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罗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9 
【案件字号】(2020)鄂05民终8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继雄张原鹏王明兵 
【审理法官】陈继雄张原鹏王明兵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罗晶;牛云龙;李成广;曾凡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猇亭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巫山支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罗晶牛云龙李成广曾凡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猇亭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巫山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罗晶牛云龙李成广曾凡树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猇亭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巫山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姚玉琼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章晶晶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覃芳芳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张光龙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罗军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林德伟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姚玉琼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章晶晶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覃芳芳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张光龙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罗军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林德伟北京盈
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姚玉琼章晶晶覃芳芳张光龙罗军华林德伟 
【代理律所】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 
【被告】罗晶;牛云龙;李成广;曾凡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猇亭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对于罗晶的车辆维修费用,人保财险夷陵支公司主张以其的定损金额为准,其
提交的证据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其中以黑体字注明:“保险合同当事人各方经协商,同意以本确认书的换件及修理费金额作为确定本次事故损失范围的依据,本确认书所列修理费金额均已包含各项税费,其为保险公司认定的损失最高赔付金额,超过此金额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合同约定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罗晶的车辆维修费用,人保财险夷陵支公司主张以其的定损金额为准,其提交的证据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其中以黑体字注明:“保险合同当事人各方经协商,同意以本确认书的换件及修理费金额作为确定本次事故损失范围的依据,本确认书所列修理费金额均已包含各项税费,其为保险公司
认定的损失最高赔付金额,超过此金额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实际赔偿金额按照保险条款约定计算确认。"但该《确认书》没有罗晶的签名,而且未附相应的明细,本院无从判断其定损金额的合理性,故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罗晶对其车辆维修费损失提供了发票和维修清单,人保财险夷陵支公司对此有异议,应负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保险公司关于需要评估报告或者司法鉴定才能定案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人保财险夷陵支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太平洋汽车报价大全2022-08-31 13:26:0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罗晶系案涉鄂E×××某某号轿车登记车辆所有权人。2018年10月26日15时58分许,李成广驾驶鄂E×××某某号轻型货车沿S88岳宜高速宜都段由岳阳方向往宜昌方向行驶至154KM+500M宜都北匝道出口路段时,遇当事人张锦驾驶罗晶所有的鄂E×××某某号轿车同向在前方行车道内减速,李成广在驾车减速避让过程中,其所驾
车辆右前部与张锦所驾车辆尾部相撞后驶向超车道西侧边缘,与道路防护设施发生刮擦后停车,张锦所驾车辆在撞击路东护栏后旋转过程中,曾凡树驾驶渝D×××某某号越野车同向沿行车道驶来,曾凡树在向左避让并制动过程中,其所驾车辆右前角与张锦所驾车辆左前部发生刮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16时4分,牛云龙驾驶鄂E×××某某号重型货车同向沿行车道行经事故路段时,因对前方交通状况观察不够,牛云龙在向右避让并制动过程中,其所驾驶车辆右侧与护栏发生刮擦,车辆左前部与停在紧急停车带和行车道之间的张锦驾驶的鄂E×××某某号轿车左侧尾部相撞,造成张锦所驾车辆后排乘坐人付德芬受伤、罗艾薇被撞后摔于车外被牛云龙所驾车辆左后轮碾压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12月4日,宜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成广负第一次财产损失事故全部责任,曾凡树负第二次财产损失事故全部责任,牛云龙负第三次亡人事故主要责任,李成广、曾凡树共同负第三次亡人事故次要责任,当事人张锦、付德芬、罗艾薇在三次事故中均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罗晶对案涉受损车辆鄂E×××某某号轿车向宜都市天顺汽车施救公司支出施救费1700元,向宜都市陆城环宇汽车维修中心支付停车费200元,向宜都鑫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拖车费800元。2019年5月16日,罗晶向宜昌市民富汽车销售租赁服务公司支付该车辆维修费50501.72元。同时,保险
公司分别对案涉车辆鄂E×××某某号的损失进行定损,其中人保财险夷陵支公司对该车辆全车定损为30209元,需施救费1800元,太平洋财险猇亭支公司对该车辆全车定损为25751元(含施救费500元),大地财险巫山支公司对该车辆左前部定损为16032.72元。后双方对案涉车辆损失赔偿未能协商一致,故罗晶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另查明,牛云龙驾驶的鄂E×××某某号重型仓栏式货车在人保财险夷陵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100万元,并购买有不计免赔率险),保险期间从2018年8月31日至2019年8月31日。李成广驾驶的鄂E×××某某号轻仓栏式货车在太平洋财险猇亭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金额50万元,并购买有不计免赔率险),保险期间从2018年5月4日至2019年5月4日。曾凡树驾驶的渝D×××某某号宝骏牌越野车在大地财险巫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100万元,并购买有不计免赔率险),保险期间从2018年10月6日至2019年10月5日。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