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T 44-1997 汽车风窗玻璃电动刮水器技术条件
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QC/T 44—1997
代替 QC/T 44—92
汽车风窗玻璃电动刮水器技术条件
1 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风窗玻璃电动刮水器的技术要求、检验和试验方法、标志、标签和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风窗玻璃电动刮水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JB 2864—1981 汽车用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
  JB 4159—1985 热带电工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QC/T 46—1992 汽车风窗玻璃电动刮水器型式与尺寸
  QC/T 29090—1992 汽车用刮水电动机技术条件
3 定义
  本标准采纳下列定义。
3.1 风窗玻璃电动刮水器
  风窗玻璃电动刮水器(以下简称刮水器)是指由电动机驱动、能刮刷风窗玻璃外表面上雨水、霜雪和灰尘等物质的装置。
3.2 刮水器刮片
  刮水器刮片(以下简称刮片)是指用于有效刮净汽车风窗玻璃外表面的部件,能承担刮杆的压紧力,并有一个适于安装和固定胶条的支架。分平刮和曲刮两种结构型式。
3.3 刮片胶条
  刮片胶条(以下简称胶条)是指刮水器上与风窗玻璃外表面相接触的弹性零件。
3.4 刮水器刮杆
  刮水器刮杆(以下简称刮杆)是指刮水器上连接刮片和刮水器轴的部件。
3.5 刮刷循环
  刮水器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刮片从刮刷范畴的一端运行到另一端后再返回至其初始位置的过程称为一次刮刷循环。
3.6 刮刷频率
  刮水器在正常工作状态下,每分钟内的刮刷循环次数。
4 技术要求
4.1 刮水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制造。
4.2 结构
4.2.1 刮水器结构型式与尺寸按QC/T 46。
4.2.2 刮杆和刮水器轴、可拆卸的刮片和刮杆,连接应紧固可靠,拆装方便,在使用过程中不显现松动和明显变形。
4.2.3 刮水器轴和轴套间应密封良好,不承诺渗水。
4.2.4 刮水器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刮杆和刮片摆动应平均,不应显现抖动现象。
4.3 外观
4.3.1 刮水器金属件必须经防腐蚀处理,或使用具有耐腐蚀性的材料制造。
4.3.2 刮水器金属件油漆层、塑料喷涂层应平均,无气泡、堆积、流挂现象。
4.3.3 电镀部分应镀层平均,不应露出基底,无明显裂纹和其它有害缺陷。
4.3.4 胶条表面应光滑、平坦,无伤痕、裂纹,刮刃无缺口。
4.4 性能要求
4.4.1 耐低温性
  刮水器在-18℃±3℃温度条件下应能连续工作5min,金属件的油漆层和塑料喷涂层应无皱缩和起层现象。
4.4.2 刮刷频率
  a)刮水器应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刮刷频率;
  b)刮水器最低刮刷频率不应低于20次/min;最高刮刷频率不应低于45次/min;
  c)相邻两刮刷频率之差不应低于15次/min。
4.4.3 自动回位
  刮水器关闭后,刮片应自动返回至其初始位置。
4.4.4 刮杆对刮片压紧力
  刮杆对刮片的平均压紧力,曲刮不应小于0.12N/cm,平刮不应小于0.09N/cm。
4.4.5 噪声
  刮水器工作,不应发出专门声音,刮水电动机的噪声应符合QC/T 29090的4.15。
4.4.6 制动性
  刮水器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应能承担因用机械方式突然制动刮杆所产生的负荷。经制动性试验后,刮水器应仍能止常工作。
4.4.7 刮刷成效
  刮刷成效见表1。
表1 刮刷成效要求
序  号
检验项目
刮刷成效
1
刮刷初期
整个刮刷范畴内充分刮净,不显现任何刮刷残痕汽车玻璃
2
刮刷50×104次后
整个刮刷范畴内充分刮净,不显现任何刮刷残痕
3
刮刷50×104次后
承诺局部显现模糊状刮痕
4.4.8 表面光泽度
  刮杆、刮片外露表面应无眩目现象,表面光泽度应低于40%。
4.4.9 耐腐蚀性
  a)刮水器金属件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应符合JB 2864的有关规定;
  b)刮水器金属件油漆层和塑料喷涂层与金属表面结合应牢固,按5.13.2进行检查时,附着力应符合JB 4159的2.4.2.2中附着力合格标准分级的二级要求。
4.4.10 耐久性
  a)刮水器经50×104次刮刷循环后,应仍符合4.2、4.4.2、4.4.3、4.4.6和4.4.7的规定;
  b)刮水器(除胶条外)经150×104次刮刷循环后,应仍具有工作能力,刮杆对刮片压紧力的变化率应在15%以内,各零部件不得有明显松动或其它专门现象显现;
  c)胶条耐久性不应低于50×104次。
5 检验和试验方法
5.1 检验规则
5.1.1 产品经制造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
5.1.2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1.3 出厂检验:
  a)全检项:结构、外观;
  b)抽检项:刮刷频率、自动回位、刮杆对刮片压紧力、刮刷成效。抽检项的抽样方法按5.1.7。
5.1.4 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制造厂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时;
  b)产品设计、工艺、材料作较大改变时;
  c)产品停产一年再复原生产时;
  d)成批或大量生产的产品,每二年许多于一次;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1.5 型式检验的产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抽取,数量不应少于六套,第一复验出厂检验项目,复验合格后,再将产品分成二组,表2中给出每组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的检验顺序:
  第一组:复验出厂检验项目→7→3→8→11
  第二组:复验出厂检验项目→10→12
5.1.6 产品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除耐久性以外,如有一项不合格,承诺抽取加倍数量的产品就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查,仍不合格时,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两项不合格时,不承诺复查。
表2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章、条
检验方法
章、条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全检
抽检
第一组
第二组
1
结构
4.2
5.3
2
外观
4.3
5.4
3
耐温性
4.4.1
5.5
4
刮刷频率
4.4.2
5.6
5
自动回位
4.4.3
5.7
6
刮杆对刮片压紧力
4.4.4
5.8
7
噪声
4.4.5
5.9
8
制动性
4.4.6
5.10
9
刮刷成效
4.4.7
5.11
10
表面光泽度
4.4.8
5.12
11
耐腐蚀性
4.4.9
5.13
12
耐久性
4.4.10
5.14
5.1.7 订货方有权抽检产品,抽样方法按GB 2828规定的专门检查水平S一4进行,抽样方案为正常检查一次抽样,合格质量水平(AQL)和检验项目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