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1
【案件字号】(2021)皖08民终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叶武金京陈世拥
【审理法官】叶武金京陈世拥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杨青;杨应发;杨四清;杨四取;杨继发;杨贵玲;顾玉胜;合肥运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杨青杨应发杨四清杨四取杨继发杨贵玲顾玉胜合肥运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杨青杨应发杨四清杨四取杨继发杨贵玲顾玉胜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合肥运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罗杨华安徽双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罗杨华安徽双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罗杨华
【代理律所】安徽双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被告】杨青;杨应发;杨四清;杨四取;杨继发;杨贵玲;顾玉胜;合肥运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是:被害人杨邦华后期及死亡与涉案交通事故有无关联性。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过错无过错当事人的陈述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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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是:被害人杨邦华后期及死亡与涉案交通事故有无关联性。从本案交通事故受害人杨帮华发生损伤及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看,本起事故顾玉胜负全部责任、杨帮华无责任,杨帮华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造成均无过错。虽然杨邦华年事已高,其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故其患有高血压、
低钾血症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上诉人认为认为杨邦华后期及死亡与涉案交通事故无关联性,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予采信。上诉人又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受害人杨帮华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存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综上,太平洋财保合肥公司上诉请求无充分证据证明,依法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正确,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84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17:57:51
【一审法院查明】本案各方当事人既未对原审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提出异议,又未提出新证据及对原审证据申请复核,二审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与原审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一致。
【二审上诉人诉称】太平洋财保合肥公司不服此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请求撤
销原审判决,将原判主文第一项改判为太平洋财保合肥公司承担原审原告5341.59元。事实与理由:本案的争议点为死者第二次及以后的住院和死亡与交通事故有无因果关系。原审认定“死者的具有连续性由此产生的损失与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杨邦华在家中心衰死亡也属于其个人体质状况…个人体质不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从一审证据可以看出:1、交通事故未对患者身体造成重大损害未有骨折仅致患者软组织挫伤。患者在第一次出院时情况正常没有出现其在后续阶段发生的病情。患者第二次住院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发热后正常出院。急性上呼吸道感染这一病情与交通事故无关。在第一次发热好转后患者因自杀倾向饮酒服用头孢造成药物反应以致再次发热入住安医大二附院。在该院患者未完成于2020年9月4日自行出院回家。也就是患者的在2020年9月4日结束。因此患者10月2日死亡与其最后一次也不存在延续性。由以上事实可知:由于急性感染的发生患者第二次住院与第一次的病情明显不同一起因并非延续第一次而是对新病情的。新病情的发生中断了两次住院的延续性因此原审认为具有延续性没有事实依据。不能因为两次的间隔时间短而认定二者具有延续性。原审认定医疗损失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没有事实依据。在交通事故中医疗费损失来自于对伤情的而伤情则来自于事故。事故到伤情到费三者之间必须要有直接的一一对应的联系。正如第一次住院那样事故所致的伤情为“闭
合性颅脑损伤、右腰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二者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对于这一伤情的费用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但是第二次中“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则与交通事故没有直接的一一对应的联系因此对于这一病情的费用与交通事故没有关联。至于其后因为药物反应所致的发热与交通事故更无关联。因此原审仅以各次的时间较近就认定所有的与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不妥当的必定有相对应的病情只有在病情与事故有因果关系时才能认为医疗费损失与事故有因果关系。患者在家休养一个月后心衰死亡心衰的原因不明。同样心衰与交通事故之间无法建立起因果关系而且患者在出院以后是否有其它因果介入也未可知在发生中断且死因不明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患者死亡由交通事故所致实在让人难以信服。本案中“心衰”是杨邦华的死亡原因没有证据显示杨邦华的心衰是源于其的个人体质从前述可见其心衰更大可能是因为疾病。但具体是什么原因需要进行检验而不是随意的揣测。综上原审进行判决并非依据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而是一种想当然。上诉人特提出上述请求希望能予以改判。 综上,太平洋财保合肥公司上诉请求无充分证据证明,依法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正确,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杨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
判决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皖08民终1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65号西环商贸中心12幢商109、商109上、501-518。
负责人:张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杨华,安徽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应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四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四取。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继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贵玲。
上列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伯友,桐城市大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玉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运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大柏乡新街037号。
太平洋汽车报价大全 法定代表人:孙祥玲,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合肥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20)皖0881民初5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杨青、杨应发、杨四清、杨四取、杨继发、杨贵玲因此事故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性损失:精神抚慰金70000元、死亡赔偿金187700元、丧葬费39518.50元、护理费5828.22元、医疗费32566.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20元、营养费1720元、交通费及处理事故相关费用(含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12000元,合计351053.53元,由太平洋财保合肥公司赔偿(此款直接拨付桐城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账号:62×××60),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杨青、杨应发、杨四清、杨四取、杨继发、杨贵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62元,减半收取3481元,由顾玉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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