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1.05.20
施行日期
2021.06.19
文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主题类别
道路交通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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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齐齐哈尔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16届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9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刚
  2021年5月20日
  齐齐哈尔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维护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龙沙、铁锋、建华、富拉尔基、碾子山、梅里斯、昂昂溪七个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可以在道路上巡游揽客、专用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遵循科学规划、适度发展、规范有序、安全运营、方便出行的原则。
  第五条 提倡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公司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其中:龙沙、铁锋、建华区的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组织实施,富拉尔基、碾子山、梅里斯、昂昂溪区的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由所在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
汽车牌照选号
  第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众出行需求,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运力投放和营运区域范围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条 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按照政府批准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方案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政府批准的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方案,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经营权许可。
  (一)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授予中标人。
  (二)投放方案确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已到期的经营权可延续经营的,按投放方案规定的数量及申请人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确定准予延续经营的经营权数量,授予符合延续经营条件的申请人。
  第十二条 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与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经营权使用协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八年,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所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全部届满不符合延续经营条件的,注销其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第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经营权后180天内办理巡游出租汽车营运证照,按照经营协议约定完善经营条件并投入运营,超过180天未投入运营或运营后连续停运180天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经营权。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期内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90日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经批准解除经营协议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经营权。
  第十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暂停或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
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和终止经营。
  第十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第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终止经营协议,收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注销相应车辆《道路运输证》,同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一)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经营权的。
  (二)连续三年质量信誉考核为B级的。
  (三)因违法违规经营被依法终止或吊销经营许可的。
  (四)其他应当收回经营权的情形。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巡游出租汽车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将巡游出租汽车服务和管理信息数据纳入市智能交通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服务质量考核与信用评价体系,每年对巡游车经营者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全市企业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和延续经营的依据;每年对驾驶员开展以违规服务记分为主要内容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和记分结果作为驾驶员从业资格认证和注册的依据。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加强巡游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侯客区的规划设置,为巡游出租汽车运营创造便利条件。在火车站、机场、客运站、旅游景点等客流集散地划定巡游出租汽车停车场地,设置明显标志,方便众乘候车。
  第二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应当在专用候客区域或临时停靠站点停靠上下乘客。在未设置专用候客区域及临时停靠站点的其他道路,巡游出租汽车可以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选择路边安全位置临时停靠,右侧上下乘客,方便乘客出行。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待客区域进行管理,规范运营秩序。
  第二节 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接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担巡游出租汽车安全营运、规范服务、驾驶员管理和维护企业稳定的主体责任;全额出资购买营运车辆,不得以集资、收取高额抵押金、买断经营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经营与投资风险。
  (二)根据市场收益、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与驾驶员平等协商并动态调整工作定额任务标准,依法依规与驾驶员签订车辆经营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协议外收费。
  (三)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符合行业标准;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检验检测,保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
  (四)建立合理的驾驶员交接班制度,避免在客流高峰时段集中交接班。
  (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及时为驾驶员提供税务部门发售的有效票据。
  (六)承担并按规定交纳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营运保险。
  (七)完成政府部门下达的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
  (八)组织所属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九)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经营权使用协议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营运证件、专用标志、专用设施遗失或者损毁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及时补办、修复。
  第二十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所属驾驶员经营行为的监管,制定并落实驾驶员管理、服务评价、安全行车和规范服务、乘客投诉与举报处理制度,对驾驶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文明服务培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服务投诉、举报和专职人员,受理乘客投诉、举报,对驾驶员的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对不服从管理的予以解聘或解除经营协议。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运营行为实施动态监控管理,实时向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出租汽车监管平台传输运营数据。
  第三节 车辆
  第二十五条 鼓励使用节能环保车辆用于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巡游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机动车辆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市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标准规定。
  (二)统一设置车体外观颜、车门标志、标志灯、营运牌照、服务监督卡、价格标签、计价器、空车标志、座椅套,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录音录像、数据实时传输和服务评价等功能的营运设备。
  (三)车容车貌整洁,车内卫生良好,安全、消防等设施完好,车体内外无私自设置、张贴的广告。
  (四)投放方案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营运:
  (一)计价器不能正常工作的。
  (二)车辆设施破损、污垢严重不宜载客的。
  (三)牌照及营运牌照字迹模糊、不易辨认,营运标志不全的。
  (四)不符合运营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禁止非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设置趋同于巡游出租汽车的标志灯、计价器、车体颜与标识等运营服务设施。
  第四节 驾驶员
  第二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无同等责任以上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酒后驾驶、暴力犯罪,无驾驶证最近连续3个计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等情形。
  (三)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拟聘用或签订经营协议的驾驶员,应当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注册后,方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在《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注册有效期内,驾驶员退出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向原注册机构申请注销注册。
  第三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有关规章、规范标准。
  (二)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三)携带《道路运输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将本人服务监督卡放置在规定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