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县支公司与朱文华、龚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3 
【案件字号】(2020)苏07民终19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安述峰袁辉王霞 
【审理法官】安述峰袁辉王霞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县支公司;朱文华;龚平;灌南县勇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县支公司朱文华龚平灌南县勇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朱文华龚平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县支公司灌南县勇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太平洋汽车报价大全【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县支公司 
【被告】朱文华;龚平;灌南县勇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但由于本案所涉的残疾赔偿金发生变化,当事人之间不同意调解,故本案应发回重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反证证明力证据不足关联性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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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但由于本案所涉的残疾赔偿金发生变化,当事人之间不同意调解,故本案应发回重审。上诉人保险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但由于本案涉及到被上诉人朱文华、龚平残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发生变化,对朱文华、龚平的利益影响较大,故,对于保险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不予准许上诉人保险公司撤回上诉请求;  二、撤销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3民初3220号民事判决;  三、本案发回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
审案件受理费5090元(上诉人保险公司已预交)不予收取,由本院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4 04:00:2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27日,元苍经营部以购进陶瓷为由向乐都农信社申请借款3000000元,2017年7月17日,乐都农信社与元苍经营部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从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借款年利率为8.265%,还款方式为只还利息法,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元苍经营部经营者某某苍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上签字认可该事实,并出具《法人连带责任保证书》,承诺对涉案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7月17日,乐都农信社与中鑫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中鑫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7年7月17日,乐都农信社如数向元苍经营部发放贷款3000000元。贷款到期后,元苍经营部尚欠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797654.64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3月20日),2018年8月1日闽宁物流公司以确认表的形式向乐都农信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并在《青海中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客户对外投资确认表》中注明:“经河北闽宁物流有限公司核对,确定以上客户有资金投入到河北闽宁物
流有限公司,我公司承诺,如以上客户不能按期还款,我公司愿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向海东市乐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偿还责任",以上客户包括元苍经营部。2019年1月5日、2019年5月31日乐都农信社分两次向闽宁物流公司发出《青海中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客户借款催收通知单》、2019年12月5日发出《青海中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客户到期借款催收通知单》,上述三份通知单闽宁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庆嘉进行了确认。另查明,2018年7月23日至2018年8月14日期间闽宁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庆嘉持股比例为100%。2018年7月23日至2020年1月17日期间闽宁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唐庆嘉。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认为,本案中陈双能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三责险,且陈双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朱某、龚平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项下赔偿10000元、伤残项下赔偿110000元,财产损失项下赔偿8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下赔偿101334.86元〔(218282.47元+29186.1元-120800元)×80%〕。剩余部分损失,应该由勇平公司承担,即25333.71元〔(218282.47元+29186.1元-120800元)×20%〕。对于鉴定费,因该部分费用属查明和确认事故性质及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由承担商业三责险的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针对该部分的辩解,不予支持。陈双能先行垫付的10100元不
属于本案纷争,不予处理,陈双能如就该款有争议,可另案提起诉讼。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灌南县人民法院(2017)苏0724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书或者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违反证据规则,认定事实不清,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损失按照城镇标准判决实属错误。一审期间,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被上诉人的户籍性质为农业户籍,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赔偿标准应适用于农村赔偿标准,按照城镇标准判决实属错误。对于一审法院的调查笔录,上诉人认为,笔录中谈话人不是本案的承办人,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其次一审法院违反证据规则,证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询问,以便查清事实真相。第三,调查笔录存在严重瑕疵,笔录中调查居住小区与本案购房合同不是同一住址,同时该笔录没有提供被谈话人身份信息,不能够证明谈话内容的真实性。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判决赔偿证据不足,属于滥用自行裁量权。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车辆损失证据,不是正式票据,不具有证明力,而一审法院强行判决,明显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