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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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小汽车数量的有序增长,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小汽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xx)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三条 单位或个人新增、更新小汽车,应当按规定申请取得小汽车指标。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小汽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增量指标。
    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后,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取得更新指标。
    单位或个人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二章 指标申请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的,应当向市指标管理机构(下称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网站(v)办理;不能上网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单位或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第七条 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变更。
    第三章 增量指标管理
    第八条 增量指标以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的配置额度为10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第九条 增量指标按照2:4:4的比例分配,并按照以下三种方式配置:
    (一)以摇号方式配置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为2万个;
    (二)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
    (三)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
    增量指标中,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
    第十条 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
    (二)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得1个申请编码。单位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确定。1个有效的申请编码每次配置只能对应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第十一条 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小汽车摇号官方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3万元以上的。
    (二)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但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
    (三)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但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
    (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前款规定的企业缴纳税款总额、投资额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税务等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下列规则之一确定:
    (一)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到3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
    以3万元为基数,税款总额每增加1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以5000万元为基数,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但增加数量不得超过2个申请编码。
    (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达到5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2个申请编码。
    (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依法纳税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按照第(一)项的规定确定申请编码数量。
    同一个配置周期内,单位获得指标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相应核减其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三条 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下列情形:
    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证,且已最近连续2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4.持有效身份证明,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地区居民、华侨,在本市办理签注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在本市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外国人。
    (二)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为C类或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或者名下小汽车在本市全部登记为注销,或者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且在20xx年月29日18时之前被盗抢,公安部门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