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张传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9
【案件字号】(2020)鲁11民终17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玉玉刘芳宋海红
【审理法官】刘玉玉刘芳宋海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张传君;张艳慧;张凡凡;焦光军;申永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孝成安;莒县万达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张传君张艳慧张凡凡焦光军申永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孝成安莒县万达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传君张艳慧张凡凡焦光军申永强孝成安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莒县万达运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旭光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旭光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旭光
【代理律所】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被告】张传君;张艳慧;张凡凡;焦光军;申永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孝成安;莒县万达运输
【本院观点】关于事故各方责任比例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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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事故各方责任比例问题。虽然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焦光军与邓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但交警部门在现场勘查笔录中同时载明:影响视线或行驶的障碍物:出口处停有一辆鲁L×××××半挂车。且二审中,孝成安称其在加油站加油后,又在该处
换轮胎,大约半小时,故从该现场勘查笔录、孝成安陈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可以看出,出口处停放的鲁L×××××半挂车存在违章停放车辆的行为,其违章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车辆行驶视线,一审法院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及现场勘查笔录,结合事故发生原因力及各方过错程度,酌定焦光军、邓某、孝成安按照4:4:2的比例承担事故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商业险免赔问题。一审中运输公司提交了相应证据证实涉案鲁L×××××车辆实际驾驶人为孝成安,二审庭审中孝成安亦认可涉案车辆驾驶人系其本人,故一审认定鲁L×××××车辆驾驶人系孝成安并无不当。涉案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太平洋保险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涉案车辆在发生事故时存在三者险免赔情形,一审认定其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97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0:00:3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12日15时23分许,在日照市北京路与新良路东100米处,焦光军驾驶鲁L×××××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由北京路与新良路东南角加油站北口驶出右转弯时,与沿新良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的邓某驾驶的二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邓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日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日照港大队认定,焦光军驾车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是事故发生的原因;邓某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是事故发生的原因。焦光军、邓某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记载“一、道路基本情况:…影响视线或行驶的障碍物:出口处停有一辆鲁L×××××半挂车。"一审另查明,焦光军驾驶的鲁L×××××号牌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系申永强,焦光军系申永强雇佣的驾驶员,事故发生时,焦光军系从事雇佣活动。鲁L×××××号牌车辆在安华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审案件判决后,安华保险公司已赔偿张传君、张艳慧、张凡凡损失110000元,此款项已于2018年9月2日支付给张传君、张艳慧、张凡凡。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焦光军驾驶鲁L×××××号牌车辆与张传君、张艳慧、张凡凡亲属邓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邓某当场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属实,予以确
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焦光军与邓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对该事故认定书的效力,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交警日照港大队的现场勘查笔录明确记载“一、道路基本情况:…影响视线或行驶的障碍物:出口处停有一辆鲁L×××××半挂车。"焦光军在庭审中亦辩解“答辩人驾驶车辆从加油站出来右拐弯,右边有大车挡着,答辩人看不着受害人",因鲁L×××××半挂车车辆的停放,也阻挡了张传君、张艳慧、张凡凡亲属的视线。综上,孝成安挂靠运输公司经营的鲁L×××××号牌半挂车的违章停车,给焦光军的驾驶和张传君、张艳慧、张凡凡亲属造成了视线障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及过错程度,参考交警部门的事故卷宗,酌定由焦光军与邓某、孝成安按照4:4:2的比例分担事故责任。焦光军系申永强雇佣的驾驶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致人人身损害,应由申永强承担赔偿责任,故酌定由申永强按照40%的比例对张传君、张艳慧、张凡凡因邓某的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孝成安挂靠运输公司经营的鲁L×××××号牌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孝成安在此次事故中的20%的事故责任比例对张传君、张艳慧、张凡凡因邓某的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太平洋保险公司虽对张凡凡的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但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对此异议,不予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根据一审判决书第7页称“对该事故认定书的效力,本院予以采信",而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只有两个当事人,分别为焦光军与邓某。交警认定书认定焦光军与邓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非常明显,交警认定书是认定二者对整个事故分别承担50%的责任。一审判决认定孝成安驾驶的鲁L×××××号牌车承担20%的事故责任,属于增加了事故的当事人,且改变了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这与判决书所称“对该事故认定书的效力,本院予以采信"相矛盾。一审判决采信交警事故认定书应当按照认定书确定事故责任。根据一审查明事实,受害人邓某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系逆行发生交通事故,其过错明显。焦光军驾驶重型自卸车“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亦应承担事故责任。鲁L×××××号牌车与两事故车辆无任何接触,其不应当承担任何事故责任。二、本案无证据证明孝成安系鲁L×××××号牌车驾驶人。即便保险公司负有责任,上诉人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应当免赔。本案案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案由是民事侵权纠纷,不是保险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案件的侵权人是机动车驾驶人,并非车主。本案交警部
门勘察认定事故时,未将鲁L×××××号牌车驾驶员作为事故的当事人,即认为该车驾驶员不承担事故责任。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只列车辆驾驶员为事故当事人。法院处理本案,亦应查明发生事故时鲁L×××××号牌车的驾驶员。否则,在侵权人未查清的情况下,案件事实不清。虽然一审原告将孝成安作为驾驶人追加为当事人,但本案孝成安未出庭应诉,一审原告未提交孝成安系驾驶人的证据。一审法院不能相当然的认定孝成安是该车实际车主既为驾驶人。三、根据焦光军在交警部门的陈述,发生事故时鲁L×××××号牌车没有妨碍焦光军观察,鲁L×××××号牌车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关联。一审法院调取了交警部门案卷档案,根据事故发生当日交警部门对焦光军的询问笔录,发生事故时,焦光军只是观察了左面通行情况,其没有向右方观察。这样根本不存在发生事故时鲁L×××××号牌车妨碍焦光军视线而发生事故。一审法院应当依据事故发生时交警部门的证据材料认定案件事实。焦光军在一审期间又该称因鲁L×××××号牌车阻挡其视线而发生事故,这与其在事故发生时的陈述根本矛盾。交警部门正是根据焦光军本人的陈述进行的事故认定,鲁L×××××号牌车与事故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焦光军在压倒受害人以后未发现发生事故,居然认为车爆胎,证明其本人存在严重的观察疏忽。一审判决书第7页倒数第78行认定“因鲁L×××××半挂车的停放,也可能阻挡了原告亲属的视线"。首先,一审原告亲属系驾驶机动车逆行,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规
定。鲁L×××××号牌车因加油停靠加油站系合法停靠。一审法院如果以鲁L×××××号牌车可能阻挡受害人视线为由,认定鲁L×××××号牌车驾驶人承担责任,亦应当严格根据客观事实,认定事故责任。而不应当继续认定鲁L×××××号牌车驾驶员承担20%的责任。四、受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受害人驾驶机动车逆行,过错明显。其行驶到加油站路口等地点,应当审慎观察,保持安全驾驶。道路路口正常行使者亦需要审慎观察,违规逆行者更应当预见到可能存在车辆出入。受害人的过失,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五、鲁L×××××号牌车停靠并不违规。鲁L×××××号牌车停靠在加油站等候加油,系合法停靠。该车正常停靠,交警部门亦没有对其进行任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亦明确规定“除使用上述设施外,不得停车"。即因车辆加油而停靠系合法停靠。即便鲁L×××××号牌车停靠违规,因发生事故时焦光军根本未向鲁L×××××号牌车停靠方向观察,亦根本不存在因鲁L×××××号牌车阻挡其观察而发生事故的事实。双方不存在因果关系。六、关于商业险免赔条款。根据商业险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应当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驾驶证、上岗证,车辆应当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营运证、行驶证等。即便鲁L×××××号牌车承担事故责任,被保险人必须提交上述证据的原件资料。本案尚不能证实事故发生时鲁L×××××号牌车的驾驶人,亦不能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驾驶人驾驶证和上岗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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