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Ⅲ、Ⅳ阶段)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 (Ⅲ, Ⅳ)
(GB 18352.3—20052007-07-01实施)
2007-07-01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EU)对70/220/EEC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的法律》进行修订的98/69/EC指令《修订70/220/EEC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的法律》以及随后截止至2003/76/EC的各项修订指令的有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与上述欧盟指令相比,主要修改内容:
—M1和M2类车型的分组;
—燃料的技术要求;
—将原Ⅱ型试验修改为双怠速试验;
—实施时间;
—参照经2001/116/EC修订的70/156/EEC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机动车及其挂车型式认证的各项法律》附件Ⅹ的内容,增加了附录M“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第Ⅲ阶段和第Ⅳ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车辆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和判定方法。
汽车座位调整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
本标准与GB 18352.2-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加严了排放限值;
—改变了Ⅰ型试验和Ⅳ型试验的试验规程;
—增加了Ⅵ型试验的要求、双怠速试验的内容、车载诊断(OBD)系统及其功能的要求、在用车符合性检查及其判定规程、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和作为独立技术总成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的型式核准要求;
—修订了试验用燃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附录K、附录L、附录M和附录N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O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提出了第Ⅳ阶段预告性要求,在标准规定执行日期24个月前应重新确认,并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正。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北京市汽车研究所、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4月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8352.2-2001。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Ⅲ、Ⅳ阶段)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
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第Ⅲ阶段或第Ⅳ阶段)规定得到型式核准的N1类汽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95—2002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496—1979 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
GB/T 5181—2001 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
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17691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
GB/T 1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 19159 车用液化石油气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轻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
3.2 M 1、M2和N1类汽车
按GB/T 15089—2001规定:
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汽车。
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 的载客汽车。
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
3.3 第一类车
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六座,且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00kg的M1类汽车。
3.4 第二类车
指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它所有轻型汽车。
3.5 汽车型式(车型)
指机动车的型式。同一车型在下列主要方面应无差异:
(1)附录C.5.1规定的、根据基准质量确定的当量惯量;
(2)附录A列出的发动机和汽车的特性。
3.6 气体燃料
指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
3.7 两用燃料车
指既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一种气体燃料,但两种燃料不能同时燃用的汽车。
3.8 单一气体燃料车
指只能燃用某一种气体燃料(LPG或NG)的汽车,或能燃用某种气体燃料(LPG 或NG)和汽油,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15L的汽车。
3.9 基准质量(RM)
指汽车的“整备质量”加上100kg。
3.10 最大总质量
指汽车制造厂提出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3.11 当量惯量(I)
指在底盘测功机上用惯量模拟器模拟汽车行驶中移动和转动惯量所相当的质量。
3.12 气态污染物
指排气污染物中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 和氮氧化物(NOX),氮氧化物(NOX)以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碳氢化合物(HC)以碳(C)当量表示,假定碳氢比如下:
—汽油:C1H 1.85,
—柴油:C1H1.86,
—LPG:C1H2.525,
—NG:CH4。
3.13 颗粒物(PM)
指按附录C中所描述的试验方法,在最高温度为325K(52℃)的稀释排气中,由过滤器收集到的排气成分。
3.14 排气污染物
对装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指排气管排放的气态污染物;
对装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指排气管排放的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
3.15 蒸发污染物
指汽车排气管排放之外,从汽车的燃料(汽油)系统损失的碳氢化合物蒸气,包括:
(1)燃油箱呼吸损失(昼间换气损失):由于燃油箱内温度变化排放的碳氢化合物(用C1H2.33当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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