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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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娟。
被告:赵青。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鼓支公司。
负责人:肖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爱萍,系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负责人:刘雄杰,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飞,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崔艳妮。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负责人:鲁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津,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娟诉被告赵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鼓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铜鼓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江西分公司)、崔艳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娟、被告赵青、人保铜鼓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爱萍、太平江西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飞、崔艳妮、太平洋江西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原告李娟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共计70412.82元;2.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对原告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附加相关赔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赵青辩称:由法院依法认定。原告在医院做的核酸65元、检查费107元是我支付的,发票也在我这里,还有我垫付了5000元,崔艳妮垫付了3000元。
三、被告人保铜鼓支公司辩称:赵青驾驶的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我司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合理损失赔付。原告部分诉请过高,请法庭予以核减,原告的医疗费、后续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四项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8000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标准过高;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保险公司非侵权责任人,故鉴定费诉讼费我司不承担。原告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我方和太平洋江西分公司按同等责任分担,我方先行赔付的18000元,应当在赔偿总额中扣减。
四、被告太平江西分公司辩称:本案涉及两个交强险,故应在超过两个交强险的限额后再履行商业险的赔偿责任。医疗费应扣除15%的非医保费用,营养费按30元/天计算,伙食补助费按50元/天计算,后续费由法院认定,鉴定费、诉讼费我司不予承担。
五、被告崔艳妮辩称:由法院依法认定。
六、被告太平洋江西分公司辩称:李娟、赵青负事故同等责任,崔艳妮负次要责任,故医疗
费超过两个交强险后,商业险按20%承担;我方前期已垫付18000元,请求法院一并处理;护理期、营养期应按60日计算;误工费主张过多,事故发生后仍发放工资4947.83元,应予以扣除;后续费诉请过高,应以实际发生为准;财产损失,事故认定书未写明,原告主张无依据,请求不予支持;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应由我方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30日上午10时12分许,李娟驾驶赣ARx**二轮电动车在阳明东路音乐花园门口与赵青驾驶的赣MRx**小汽车发生碰撞,崔艳妮因将赣A52x**小汽车违规停放在事发路口,对事故发生有一定的影响。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娟、赵青负事故同等责任,崔艳妮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娟自2021年7月30日至2021年8月10日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11天,产生住院等费用49137.82元,另花费检查费107元、核算检测费65元,共计49309.82元(后两笔费用计172元,由赵青支付)。出院医嘱:1.全休3个月,需要加强营养及护理,适当进行患肢功能锻炼,进行防血栓、防褥疮及防肺炎,3个月内避免负重;2.3天换药一次,术后两周拆线,出院后2、3、6、12月到医院复查X线,复查后决定是否患肢负重,1-2年如骨折愈合可考虑取出内固定;3.不适随诊等。
太平洋汽车报价大全2022年3月11日,经本院委托,江西南莲司法鉴定中心评定被鉴定人李娟:1.其损伤不构成伤残;2.其后续诊疗(含取左上肢内固定)费用评定为14000元。李娟为此支付鉴定费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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