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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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陕西秦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住所大荔县。
法定代表人:雷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亮,*,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丽,*,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侯永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合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秦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永康追偿权纠纷的***********民事调解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2160元;执行费23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
陕西汽车法向被执行人侯永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侯永康的银行账户、网络账户,经查,被执行人侯永康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侯永康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陕西秦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蒙
审判员 袁宏博
审判员 董文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岳含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