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李美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9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25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飞易静郑寒江 
【审理法官】李飞易静郑寒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李美霞;姬学连;李锐霞;李威力;田荣;深圳市优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支公司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李美霞姬学连李锐霞李威力田荣深圳市优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美霞姬学连李锐霞李威力田荣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优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智健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陈建锡广东诚公(汕头)律师事务所;何琴广东橙果律师事务所;何松英广东橙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智健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陈建锡广东诚公(汕头)律师事务所何琴广东橙果律师事务所何松英广东橙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智健陈建锡何琴何松英 
【代理律所】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广东诚公(汕头)律师事务所广东橙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李美霞;姬学连;李锐霞;李威力;田荣;深圳市优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太平洋汽车报价大全【本院观点】《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权责关键词】代理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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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据此,本案受害人对其配偶姬学连具有扶养义务,姬学连属于受害人的被扶养人,太平洋保险公司主张不应当支持姬学连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问题,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本案中尚余交强险限额7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应优先在交强险限额中抵扣,剩余2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11500元。因田荣已垫付受害人家属18000元,该款足以覆盖1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故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并不因此减轻。原审法院虽未对此进行分析,但未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5.6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18:32:33 
【二审上诉人诉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驳回原告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争议金额107782.5元;2.改判由田荣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李美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民终1258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二期60层、59层5901。
     主要负责人:林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健,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锡,广东诚公(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美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姬学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锐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威力。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琴,广东橙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松英,广东橙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优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龙岗大道(横岗段)3118号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NFGP0B。
     法定代表人:魏美华。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支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1002号新闻大厦1号楼20层2001-2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X19247468X。
     主要负责人:张晓楠。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美霞、姬学连、李锐霞、李威力、田荣、深圳市优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仕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福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7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太平洋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驳回原告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争议金额107782.5元;2.改判由田荣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李美霞、姬学连、李锐霞、李威力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田荣、优仕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太平洋保险福田支公司未陈述意见。
原告诉称     李美霞、姬学连、李锐霞、李威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904999.63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姬学连、李锐霞、李威力、李美霞支付赔偿款863714.13元;二、驳回原告姬学连、李锐霞、李威力、李美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24元,由四原告负担293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6131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法释【2020】17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据此,本案受害人对其配偶姬学连具有扶养义务,姬学连属于受害人的被扶养人,太平洋保险公司主张不应当支持姬学连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问题,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本案中尚余交强险限额7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应优先在交强险限额中抵扣,剩余2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11500元。因田荣已垫付受害人家属18000元,该款足以覆盖1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故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并不因此减轻。原审法院虽未对此进行分析,但未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