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严格管理公安专用车辆号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1991.11.18
【文 号】公通字[1991]108号
【施行日期】1991.11.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汽车牌照正文
公安部关于严格管理公安专用车辆号牌的通知
  (公通字[1991]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公安部1989年9月20日下发《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开展清理整顿公安专用车辆号牌工作简报的通知》([89]公交管77号)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普遍开展了清理整顿工作,转借、挪用及非公安机关使用公安专用车辆号牌的情况有所好转。但是目前非公安机关使用专用车辆号牌的问题仍很突出,甚至出现了私人企业、个体户使用公安专用号牌的情况,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声誉。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特再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控制公安专用车辆号牌核发范围,并对已发的重新审核登记。公安部《关于启用公安专用车辆号牌的规定》中所说的公安机关,是指纳入公安序列的公安机关,不包括企事业公安机构。各级公安机关内部的行政、生活用车辆以及所属教学、科研、事业、企业单位的车辆仍应按原规定不予核发公安专用车辆号牌,如特殊需要,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严禁扩大核发范围。对已核发的公安专用车辆号牌的使用情况,各地公安机关要组成由交通警察总队牵头,纪检、政工等部门参加的专门班子,逐一检查,重新审核登记。凡超出上述范围的,非公安机关领取的,或以公安机关名义领取、非公安机关使用的,外借给其他部门或个
人的公安专用车辆号牌一律收回。
  二、严格各项审批制度。按照规定申领公安专用号牌,应先经县(区)公安局长(分局长)签署意见,经地、市公安处、局长同意,报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对不属核发范围的,一律不予办理。今后,凡发现以各种方式为其他部门提供公安专用车辆号牌,或在核发公安专用车辆号牌中谋取私利的,要严肃追查当事人的责任,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从严管理。执勤交通民警和公安检查站要加强公安专用车辆号牌的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有权暂扣车辆,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并及时通知核发机关处理。
  四、各级公安机关要将公安专用车辆号牌的管理整顿工作,作为贯彻第十八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的一项内容狠抓落实,坚决制止和纠正拿公安专用号牌做交易的不正之风。要对本单位使用公安专用号牌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还要教育公安干警,模范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民警管理,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以上规定请报告县以上各级地方党政领导同志,取得指示和支持。
  199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