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杨平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5 
【案件字号】(2020)晋07民终1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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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韩锦芬许俊胡庆刚 
【审理法官】韩锦芬许俊胡庆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一汽丰田bz3图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杨平;晋中航成轿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杨平晋中航成轿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杨平 
【当事人-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晋中航成轿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汤健翔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王彦英山西专务律师事务所;赵雅君山西专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汤健翔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王彦英山西专务律师事务所赵雅君山西专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汤健翔王彦英赵雅君 
新款比亚迪宋plus dm-i实车曝光【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山西专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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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杨平;晋中航成轿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杨平购买一汽-大众公司生产的速腾轿车发生自燃烧毁确系事实,杨平以涉案车辆存在质量缺陷为由主张一汽-大众公司、晋中航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现各方对涉案车辆是否有质量缺陷存在争议。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无过错产品责任免责事由反证证明力证据不足重新鉴定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平购买一汽-大众公司生产的速腾轿车发生自燃烧毁确系事实,杨平以涉案车辆存在质量缺陷为由主张一汽-大众公司、晋中航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现各
方对涉案车辆是否有质量缺陷存在争议。本案中,杨平购买的速腾汽车在正常停驶状态下发生自燃,经曲阳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车辆起火部位为发动机舱内,车辆自燃排除外来火源、雷击、右前大灯线等,不排除发动机舱内其他设备故障引起火灾,据此可认定车辆燃烧不是由于外界原因或使用不当所致,结合杨平购车后使用不到一年、按时对车辆进行保养等实际情况,能够推定涉案车辆存在质量缺陷。一汽-大众公司对《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不认可,但未提交反驳证据,《火灾事故认定书》是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作出的,可作为认定火灾事故的证据。一汽-大众公司上诉称一审未对涉案车辆起火原因进行鉴定存在程序错误,但在二审庭审中各方均陈述对车辆起火原因不申请鉴定,一审法院依据《火灾事故认定书》推定车辆存在质量缺陷认定一汽-大众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正确。至于奇瑞汽车受损原因及损失计算标准及依据,杨平仅提供其与王雁斌达成的《赔偿协议书》,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奇瑞汽车受损因与本案火灾事故有关,也无法证明奇瑞汽车的价值,故一审法院酌情支持奇瑞汽车损失15000元不妥,予以纠正,杨平可在有充分证据时另行寻求解决。经计算,一汽-大众公司应赔偿杨平各项损失共计153941.8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9)晋0702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  二、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平各项损失153941.89元;  三、驳回杨平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063元,由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负担3318元,由杨平负担7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79元,由上诉人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负担3354元,由被上诉人杨平负担3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22:27:2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2月16日,杨平以分期付款方式从晋中航成公司购买了一汽-大众公司生产的速腾轿车一辆,车辆价款为148800元,分期手续费3000元,导航仪1200元,总计153000元。杨平购车后在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车牌号为晋K×××某某还支付相关税费6358.98元。后杨平在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支出保险费5917.14元。2017年5月12日杨平对该车辆进行贴太阳膜、铺地板、座套装饰,支出4850元。事故发生前,杨平按时对晋K×××某某车进行了保养,对此晋中航成公司予以认可。2017年11月22日,杨平驾驶晋K×××某某号速腾轿车到河北省曲阳县。当日17时25分,该车发生火灾,全部烧毁,并将旁边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晋K×××某某的奇瑞QQ轿车引燃烧毁。201
7年12月21日,曲阳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曲公消火认字(2017)第0006号《火灾事故认定书》,主要内容为:“起火物为杨平的一汽大众速腾轿车(牌照为晋K×××某某);起火部位为车辆发动机舱内;起火原因可排除外来火源、雷击、右前大灯线等,不排除发动机舱内其他设备故障引起火灾。"2018年2月3日,杨平与案外人王雁斌达成《赔偿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杨平赔偿王雁斌车牌号为晋K×××某某的奇瑞QQ轿车损失18××××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杨平购买的晋K×××某某一汽大众速腾轿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一汽-大众公司、晋中航成公司应否赔偿杨平损失;二、杨平损失的数额。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产品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涉案车辆为一汽-大众公司生产,通过晋中航成公司销售给杨平。杨平按时对涉案车辆进行了保养对此晋中航成公司予以认可,故可以认定杨平对涉案车辆自燃不存在过错,在本案中已经尽到举证责任。本案涉案车辆自燃是否存在产品缺陷,应由生产者即一汽-大众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曲阳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涉案车辆自燃排除外来火源、雷击、右前大灯线等,不排除发动机舱内其他设备故障引起火灾,根据产品责任纠纷过错推定原则,应推定杨平所购速腾轿车存在缺陷,
一汽-大众公司作为该车辆的生产者,依法应对杨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一汽-大众公司所述奇瑞QQ首先起火的可能性大于速腾轿车一节,因曲阳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已认定起火物为杨平所购速腾轿车,起火部位为车辆发动机舱内,且起火原因排除了外来火源,故一审法院对一汽-大众公司的该项抗辩不予采信。关于杨平要求晋中航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节,晋中航成公司作为车辆销售者无证据证明其对产品缺陷存在过错,其销售行为与杨平所受损失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对杨平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杨平车辆已经使用将近一年,赔偿应当予以折旧。比照保险行业对车辆折旧率的计算公式为购车价×使用月份×6‰,杨平的车辆折旧费为(153000元+6358.98元)×11个月×6‰=10517.69元,杨平的车辆损失为人民币148841.29元;杨平购买一年保险支出费用人民币5917.14元,每月保险费用为493.1元,杨平已经使用了11个月的保险,剩下1个月的保险损失费为人民币493.1元;车辆装修费4850元,酌情确定为4607.5元。关于对杨平赔偿案外人王雁斌奇瑞QQ轿车损失18××××0元,因杨平未提交该车辆损失价值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为15000元。以上损失共计168941.89元。一审法院判决:一、限一汽-大众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杨平各项损失168941.89元;二、驳回杨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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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一汽-大众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晋中市榆次区法院(2019)晋0702民初2000号决书,依法改判驳回杨平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一审存在程序错误,在杨平申请鉴定,且本公司同意配合鉴定车辆起火原因的前提下一审法院直接跳过鉴定作出判决,判决没有事实依据。本案中本公司作为被告的身份问题未得到合法性确认,且车辆起火原因并未查明,本案发回重审后,各方对起火原因无法达成共识。根据事故后本公司工程人员现场勘查,并未发现车辆有质量问题。杨平当庭申请鉴定并在庭审笔录中签字,本公司同意根据鉴定结果来认定本案的责任分配。一审法院直接跳过鉴定程序下达了判决并且为何跳过鉴定程序并没有在判决书中写明。二、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前提下,就推定本公司生产的汽车存在质量问题,举证责任分配认识不足。杨平作为消费者,具有初步举证车辆存在缺陷的法定义务。起火的车辆还有一辆奇瑞牌QQ轿车,两辆车谁先起火无法确定,也没有任何书面证据或视频资料能够说明。《火灾事故认定书》是消防单位对起火事实的一种初步查明消防单位对于产品质量不具备鉴定的权力和资质应当由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对产品进行鉴定,不能据此认定本公司的汽车存在质量问题。三、一审法院对QQ汽车赔偿款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价格的计算没有合理依据。杨平要求本公司赔偿奇瑞QQ车主18××××0元的损失,提供的证据是杨平
与奇瑞QQ车主签订的《赔偿协议》,协议中的赔偿价格是18××××0元。首先奇瑞QQ的起火原因没有查明,其次奇瑞QQ车型2012年就已经停产,2018年的二手车市场价在8000-10000元之间,自行协商确定的18××××0元远高于市场价也没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能够证明车辆价值。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杨平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7民终123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东风大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