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投保了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 火灾、爆炸、自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二) 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 轮胎爆裂的损失;
(四)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自燃损失险条款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 因被保险机动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 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二) 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 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 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每次赔偿实行15%的免赔率。
(三)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保险人按投保人选择的免赔额给予相应的保险费优惠。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额。
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
新增设备的折旧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第三条赔偿处理
每次赔偿的免赔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第四条 其他事项
本保险所指新增加设备,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加装的设备及设施。投
保时,应当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发动机进水而造成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机动车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
(二) 被保险机动车在水中启动;
(三) 发生上述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对被保险机动车采取施救、保
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赔偿处理
(一)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计算赔偿,但不超过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金额;
(二)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机动车停驶损失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停驶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未及时将被保险机动车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
(二) 因修理质量不合格重新返修。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换件特约条款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坏而需要修复时,对受损零部件维修费用达到该部件更换费用20%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应予修理的配件给予更换。
第二条赔偿处理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受损零部件按最小可分解件进行更换,被更换的零部件归保险人所有。
车身的漆面损伤不做换件处理。
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所载行李物品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对实际损失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 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汽车玻璃划痕修复1.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水晶制品、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
等珍贵财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3.电话、电视、音像设备及制品、电脑及软件;
4.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危险物品;
5.动物、植物;
6.用于商业和贸易目的的货物或样品。
(二) 行李物品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提供证明损失物品价值的相关凭据和残骸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 每次赔偿的免赔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三) 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新车特约条款
第一条适用范围
(一) 本特约条款适用于已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或者投保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且机动车损失保险应满足以下条件:
1.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
2.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在被保险机动车初次登记之日起37 个月之内。
(二) 下列机动车,不适用本特约条款:
1.贷款所购的机动车;
2.设置抵押权的机动车;
3.用于租赁或营业运输的机动车。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 因下列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其家庭成员;
2.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
3.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和雇员。
(二) 贷款所购机动车、设置抵押权的机动车、以及用于租赁或营业运输的机动车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赔偿处理
(一)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 被保险机动车在一次保险事故中,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且依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一)计算的赔偿金额达到协定金额,保险人选择以下方式负责赔偿:
1.置换新车。以相同品牌、型号的车辆替换受损被保险机动车的方式予以赔偿。置换新车的购置价以保险金额为限。如国内市场上无相同品牌、型号车辆,则以相近型号或相同规格、配置的车辆予以赔偿。
2.支付赔款。在保险金额内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支付赔款。
协定金额指保险金额和协定比例的乘积。协定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照50%、60%和70%的档次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三)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被保险机动车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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