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王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太平洋汽车报价大全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1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21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邵晓斐
【审理法官】邵晓斐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王璐;张艳涛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王璐张艳涛
【当事人-个人】王璐张艳涛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王璐;张艳涛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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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上诉人不能证明其已将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生效,保险公司上诉称不应赔偿张艳涛停运损失的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5:46:1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如下事实:案涉事故如诉状所述被告王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豫A×××某某号车受损。另查明案涉豫A×××某某号车系原告所有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该车自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10日在郑州世纪鸿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维修。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因案涉豫A×××某某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50万限额的商业三者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出租车营运损失的诉讼请求根据《2010年郑州市出租汽车行业调查报告》显示目前行业执行赔偿标准为372.7元天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应赔偿原告营运损失1863.5元(372.7元天×5天)原告主张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原告车辆系营运车辆故该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保险公司辩
称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但该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该责任免除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的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的该辩解意见该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63.5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本案停运损失1863.5元应由侵权人或损失扩大责任人承担,不应由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停运损失属于间接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约定的损失赔偿范围内双方合同约定停运损失为商业三责险免责事由,上诉人依合同约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如所请。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王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民终21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3166332M,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某某国际企业中心某某某某以及某某某某。
负责人:邓俊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京辉,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冬郑、郑鸿运(实习),河南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涛。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璐、张艳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8民初6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
依法采取独任方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本案停运损失1863.5元应由侵权人或损失扩大责任人承担,不应由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停运损失属于间接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约定的损失赔偿范围内,双方合同约定停运损失为商业三责险免责事由,上诉人依合同约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王璐辩称:其投保时,上诉人未就免责条款部分向答辩人说明,上诉人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故免责条款对答辩人不具有约束力。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张艳涛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原告诉称 张艳涛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营运损失费等共计4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如下事实:案涉事故如诉状所述,被告王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豫A×××某某号车受损。另查明,案涉豫A×××某某号车系原告所有,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该车自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10日在郑州世纪鸿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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