞,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2018年9月26日,西安市公安局交XX队XX大队作出第6101124201800057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杜佳负主要责任,杜秋娥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杜秋娥被送至西安北车医院进行住院,被诊断为:1、脊髓损伤伴不全瘫;2、创伤性轻型颅脑损伤(枕骨骨折、头皮血肿);3、牙齿损伤;4、室上性心动过速。自2018年9月18日至2018年10月16日共住院28天,花费医疗费58939.71元。出院医嘱为:住院期间病情重,留陪人,出院后加强营养,建议继续,注意运送途中安全。后杜秋娥又被送往西安城北医院住院,诊断为:1、脊髓损
伤伴不全瘫;2、颈椎间盘突出症。自2018年10月16日至2018年11月3日住院18天,花费医疗费62021.96元。出院医嘱为: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继续颈托外固定,2周后复查。3、建议院外行专业肢体功能康复训练。4、随诊。杜秋娥遂被送往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进行颈椎外伤术后康复,住院共55天,花费医疗费92752.14元。医疗费共计213713.81元。杜秋娥住院期间,杜佳支付了医疗费80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先行支付了医疗费10000元。之后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杜秋娥遂诉至法院。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杜佳驾驶其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杜秋娥受伤,应当依据事故责任认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故杜秋娥的合理损失,应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杜秋娥承担20%,杜佳承担80%。杜秋娥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应依法予以核定。医疗费共计213713.81元,有相关票据予以证明,依法予以认定;关于杜秋娥主张的伙食补助费,杜秋娥共住院101天,依法认定每天按照80元的标准计算,共计8080元;关于营养费,经司法鉴定,杜秋娥营养期限为24个月,依法认定每天按照30元的标准计算,共计21600元;
对于误工费,杜秋娥方当庭表示杜秋娥受伤前在外打零某某,要求按照每天120元的标准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共计301天,共36120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依法认定杜秋娥误工301天,按照每天60元的标准计算,共计18060元;关于护理费,杜秋娥方主张杜秋娥受伤期间由其丈夫贾大放护理,贾大放平常工作系在外打零某某,且经鉴定杜秋娥护理期限为长期,现先行主张五年护理期限,依据杜秋娥伤情及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依法认定护理费标准为每天100元,计算五年,因杜秋娥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折算80%,共计146000元;关于交通费考虑杜秋娥期间应存在交通花费的事实,综合认定500元;杜秋娥的伤情现已构成二级伤残,杜秋娥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依法认定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为201834元;关于精神抚慰金,结合杜秋娥二级伤残的实际情况,依法认定9000元;关于后续费,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杜秋娥内固定取除术后续费10000元,牙齿修复按照每次1300元的标准计算,认定10年更换一次,本案先行处理一次更换费用1300元,之后牙齿更换费用可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杜秋娥以上损失共计630087.81元,经核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杜秋娥120000元,扣除其已经先行赔付的10000元医疗费,应再向杜秋娥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交强险赔偿限额以外的剩余损失510087.81元,
应由杜佳承担80%即408070.248元,杜秋娥自行承担20%即102017.562元。扣除杜佳已经向杜秋娥垫付的8000元,其应再向杜秋娥赔偿400070.248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杜秋娥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二、杜佳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杜秋娥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0070.248元。三、驳回杜秋娥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3637元,减半收取计6818.5元,鉴定费3580元,共计10398.5元,由杜佳负担5407元,杜秋娥负担4991.5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杜秋娥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书第二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杜佳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共计857830.25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杜佳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对杜秋娥误工事实认定及证据的采纳错误。杜秋娥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在陕西八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长期从事保洁和帮厨工作,每月工资为3500元,原审认定
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张小银表示杜秋娥每月在其公司领取的3500元工资是2-3名保洁员总共的工资,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张小银对杜秋娥情况不清楚,其自认不了解具体情况,原审法院采信张小银的证言是错误的;2、原审法院对杜秋娥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错误,杜秋娥因事故导致脊椎受伤,长时间受药物和病痛的折磨,精神状况不佳,性情大变,司法鉴定杜秋娥为二级伤残,生活受到重大影响,增加了杜秋娥的家庭负担,原审认定精神抚慰金为9000元,不能达到精神抚慰的目的,应按照原审请求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3、原审法院对杜秋娥期间交通费认定错误,原审认定交通费为500元,没有考虑到杜秋娥的病情需要多次前往医院进行康复训练这一事实;4、原审法院对护理费标准认定错误,原审认定护理费标准为100元,远远低于目前西安市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工劳务报酬标准,认定错误;5、原审法院对残疾赔偿金标准适用错误,杜秋娥于2019年11月12日去辖区派出所重新打印了户口薄,显示已经是城镇居民户口,原审法院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系适用法律错误,应按照陕西省XX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标准计算。
杜秋娥与杜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陕01民终23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秋娥,女,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西安市未央区谭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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