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标 准
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
2013年2月
1 总则 1
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
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5
4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 17
5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4
附录A 32
附录B 33
1 总 则
1.0.1 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道路静态交通环境,使本省大、中、小城市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1.0.2 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设计、设置,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l.0.3 本规则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中的停放标准车型的公共停车库(场)和专用停车库(场),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参照执行。
1.0.4 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的设计、设置,除执行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
及本省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1.1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并提供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指: (1)规划城市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城市汽车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 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2)规划城市副中心区、卫星城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3)除上述(1)、(2)以外的城市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4)交通枢纽、停车泊位在300辆以上的城市大型汽车停车库(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
(5)上述公建、住宅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展项目。
2.0.2 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停车库(场)应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2.0.3 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专停车库(场)出入口,应和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2.0.5 公共建筑和停车库(场)的平面设计,必须按本规则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等设施。
2.0.6 停车库(场)的设计采用标准车型应符合表2.0.6的规定。
停车库(场)设计车型外廓尺寸 表2.0.6
项 目 尺 寸 车 型 | 外廓尺寸(m) | ||||||
总 长 | 总 宽 | 总 高 | |||||
机 动 车 | 微 型 汽 车 | 3.50 | 1.60 | 1.80 | |||
小 型 汽 车 | 4.80 | 1.80 | 2.00 | ||||
中 型 汽 车 | 9.00 | 2.50 | 3.20 (4.00) | ||||
大 型 客 车 | 12.00 | 2.50 | 3.20 | ||||
绞 接 客 车 | 18.00 | 2.50 | 3.20 | ||||
非机动车 | 自 行 车 | 1.90 | 0.60 | 1.20 | |||
注:1. 二轮摩托车按2辆自行车尺寸计算。
2. 助动车按1.2辆自行车尺寸计算。
3. 三轮车按2.5辆自行车尺寸计算。
4. 括号内尺寸用于中型货车。
2.1.7 停车场场地应平整、坚实、防滑,并应满足排水要求,符合城市交通、防火和环境保护要求。地下汽车停车库应避开地下水位过高或地质构造特别复杂的地段以及不良地质地带,避开巳有的地下公用设施主干管、线。
2.1.8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报本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应征得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停车场建成后,须经本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2.1.9 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规则》要求建设配建停车场的,经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局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面积,但不宜超过要求的70%。同时必须按
少建的停车场面积,向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交纳停车场建设差额费。差额费上缴市、县财政,用于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差额费标准,由本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公安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2.1.10 未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或不按政府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停车场建设的;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或任意占用、出租、停用停车场的,均属违法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逾期不改正、不恢复的,处以每车位30000-5000元的,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下,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恢复。
2.1.11 因维修等原因需临时停用或部分停用的,须事先报告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特殊情况必须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须经本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报经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并相应另建停车场。另建的停车场面积不得小于原停车场的面积,并应保持合理的服务半径。
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3.1 总平面布局
3.1.1 建筑工程总平面应保证基地内有车辆环通道路或回转场地,并符合机动车流与上下客及停车库(场)之间交通组织的要求。基地内部道路应设双车道,供小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6.0m,供大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7.0m。回转道路场地应保证转弯半径不小于3.0m,宽度不小于4.0m。当停车数小于50辆时,可采用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但在人流上下客处,应设双车道,其长度不宜小于20m。当停车数大于500辆时,主要道路宽不应小于9.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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