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8
【案件字号】(2020)鲁15民终43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孟凡利陈正飞于景涛
【审理法官】孟凡利陈正飞于景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太平洋汽车报价大全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鲁现银;张风节;韩朝宪;卓素霞;张洪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鲁现银张风节韩朝宪卓素霞张洪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鲁现银张风节韩朝宪卓素霞张洪书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振宇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振宇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振宇
【代理律所】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被告】鲁现银;张风节;韩朝宪;卓素霞;张洪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免责事由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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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
人就该条款仍应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尽到提示义务。本案中,上诉人太平洋财险濮阳公司提交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将弃车逃逸作为免赔情形,且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上诉人韩朝宪在事发后存在弃车逃逸的行为。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就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卓素霞是否尽到了提示义务。上诉人为支持自己的抗辩主张,在一审中提交了涉案车辆投保时形成的落款签字处有“卓素霞”字样的《车险“投保人缴费实名认证”客户授权书》、《机动车保险投保提示书》、《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等文件,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上述文件落款处“卓素霞”签名均不是卓素霞本人所签。故仅凭上诉人所提涉案车辆保单系电子投保、实行实名缴费等理由,尚不足以证明已就涉案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原审判决上诉人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鲁现银、张风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并承担卓素霞申请笔迹鉴定的费用,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太平洋财险濮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2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2-23 16:25:25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鲁现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5民终437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菜篮子服务中心。
负责人:李艳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鸣,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现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风节。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宇,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朝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卓素霞。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宗国,莘县莘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张洪书。
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东路宁汇大厦某某写字楼某某301、302、303、305及某某整层。
负责人:赵荣宾,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濮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鲁现银、张风节、韩朝宪、卓素霞,原审被告张洪书、阳光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20)鲁1522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太平洋财险濮阳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鲁现银、张风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笔迹鉴定费共计118880.06元;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根据3715221202000000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被上诉人韩朝宪在该起事故中肇事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肇事逃逸属于免赔情形,我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根据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规定,自2018年12月15日起,河南省已开始投保人实名缴费。涉案车辆保单为电子保单,投保方式过程中必须由投保人实名制、支付宝或者银行卡进行支付。投保过程中必须输入本人支付密码。一审中,原审被告卓素霞申请对投保笔迹进行鉴定,鉴定结果非本人签字。因支付时需输入本人设立的支付密码,既然卓素霞将支付密码告诉他人,意味着他人代卓素霞签字经过授权,代理人代替卓素霞签字系卓素霞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保险合同生效,免责条款同样生效。韩朝宪持有合法的驾驶证,驾驶证取得时学习过相关的法律知识及交通安全法规。作为一位普通公民来说,发生交通事故后都应当知道立即马上停车
保护现场、抢救伤者。不论我公司是否将保险条款交付给投保人手中,都应当知道该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而且国家法律不能因为不知道或不清楚就无视该法律的规定。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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