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统便字[2005]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天津、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汽车座位调整)关于车型分类及车辆折算系数的规定,并结合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对公路交通情况调查车型分类及车辆折算系数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车型分类及车辆折算系数
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工作所采用的调查车型及车辆折算系数的调整方案见下表:
调查车型分类及车辆折算系数表
车 型 | 折算 系数 | 荷载及功率 | 备 注 | ||
机 动 车 | 汽 车 | 小客车 | 1.0 | 额定座位≤19座 | |
大客车 | 1.5 | 额定座位>19座 | |||
小型货车 | 1.0 | 载质量≤2吨 | |||
中型货车 | 1.5 | 2吨<载质量≤7吨 | 包括吊车 | ||
大型货车 | 2.0 | 7吨<载质量≤14吨 | |||
特大型货车 | 3.0 | 载质量>14吨 | |||
拖挂车 | 3.0 | 包括半挂车、平板拖车 | |||
集装箱车 | 3.0 | ||||
摩托车 | 1.0 | 包括轻骑、载货摩托车及载货(客)机动三轮车等 | |||
拖拉机 | 4.0 | ||||
非机动车 | 人畜 力车 | 畜力车 | 4.0 | ||
人力车 | 1.0 | 包括人力三轮车、手推车 | |||
自行车 | 0.2 | 包括助动车 | |||
注:交通量换算采用小客车为标准车型。
二、实施安排
自2005年9月1日起,各有关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的调查车型分类及车辆折算系数(简称“新方案”,2004年以前的车型分类及车辆折算系数方案简称“旧方案”),开展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及分析工作。2005年统计年报数据应按“新方案”进行统计、分析,其中2005年1-8月份的数据参照2005年9月-12月按新方案统计的数据进行车型分类的调整。
各有关单位应认真做好公路交通情况调查车型分类及折算系数的调整工作,同时做好交通量调查设备车型分类调整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二OO五年八月十七
车型大小 | 载重量(t) | 换算系数 |
小 | < 0.6 | 0.3 |
0.6-0.3 | 0.5 | |
中 | 3.1-9.0 | 1.0(标准货车) |
9.1-15.0 | 1.5 | |
大 | > 15 | 2.0 |
拖挂车 | 2.0 | |
A.0.2 当量小汽车换算系数宜符合表A.0.2的规定。
当量小汽车换算系数 表A.0.2
当量小汽车换算系数 表A.0.2
车种 | 换算系数 | 车种 | 换算系数 |
自行车 | 0.2 | 旅行车 | 1.2 |
二轮摩托 | 0.4 | 大客车或小于9t的货车 | 2.0 |
三轮摩托或微型汽车 | 0.6 | 9~15t货车 | 3.0 |
小客车或小于3t的货车 | 1.0 | 铰接客车或大平板拖挂货车 | 4.0 |
A.0.3 公共交通标准汽车换算系数宜符合表A.0.3的规定
公共交通标准汽车换算系数 表A.0.3
公共交通标准汽车换算系数 表A.0.3
车种 | 车长范围(m) | 换算系数 |
微型汽车 | ≤ 3.5 | 0.3 |
出租小汽车 | 3.6-5.0 | 0.5 |
小公共汽车 | 5.1-5.7 | 0.6 |
640型单节公共汽车 | 7.1-10.0 | 1.0(标准车) |
650型单节公共汽车 | 10.1-14.0 | 1.5 |
≥660型铰接公共汽车 | >14 | 2.0 |
双层公共汽车 | 10-12 | 1.8 |
注:无轨电车的换算系数与等长的公共汽车相同。
A.0.4 非机动换算宜符合表A.0.4的规定
非机动车换算系数 表A.0.4
车种 | 换算系数 | 车种 | 换算系数 |
自行车 | 1 | 人力板车或畜力车 | 5 |
三轮车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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