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王贵、张秀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5 
【案件字号】(2020)青01民终16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林建平任宁李娟 
【审理法官】林建平任宁李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王贵;张秀兰;青海瑞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杨秀华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王贵张秀兰青海瑞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杨秀华 
【当事人-个人】王贵张秀兰杨秀华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瑞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广雄青海德坤律师事务所;索宁博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广雄青海德坤律师事务所索宁博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广雄索宁博 
【代理律所】青海德坤律师事务所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被告】王贵;张秀兰;青海瑞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杨秀华 
【本院观点】太平洋青海分公司并未提交其所主张载有免责条款的《保险合同》,其所提交的保险单亦未载明免责条款,其陈述称保险单中的“投保人声明"应直接引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条款,但无法律依据。  太平洋汽车报价大全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侵权鉴定意见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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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太平洋青海分公司并未提交其所主张载有免责条款的《保险合同》,
其所提交的保险单亦未载明免责条款,其陈述称保险单中的“投保人声明"应直接引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条款,但无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太平洋青海分公司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52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2:41:2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如下事实:1.2019年10月12日,张秀兰驾驶×××号丰田牌出租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与同仁路交叉口处,将行走在人行横线处的王贵撞伤造成交通事故。随后王贵被送往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救治。经诊断事故造成肝挫伤血肿、右胫骨平台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等多处伤情。王贵经于2019年11月4日出院,共住院23天,花费医疗费78868.32元(太平洋财保青海分公司先行垫付10000元,张秀兰垫付68868.32元)。出院医嘱为:低脂饮食、加强营养、卧床休息,预防
术后血栓、压疮及坠积性肺炎的发生。定期复查腹部cp及胸片,不适随诊。王贵出院后复查花费医疗费1815元。    2.2019年10月12日,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西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第6301044201900014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秀兰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王贵无事故责任。2020年1月2日该交警大队出具“事故发生后,行人王贵个人物品华为手机一部、手表一条(品牌不详)同时受损"的《情况说明》。    3.2020年2月26日,经王贵申请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作出青正信司鉴所[2020]临检字第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王贵系右胫骨平台骨折术后,其遗留的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王贵的误工期为120-180日、护理期为60-90日、营养期为60-90日。此次鉴定费用为2280元。    4.王贵住院期间,张秀兰聘请西宁城西吉阿莲情缘家政服务所护理人员对其进行护理,共垫付护理费15840元。并在王贵住院期间垫付伙食费526元。花费600元在青海双发商贸有限公司为王贵购买轮椅、拐杖。西宁城西吉阿莲情缘家政服务所、青海双发商贸有限公司、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中康餐厅分别出具用餐收据和购物发票。    5.2020年4月10日,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证实王贵住院期间及截止至2020年4月10日均需二人陪护。庭审中对于护理费用王贵提交何克兰与青海怡卓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银行卡流水明细》《工资表》及《青海怡卓商贸有限公司证明》,证明何克兰在该公
司从事销售员一职,从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月平均工资为7284.84元。在丈夫王贵住院期间请假73天被扣除工资薪金。但未提交陪护人员连续三年工资证明、完税证明及因陪护造成的扣发工资证明,其工资表中月工资金额与工资卡银行流水明细月工资额不一致。    王贵就其误工费提交西宁鸿孚广告有限公司《工作证明》《扣发工资证明》及《劳务合同》各一份,证明其系该公司员工,从事杂工一职,月工资3600元,自2019年10月至今停发王贵工资。    6.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于2019年11月12日出具《疾病证明书》一份,证明王贵尚需进行肝部及骨折部位二次手术,肝挫伤住院费用为5000元,骨折部位手术费用为25000元。2020年5月29日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骨科出具《手术费用证明》,证实王贵骨折部位二次手术费用为15000元。同日,肝胆胰一科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王贵因车祸致肝挫伤血肿需后期诊疗费5000元左右。    7.××ד丰田"牌出租车车辆行驶证上车辆所有人为杨秀华、瑞达公司。2015年12月10日,杨秀华与青海瑞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签订《出租汽车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瑞达公司对该车提供有偿服务,杨秀华及其雇佣司机在营运中发生违章或交通事故,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一切责任及产生的赔偿费用均由杨秀华承担。    8.2016年1月15日,张秀兰与杨秀华签订《车辆租赁大包合同》,约定:杨秀华将其×××号“丰田"牌出租车一辆租赁给张秀兰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从2016年1月15日至2024年1月15
日;每月租金5000元;在承包期内,该车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方张秀兰承担……。截止诉前张秀兰足额支付承包费给杨秀华。    9.2019年1月3日张秀兰出资由瑞达公司在太平洋青海分公司为×××号“丰田"牌出租车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赔付金额为1000000元),保险期间均为:2019年1月5日00时起至2020年1月4日24时止。被保险人均为瑞达公司及杨秀华。在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一栏投保人签章处仅有瑞达公司公章,未有杨秀华签名"。    10.王贵就其主张的华为手机损失,提交2018年6月27日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及王贵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小桥大街支行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各一份,证明其事故中受损的手机系2018年6月27日从苏宁易购公司购买的华为Mate10,购机金额为3599元。但其主张的手表损失未提交手表价值证据,仅在一审庭审时提交手表原物进行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