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石卫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5 
【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193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任文黄浩鲍刚 
【审理法官】任文黄浩鲍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石卫东;朱海荣;程秋梅;朱和平;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杜小锋;罗思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石卫东朱海荣程秋梅朱和平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杜小锋罗思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石卫东朱海荣程秋梅朱和平杜小锋罗思远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被告】石卫东;朱海荣;程秋梅;朱和平;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杜小锋;罗思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本院观点】关于石卫东误工费计算标准问题。本案是石卫东与杜小锋、尹加强、太保武汉
支公司等主体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不是太保武汉支公司与尹加强之间的追偿权纠纷,太保武汉支公司是否对侵权人尹加强享有追偿权,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石卫东误工费计算标准问题。石卫东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足以证明其在武汉市世纪同创通信有限公司工作,因其未举证证明实际收入情况,一审法院参照上一年度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收入标准,计算石卫东误工费,符合《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
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  关于太保武汉支公司所称其仅承担鄂A×××某某号车辆交强险垫付责任并保留追偿权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是石卫东与杜小锋、尹加强、太保武汉支公司等主体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不是太保武汉支公司与尹加强之间的追偿权纠纷,太保武汉支公司是否对侵权人尹加强享有追偿权,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退一步讲,即使尹加强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石卫东请求太保武汉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太保武汉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3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9 23:28:47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石卫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
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鄂01民终19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某某浙商大厦某某某某单元某某某某单元。
     负责人:陶旭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颖。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卫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海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秋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和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南东路鸿昌广场4501,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南东路鸿昌广场4501504太平洋汽车报价大全
     法定代表人:汪人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小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思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某某。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某某
     负责人:张小春,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武汉支公司)因
与被上诉人石卫东、朱海荣、程秋梅、朱和平、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时通公司)、杜小锋、罗思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湖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1民初3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保武汉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太保武汉支公司在本案中仅承担鄂A×××某某号车辆交强险垫付责任并保留追偿权;2.石卫东误工费损失39013元认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3.本案上诉费由石卫东、朱海荣、程秋梅、朱和平、赢时通公司、杜小锋、罗思远、平安财险湖北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本案事故鄂A×××某某号车驾驶员尹加强负事故次要责任,并因本案交通事故致死。尹加强家属程秋梅等被列为本案一审被告,但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且未提交尹加强的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以证实事故发生时尹加强取得驾驶资格且所驾车辆依法审验。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太保武汉支公司仅承担鄂A×××某某号车辆交强险垫付责任,并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石卫东仅提供营业执照证明误工损失,一审法院按照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性质比照通信行业收入标准判决石卫东误工费,没有事实依据。通信行业平均年收入高达79110元,平均每月为6592.5元,远超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一审法院在石卫东未提供任何其他证据证实其因本案交通事故收入实际减少的前提下,按通信行业收入标准支持其误工费39013元,于法无据。
     石卫东辩称,一、太保武汉支公司一直无理要求提交尹加强的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尹加强的案件已经结案了,保险款已全部赔付,如果尹加强没有驾驶证,怎么可能赔付。二、石卫东开办了公司,公司是B级纳税等级。如果太保武汉支公司对一审判决石卫东误工费有异议,可以到相关部门调查其营业收入情况。石卫东受到的损失不止3万多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杜小锋、罗思远、程秋梅、朱和平、朱海荣、赢时通公司、平安财险湖北公司均未应诉答辩。
     石卫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杜小锋支付各项损失共计89211.23元。(医疗费11500.9元、误工费390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护理费5788元、交通费2000元、营
养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后续医疗费2000元、鉴定费1800元、事故拖车费300元、修车费22059.33元);2.判令太保武汉支公司、平安财险湖北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杜小锋、罗思远、太保武汉支公司、平安财险湖北公司、朱海荣、程秋梅、朱和平、赢时通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