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内乡县宝天曼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17 
【案件字号】(2020)豫13民终1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太平洋汽车报价大全
【审理法官】李晓峰白丞博王妮 
【审理法官】李晓峰白丞博王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内乡县宝天曼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毛森 
【当事人】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内乡县宝天曼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毛森 
【当事人-个人】毛森 
【当事人-公司】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内乡县宝天曼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海成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张华伟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海成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张华伟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海成张华伟 
【代理律所】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内乡县宝天曼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毛森 
【本院观点】毛森驾驶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H×豫H×××某某×豫H×××某某半挂车与武阳驾驶的内乡县宝天曼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豫R×豫R×××某某×豫R×××某某半挂车相撞,造成豫R×豫R×××某某×豫R×××某某半挂车乘车人赵方明受伤、武阳当场死亡,车辆有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证据交换质证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毛森驾驶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H×豫H×××某某×豫H×××某某半挂车与武阳驾驶的内乡县宝天曼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豫R×豫R×××某某×豫R×××某某半挂车相撞,造成豫R×豫R×××某某×豫R×××某某半挂车乘车人赵方明受伤、武阳当场死亡,车辆有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毛森负全部责任,因此内乡县宝天曼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损失等费用应当由豫H×豫H×××某某×豫H×××某某半挂车所有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因涉案车辆的损失超出保险限额,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超出部分由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进行赔偿并无不当。一审过程中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亦未提交证据,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其认为其在太平洋财险焦作公司投保了保险限额为200万元的职业责任保险、一审法院判决其赔偿受害人41075元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另行向太平洋财险焦作公司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27元,由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
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1:47:0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28日,毛森驾驶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豫H×××某某豫豫H×××某某重型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内乡方山路湍东镇龙头社区路段时,与由东向西右转弯武阳驾驶的内乡县宝天曼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豫豫R×××某某豫豫R×××某某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豫豫R×××某某豫豫R×××某某重型半挂车乘车人赵方明受伤、武阳当场死亡,车辆有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内乡县交警队认定,毛森负全部责任。肇事车辆豫豫H×××某某豫豫H×××某某重型半挂车,入户在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肇事时驾驶司机为毛森,司机与车主之间系雇佣关系。该车辆在太平洋财险焦作公司投保,其中主车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有不计免赔。挂车投有商业三者险5万元。保险合同中有“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的约定。事故期间,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平洋财险焦作公司、毛森均无垫支费用。另查明:与本案同一事故中有人伤赔偿。人伤赔偿总额100万元,双方已在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理赔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内乡县宝天曼物流有限公司在
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其损失应由责任方予以赔偿。关于责任承担问题:因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拒不到庭应诉,故一审法院只能依据目前掌握的证据,认定肇事车辆豫H豫H×××某某H豫H×××某某主为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司机毛森与车主之间系雇佣关系,故司机毛森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责任由车主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因肇事车辆在太平洋财险焦作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故太平洋财险焦作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太平洋财险焦作公司举证的保险合同中有赔偿限额的约定,并有证据证明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投保单上加盖有公章,说明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已尽到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赔偿限额以外的部分应由责任方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内乡县宝天曼物流有限公司的损失范围核定如下:1、车损:143575元;2、施救费2500元;3、鉴定费7000元。上述损失1、2项合计146075元,在保险范围内理赔112000元(因事故认定书中有人伤者系当场死亡的认定,故交强险中的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不在赔偿范围内)。下余34075元,由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予以赔偿。内乡县宝天曼物流有限公司的鉴定费损失,因交强险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已用尽,故由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缺席判决:一、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给原告内乡县宝天曼物流有限公司车损、施救费112000元。二、被告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给原告内乡县宝天曼物流有限公司车损、施救费、鉴定费损失410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为1681元,由被告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由太平洋财险焦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豫H×××某某车在太平洋财险焦作公司投保了商业险5万元,武陟县丰达公司在太平洋财险焦作公司投保了保险限额为200万元的职业责任保险,一审法院的判决却未涉及这些保险。一审法院判决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受害人41075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综上所述,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内乡县宝天曼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3民终15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迎宾大道中段歌乐园小区门房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MA3X6NN128。
     法定代表人:陈趁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成,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乡县宝天曼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城关镇县衙中路北段(县特商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5686158684。
     法定代表人:马玉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伟,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焦东南路某某邮政大厦某某部分和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4405313XB。
     负责人:杨晓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书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