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8
【案件字号】(2020)桂10民终116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农良邦白凤艳罗翠航
【审理法官】农良邦白凤艳罗翠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金晓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罗碧欣;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中心支公司;黄飞
【当事人】金晓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罗碧欣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中心支公司黄飞
【当事人-个人】金晓锋罗碧欣黄飞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振广西中名(靖西)律师事务所;黄晋彪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黄毅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振广西中名(靖西)律师事务所黄晋彪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黄毅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振黄晋彪黄毅
【代理律所】广西中名(靖西)律师事务所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金晓锋;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中心支公司;黄飞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罗碧欣
【本院观点】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免责事由当事人的陈述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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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事故发生后,桂A×××××车辆的保险公司太平洋财保南宁支公司及桂L×××××轿车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市分公司已经对桂A×××××车辆的损坏情形进行定损,且有该车的维修单位南宁中达桂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正式发票证实,能真实反映该车辆的维修费。 关于第二个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本案中,上诉人金晓锋酒后驾驶车辆追尾碰撞违法临时停放路边的龚夫壮驾驶的桂A×××××轿车及罗碧欣驾驶的桂L×××××轿车,一审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行为过错程度确认各方的责任比例正确。该车辆已被修理完毕并使用,不能对损坏状况进行修理,一审不支持上诉人的鉴定请求正确。 综上所述,金晓锋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太平洋汽车报价大全【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金晓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3:36:2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查明事实,2018年11月17日凌晨1时50分许,被告金晓锋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L×××××的小型普通客车由百市右江区环岛一路由东合桥方向往那毕桥方向行驶。行驶至环岛一路往龙翔路路口200米“云南烧烤"门前路段时,追尾碰撞违法临时停放路边由龚夫壮驾驶桂A×××××号小型轿车及由被告罗碧欣驾驶桂L×××××号小型轿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金晓锋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龚夫壮、罗碧欣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桂L×××××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被告黄飞借给被告金晓锋使用,车辆在被告鼎和财险处投保交强险、机动车综合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桂A×××××号小型轿车所有人为龚夫教,车辆在原告太平洋财险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桂L×××××号小型轿车所有人为被告罗碧欣,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市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龚夫壮基于与原告的保险合同关系,向原告索赔,并将索赔权益转让于原告,原告依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关系将该车损失费76163元支付给被保险人龚夫壮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
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依法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侵权人即本案被告金晓锋、黄飞、罗碧欣、鼎和财险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已赔付桂A×××××号汽车维修费共计76163元是否真实合理,该费用是否需要另行评估鉴定;2、被告鼎和财险是否免除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3、被告罗碧欣是否对桂A×××××号汽车进行了赔付,是否还应在本案中赔偿原告损失;4、被告黄飞是否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上诉人诉称】金晓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四项;2、改判上诉人金晓锋赔偿太平洋财保南宁支公司理赔款45462.6元(按车辆维修费72163元承担60%的赔偿责任);3、改判被上诉人罗碧欣赔偿太平洋财保南宁支公司理赔款14432.6元(按车辆维修费72163元承担20%的赔偿责任)。理由如下:一、涉案车辆桂A×××××和桂L×××××违章停车引发交通事故,本身存在过错负次要责任,应各自承担20%的责任,金晓锋负主要责任,承担60%的责任。二、一审诉讼过程中,金晓锋申请对桂A×××××车辆维修费74163元进行价格鉴定未被采纳,判决结果不客观公正。综上所述,金晓锋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金晓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10民终1161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金晓锋。
委托代理人:黄振,广西中名(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金洲路某某太平洋世纪广场某某某某。
负责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晋彪,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毅,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罗碧欣。
一审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百市右江区滨江二路金湾广场瑞华苑某某楼某某某某
负责人:梁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岑智亮,该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黄飞。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晓锋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百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002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6月2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庭询问、质证、调解。上诉人金晓锋的委托代理人黄振、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南宁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毅、被上诉人罗碧欣、一审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百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鼎和财保百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岑智亮、一审被告黄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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