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玲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9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3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洁耿燕军张玉贤 
【审理法官】刘洁耿燕军张玉贤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秀玲;李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当事人】杨秀玲李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杨秀玲李超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秀玲 
北京机动车摇号申请网站【被告】李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本院观点】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商业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本案中,李超与杨秀玲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杨秀玲受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超负事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对于杨秀玲的伤残程度及损伤参与度作出了鉴定结论,一审法院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及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认定杨秀玲各项损失的数额,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29元,由杨秀玲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16:41:43 
杨秀玲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130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秀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四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某某某某。
     负责人:王兵,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秀玲与被上诉人李超、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8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杨秀玲上诉请求:改判被上诉人按照100%比例赔偿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96377.49元、残疾赔偿金720028元、误工费31900元、护理费5389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00元、营养费9000元、交通费258.6元、公租自行车损毁损失10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0元、轮椅费800元,上述损失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李超对不属于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鉴定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杨秀玲主张本案确定赔偿数额不应考虑参与度,如果没有交通事故导致外伤的诱因,杨秀玲可能终生不会出现致命的血栓,从而不出现脑梗塞的损害后果,杨秀玲的个人的基础疾病只是一种风险因素,不是减轻被上诉人民事责任的法定事实;本案涉及维护老年人生命健康权益,确定赔偿数额不考虑参与度有利于维护老年人权益。
     李超同意一审判决。
     平安保险同意一审判决。
     杨秀玲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判决:1.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杨秀玲各项费用:医疗费109655.84元(不含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10000元)、残疾赔偿金775414.5元、误工费31900元、护理费65304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00元、营养费9000元、交通费258.6元、
公共自行车损毁损失10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0元;轮椅费800元、复印费226.52元;2.李超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内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鉴定费11050元由李超、平安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14日11时,李超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丽园路兴盛街口西300米处由东向西行驶时与中心护栏相撞,致使护栏与正常骑车行进的杨秀玲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杨秀玲受伤、护栏损坏。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秀玲无责任。
     事故后,杨秀玲被送往大兴区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1.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脑外伤后综合征;3.右髌上囊及关节腔少量积液;4.右膝内侧半月板后角撕裂;5.右胫骨平台骨折。杨秀玲支付医疗费12107.99元、护理费用5760元。2019年8月21日,大兴区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杨秀玲全休一月。
     2019年8月26日,杨秀玲因主述“口角歪斜4天,加重伴左侧肢体无力3天”申请大兴区人民医院查体胸部正位,查体主要阳性体征为脑梗死。2019年8月23日之后,杨秀玲先后前往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北京永林中西医结合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等地,临床诊断:脑梗死后遗症、高脂血症、动脉硬化。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9月10日,杨秀玲住院,诊断为:1.右侧大面积脑梗死2.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3.动脉粥样硬化4.高脂血症5.右侧胫骨骨折6.风湿性关节炎7.右侧颈内动脉闭塞8.左外踝裂隙骨折。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10月14日,杨秀玲因“左侧肢体活动不利伴左侧口眼歪斜19天”,在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住院。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28日,杨秀玲在永林医院住院。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16日,杨秀玲在北京大学国际医院住院,欲行开通右侧颈内动脉未果,出院诊断:1.颈内动脉闭塞(右)2.脑梗塞(右)4.偏瘫(左)高血压2级(高危)5.动脉粥样硬化并高脂血症。出院医嘱包括全休1个月,3月内避免重体力活动;1-3月后住院复查,并制定进一步或复查方案,如有病情变化及时就诊。杨秀玲支付医疗费9427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