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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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某某2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2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长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某某2有限公司将其名下经营的92台网约车交付申请人
陕西汽车主导经营;2、被执行人某某2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违约金144640元;3、被执行人某某2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交通费、食宿费3000元;4、被执行人某某2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指定账户每台车按月偿还3000元按揭贷款。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某某2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对发现的查扣车辆4辆涉案车辆,已对剩余涉案车辆进行了查封,依照规定层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公安部门对涉案车辆在全省范围进行布控协助扣押,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再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布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赵剑
审判员  田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