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XX
XXX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XX-XXX-201X
版 本: C
受控号:
201X-04-28发布 201X-05-05实施
XXX有限公司 发布
目 次
1法规件型号编制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与认证强制检验有关的法规件型号编制规则及其标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XX纯电动乘用车类法规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5978 道路车辆 标牌和标签
QC/T 73 汽车电气设备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QC/T 215 汽车、摩托车仪表型号编制方法
QC/T 265 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
Q/XX-C-0009-2014 汽车零部件标记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永久性标识
指在汽车的寿命期内,正常行驶及维护保养不会被破坏的标识。不强制要求每个关键部件标识必须采用打刻的形式。
3.2
法规件
指的是国内汽车强制性标准法规及认证工作涉及的,需向国家主管机关备案相关信息并在后续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保证一致性零部件。所涉及法规件清单参见附录A。
4 法规件型号编制规则
汽车牌照选号4.1 法规件型号可采用以下四种形式:
——符合4.2条规定的XX型号;
——符合《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规定的零件号;
—
—符合QC/T 73、QC/T 215等国标、行标要求的;
——厂家型号,执行厂家代码规则。
各法规件型号采用的形式应符合以上规定。
4.2 XX型号
4.2.1 构成
本标准规定的XX型号其构成见图1。
○○○○ □ □□
区分代码
顺序代码
分组号代码
其中:○代表数字,□代表字母或数字。
图1 XX型号结构
4.2.2 代码规定
4.2.2.1 分组号
用4位数字表示汽车各功能系统内分系统的分类顺序代号,按《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的规定执行。
4.2.2.2 顺序代码
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零部件所属同一分组中的顺序。若所属分组只有一个法规件则为A,
若同一分组下有若干件法规件则采用大写英文字母依次排列其顺序,其排列顺序由专业组与公告认证工程师共同确认,参考示例2。为避免混淆,不得使用字母“I”、“O”、“Q”。
示例2:3501AA0,表示制动器分组下首个开发的基础型制动器总成;3501BA0,表示制动器分组下首个开发的基础型制动钳;3501CA0表制动器分组下首个开发的基础型制动盘;3501DA0表示制动器分组下首个开发的基础型制动衬片。
4.2.2.3 区分代码
区分代码由“系列代码”+“变更代码”组成。
a) 系列代码:采用“A~9”大写英文字母或数字,表示一类零件的开发序号状态,是零件变更的基础。车型或配置要求等需要进行重新选型或全新开发的零件,非已有型号零件基础进行的改型件按开发顺序从“A”开始排序。
b) 变更代码:采用“0~Z”数字及大写英文字母表示零部件的变更标记。当基础型零部件在结构、功能、规格、尺寸等进行更改时,并且更改影响强检项目(生产企业除外)不能视为同一型号时,应更改变更代码。首次设计时,即基础型零件为“0”,第二次变更为“1”,以此
类推。
为避免混淆,不得使用字母“I”、“O”、“Q”。区分代码的使用可参考示例3。
示例3:3501AA0,表示制动器分组下首个开发的基础型制动器总成。若车型开发需要,开发第二款基础型制动器总成,那么型号即为3501AB0;若车型开发需要,对3501AA0进行了一次设变,其更改项目引起不能视为同一型号时或在3501AA0基础上衍生出的产品不能视为同一型号时,其型号即为3501AA1。
4.3 优先原则
法规件型号根据开发状态确定优先使用原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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