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赵四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0 
【案件字号】(2021)皖02民终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利民肖珍陈勇 
【审理法官】王利民肖珍陈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赵四海;赵松梅;汪圣芝;赵宏领;计成珍;桑永谦;六安市华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赵四海赵松梅汪圣芝赵宏领计成珍桑永谦六安市华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赵四海赵松梅汪圣芝赵宏领计成珍桑永谦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六安市华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宇安徽徽蕴律师事务所;邹守松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宇安徽徽蕴律师事务所邹守松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宇邹守松 
【代理律所】安徽徽蕴律师事务所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被告】赵四海;赵松梅;汪圣芝;赵宏领;计成珍;桑永谦;六安市华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审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事人员交通费等、被抚养人生活费三项金额有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侵权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审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事人员交通费等、被抚养人生活费三项金额有无不当。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案涉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赵恩生死亡,一审在考虑到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的情况下,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2000元,符合认定的赔偿责任比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处理丧事人员交通费
、误工费、住宿费,一审考虑到受害人亲属均为外地人,酌定该项费用为8000元,亦无不当。太保六安支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结合受害人赵恩生的年龄、其所在社区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和案外人的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一审认定其生前具有劳动能力,太保六安支公司应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因受害人配偶汪圣芝并无明显疾病,年龄与受害人相同,其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应证据,故汪圣芝不应作为被抚养人计算相应生活费。一审对此计算错误,本院予以更正。被抚养人生活费金额应为39636.67【(237825年)/6+(237825年)/6】元,相较于一审认定金额少142691.33元。    据此,太保六安支公司应共计赔偿386991.18【113041.11+273950.07(940607.61-142691.33-113041.11)某40%】元,扣除桑永谦垫付的50000元,太保六安支公司应向赵四海、赵松梅、汪圣芝、赵宏领、计成珍支付理赔款336991.18元,并向桑永谦返还垫付款50000元。一审在计算上述两金额时均扣除了案件受理费,属于计算错误,本院予以更正。    综上所述,太保六安支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20)皖0223民初3643号民事判决;    二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被上诉人赵四海、赵松梅、汪圣芝、赵宏领、计成珍支付理赔款336991.18元;    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被上诉人桑永谦支付垫付款50000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赵四海、赵松梅、汪圣芝、赵宏领、计成珍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38元,由被上诉人桑永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88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担786元,由被上诉人赵四海、赵松梅、汪圣芝、赵宏领、计成珍负担13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4:32: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7月14日,赵恩生驾驶“雅迪”牌电动车,沿S460线由东向西行驶,09时32分,行驶至S460线与SD457线交叉口向西20M处时,与同向行驶至机动车道的桑永谦驾驶的皖N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恩生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赵永恩承担事
故的主要责任,桑永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受害人赵恩生。赵宏领、计成珍系其父母,汪圣芝系其配偶,赵松梅系其长女、赵四海系其儿子。事故发生后,被告桑永谦垫付了5万元丧葬费,太保六安支公司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桑永谦驾驶的肇事车辆登记在华杰公司名下,在太保六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为5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三责险。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桑永谦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赵恩生死亡,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对赵四海、赵松梅、汪圣芝、赵宏领、计成珍造成的各项损失,桑永谦应依法按责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其驾驶的车辆在太保六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50万(含不计免赔),故损失先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对超过交强险的损失部分按责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理赔,不足部分由责任人按责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赵四海、赵松梅、汪圣芝、赵宏领、计成珍驾驶的电动车,桑永谦驾驶的是机动车,受害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在三者商业险中按照40%赔偿。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结合庭审当事人诉辩意见,该院依法核定赵四海、赵松梅、汪圣芝、赵宏领、计成珍的各项损失如下:    1.死亡赔偿金:37540元18年=675720元,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
源的成年近亲属。赵四海、赵松梅、汪圣芝、赵宏领、计成珍主张的被抚养人其父母及配偶的生活费为(237825年)/6+(237825年)/6+(2378218年)/3=182328元,二项合计858048元;    2.丧葬费:79037/126个月=39518.50元;    3.处理丧事人员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考虑到受害人亲属均系外地人,到本地来处理事故,吃住费用较大,该院酌定8000元;    4.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责任该院酌定32000元,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    5.电动车损失:1000元(根据定损,赵四海、赵松梅、汪圣芝、赵宏领、计成珍也认可);    6.医疗费:2041.11元;    以上合计940607.61元,由太保六安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残疾赔偿金项下110000+医疗费2041.11元+财产损失1000元=113041.11元;其余在商业险内按责赔偿40%(940607.61-113041.11)40%=331026.60元;太保六安支公司共计赔偿444067.71元(113041.11元+331026.60元);因桑永谦垫付了50000元,其应当承担诉讼费4138元,故赔偿款中应扣除45862元由太保六安支公司直接支付给桑永谦;其余398205.71元支付给赵四海、赵松梅、汪圣芝、赵宏领、计成珍。华杰公司系登记车主,由于桑永谦垫付款尚需退还,故华杰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关于确定民
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赔偿赵四海、赵松梅、汪圣芝、赵宏领、计成珍各项损失合计398205.7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桑永谦返还款458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三、驳回赵四海、赵松梅、汪圣芝、赵宏领、计成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38元,由桑永谦负担。    本案二审中,赵四海、赵松梅、汪圣芝、赵宏领、计成珍共同提交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受害人生前从事工程车驾驶工作。太保六安支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证明目的不能成立。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其他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案外人程道发于2020年7月14日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确认称其雇佣受害人赵恩生从事压路机驾驶工作。二审中,赵四海、赵松梅、汪圣芝、赵宏领、计成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受害人配偶汪圣芝无医院确诊的疾病,但身体状况欠佳,无法从事劳动。其他事实同一审一致,本院对其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太保六安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太保六安支公司支付理赔款306674.5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赵四海、赵松梅、汪圣芝、赵宏领、计成珍、桑永谦、
华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相关交通、误工费用过高,前者不应超过15000元,后者不应超过4000元。2.一审认定的受害人赵恩生生前具有扶养能力缺乏证据证明,其配偶是否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是否由其他收入来源,亦无证据证明,故太保六安支公司不应支付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综上所述,太保六安支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赵四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皖02民终1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路与龙河路交叉口振兴大厦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太平洋汽车报价大全     负责人:王正智,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安徽徽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四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松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圣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宏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计成珍。
     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守松,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桑永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华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木厂镇)。
     法定代表人:赵祥胜。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六安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四海、赵松梅、汪圣芝、赵宏领、计成珍、桑永谦、六安市华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20)皖0223民初3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