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考 试 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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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题(每题2分)
1. 乘用车: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它可以装置一定的专用设备或器具,也可以牵引一辆中置轴挂车
2. 客车: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根据是否设置有站立乘客区,分为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3. 专项作业车:装置有设备或器具,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专项(包括卫生医疗)作业的汽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扫路车吸污车、钻机车、
仪器车、检测车、监测车电源车通信车电视车采血车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但不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而座位数(包括驾驶人座位)超过9个的汽车(消防车除外)。
4. 对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牵引杆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段纵梁外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
5.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从上(前)方应易于观察、拓印;对于汽车和挂车还应能拍照。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大于或等于7.0mm、深度应大于或等于0.3mm(乘用车及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封闭式货车深度应大于或等于0.2mm)。
6.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总长度应小于或等于200mm,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两端有起止标记的,起止标记于字母和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
7. 对具有电子控制单元(ECU)的汽车,其至少有一个ECU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且记载的特征信息不应被篡改并能被市场上可获取的工具读取。
8.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
9. 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或罐体焊接的支座的右侧应有金属的罐体铭牌,罐体铭牌应标注唯一性编码罐体设计代码罐体容积等信息。
10. 对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或等于800mL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或等于40kW的两轮普通摩托车,外廓尺寸限值为长小于或等于2.80m,宽小于或等于1.30m,高小于或等于2.00m。
11. 除前排座位外的其他排座位,在能保证与前一排座位的间距大于或等于600mm且座垫深度大于或等于400mm时,按座垫宽每400mm核定1人;但作为学生座位使用时,对幼儿校车按每280mm核定1人,对小学生校车按每350mm核定1人,对中小学生校车按380mm核定1人。单人座椅座垫宽大于或等于400mm时核定1人。
12. 旅居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或等于9人,但车长小于6m时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或等于6人。
13. 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或等于9人,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或等于3人。
14. 除无轨电车、纯电动汽车外的其他机动车的比功率应大于或等于5.0 kW/t。
15. 除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外,在空载、静态条件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均应大于或等于35°
16. 栏板货车和自卸车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栏板高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还应在罐体两侧喷涂罐体容积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栏板挂车应在车厢两侧喷涂栏板高度。冷藏车应在外部两侧易见部位上喷涂或粘贴明显的冷藏车字样和冷藏车类别的英文字母。喷涂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应清晰,高度应大于或等于80mm。
17. 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以30km/h的速度直线行驶时,挂车后轴中心相对于牵引车前轴中心的最大摆动幅度,铰接列车、乘用车列车和中置轴挂车列车应小于或等于110mm,牵引杆挂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小于或等于220mm。
18. 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低速汽车除外)驾驶人耳旁噪声声级应小于或等于9
0dB(A)。
19. 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特殊结构和专用装置不应影响机动车的安全运行;专项作业车及其他装备有专用仪器或设备的汽车,装备的专用仪器和设备应固定可靠
20. 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车道保持辅助系统自动紧急制动系统
21. 车高大于或等于3.7m的未设置客车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以保证对车辆的防侧翻控制。
22.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纯电动续驶里程应大于或等于50km
23. 纯电动汽车的电机系统应运转平稳
24. 汽车的方向盘应设置于左侧,其他机动车的方向盘不应设置于右侧;专项作业车、教练车按需要可设置左右两个方向盘。装有两个后轮、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如使用方向盘转向,则方向盘中心立柱距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水平距离应小于或等于200mm;其他摩托车不应使用方向盘转向。
25. 汽车、摩托车、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制动器。其中,所有专用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前轮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的前轮,以及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三轴的栏板式和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
26. 所有汽车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防抱制动装置。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还应装备电控制动系统(EBS)
27. 防抱制动装置中的任何电器故障不应使行车制动器的制动促动时间制动释放时间延长。在需要电源进行操纵防抱制动装置的挂车上,电源应由专用电源线路供给。

28. 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及自学用车的行车制动应装备有副制动装置。副制动装置应安装牢固、动作可靠,保证教练员在行车过程中能有效地控制机动车减速停车
29. 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在设计和制造上每个储气筒和制动气室都应具有可用于测试制动管路压力的连接器
30. 装备电涡流缓速器的汽车,电涡流缓速器的安装部位应设置温度报警系统自动灭火装置
31. 车长大于9m的客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采用气压制动时,储气筒的额定工作气压应大于或等于850kPa,且装备有空气悬架或盘式制动器时还应大于或等于1000kPa。
32. 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和具有储气筒的挂车,应在产品标牌上清晰标示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的数值。
33. 安装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客车、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专项作业车,当行车制动器制动衬片需要更换时,应采用光学声学的报警装置向在驾驶座上的驾驶人报警。
34. 除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紧急制动信号汽车座位调整、校车标志灯,扫路车、护栏清洗车、洗扫车、吸尘车等专项作业车在作业状态下的指示灯具,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外,其他外部灯具不应闪烁。
35. 机动车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侧标志灯牵引车挂车标志灯牌照灯应能同时启闭,仪表灯和上述灯具当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火时应能点亮
36. 摩托车轮胎胎冠花纹上的花纹深度应大于或等于0.8 mm 。
37. 车长大于或等于6 m的客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
38. 专项校车、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转向轮应装备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
39.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后轴,所有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以及三轴栏板式仓栅式半挂车应装备空气悬架。
40.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装备单燃油箱,且单燃油箱的容积应小于或等于400 L 。
41. 车长大于7m的客车(乘坐人数小于20的专用客车除外),应设置撤离舱口。
42. 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门且在车身左侧未设置驾驶人门,应在车身左侧或后部设置应急门
43. 客车应设置与其乘坐人数相匹配数量的乘客门、应急窗。
44. 教练车自学用车应安装有符合规定的辅助后视镜,以使教练员能有效观察到车辆两侧
及后方的交通状态。
45. 乘用车应有护轮板,总质量大于7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应有防飞溅系统,其他机动车的所有车轮均应有挡泥板。
46. 每个应急出口应在其附近设有“应急出口”字样,字体高度应大于或等于40 mm 。
47. 燃料箱及燃料管路应坚固并固定牢靠,不会因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和泄漏现象。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燃料箱,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燃料种类
48. 通气接口排气方向应指向车尾方向并与地面成45°圆的范围内,能将泄漏气体排出车外,通气接口至排气管和其他热源距离应大于或等于250mm,通气总面积应大于或等于 450mm²。液化天然气管路减压阀不应设置在密封空间或其上部有相对密封气穴的位置。
49. 加气量大于或等于375L的气体燃料汽车应安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拖地带导体截面积应大于或等于100mm²,且拖地带接地端无论空、满载应始终接地
50. 钢瓶与汽车后轮廓边缘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200mm ,且钢瓶及其附件不应布置在汽车前
轴之前。钢瓶安装在汽车车架下时,钢瓶下方和后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钢瓶安装在汽车后轴之后时,钢瓶后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