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26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9551号
太平洋汽车报价大全【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余军梅潘志刚张宾
【审理法官】余军梅潘志刚张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丁细荣;赵双林;环球车享(广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丁细荣赵双林环球车享(广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丁细荣赵双林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环球车享(广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朱文燕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张泰峰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张睦兰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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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朱文燕张泰峰张睦兰
【代理律所】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丁细荣;赵双林;环球车享(广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诉讼请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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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关于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应
赔偿的数额,因各方均确认保险公司在(2019)粤0106民初27359号案中已为丁细荣垫付医疗费5000元,该案在扣除了该笔垫付款及赵双林垫付的款项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20445.12元,再加上保险公司在(2019)粤0106民初27358号案中为付满勇垫付的5000元医疗费,该案在扣除了该笔垫付款及赵双林垫付的款项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92942元,保险公司的10000元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已赔付完毕,商业三者险余额为200000-92942-20445.12=86612.88元。原审判决认定的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即丁细荣的损失为184699.21元,应与另案确定的付满勇的损失209431.41元在保险公司的110000元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及商业三者险余额86612.88元中按比例分配,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丁细荣赔偿184699.21÷(209431.41+184699.21)×110000元=51700元,在商业三者险内向丁细荣赔偿184699.21÷(209431.41+184699.21)×86612.88元=40588.9元;超出保险赔偿限额的损失92410.31元,由赵双林赔偿。原审法院计算错误,应予更正。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39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394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39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向丁细荣支付40588.9元; 四、变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394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赵双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丁细荣支付92410.31元; 五、驳回丁细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485元,由丁细荣负担582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1950元,赵双林负担19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双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0:53:09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确认:1、赵双林、保险公司在(2019)粤0106民初27358、27359号案中垫付费用的情况;2、对本案原审判决认定的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没有异议。保险公司与丁细荣均确认:
1、(2019)粤0106民初27358、273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经执行完毕;2、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已经赔付完毕。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保险公司少承担4819.15元;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为丁细荣及另一伤者付满勇各垫付5000元医疗费,交强险已无余额。原审法院之前作出的(2019)粤0106民初27358、27359号民事判决,判决赔付给付满勇医疗费92942元及赔付给丁细荣医疗费20445.12元,都是扣除保险公司的垫付款后作出的,上述赔款不包含交强险垫付的5000元且由保险公司在200000元商业险保额内赔付,保险公司的商业险余额只有86612.88元,原审判决错误将商业险余额计算为96612.88元。保险公司应赔付丁细荣40588.9元,原审判决保险公司多赔付了4819.15元。二审中,保险公司表示:对原审判决第一项没有异议。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丁细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民终1955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
负责人:徐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燕,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细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泰峰,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睦兰,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双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环球车享(广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
区茅岗村坑田大街32号鱼珠智谷E-PAPK创意园A13号。
法定代表人:王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会,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细荣、赵双林、环球车享(广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3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伤残项目赔偿限额内向原告丁细荣支付517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丁细荣支付45408.05元;三、被告赵双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细荣支付87591.16元;四、驳回原告丁细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5元,由原告丁细荣负担26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2230元,被告赵双林负担1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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