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桥视野·2016年第20期 333
陈义兰 / 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
【摘 要】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中的主要险种,其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收入近一半以上, 它已成为汽车发达国家的一大产业,被各国政府所重视。据日本的资料,从上个世纪的六七十年代,汽车的保有量增长了4 倍, 而汽车保险费收入增长了11倍,汽车保险的增长速度远高于汽车保有量的增长。
【关键词】汽车;保险;改革;发展
1.我国汽车保险的改革
德国新手的保险费按260%计算,然后逐年递减,最低可减至35%,但是前提是不出事故。一旦出了事故,第二年的保费率会提高大约50%左右。这样的政策一举两得:鼓励了驾驶员安全驾驶,驾驶员少出事故,又有利于保险公司的赢利。借鉴国外汽车保险制度的经验,得出许多启示,出中外车险水平的差距,有利于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2.车险市场的初步调整
车险市场化改革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与德国相似,我国车险改革初期仍以较低层次的费率竞争为主要营销手段。因此,在改革启动之初的2003 年前半年,车险费率一路走低,同时,赔付率则逐步攀升。与德国不同的是,仅半年多时间,我国车险市场的平均费率就开始呈上扬趋势。究其原因,一方面,多年的市场经济进程已经为车险改革打下了较好的制度基础。车险改革之前,财产险市场除人保和中华联合外都是股份制公司,有追求利润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人保虽然由于体制等诸方面原因转型较慢,但股改后公司经营理念调整得也很迅速,局部地区人保费率开始上调。另一方面,传统财产险领域竞争亦很激烈,不存在较高的利润空间,保险公司只有通过主动的战略调整、产品创新及内部架构重组,公司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德国的激进式改革花了近五年时间才走向规范,我国的渐进式改革未及一年,市场开始逐步走向规范,基本达到了预期效果。但是,对改革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国外经验告诉我们,作为财产险的重中之重,车险改革不会一蹴而就,对改革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和风险,我们应该有充分的前瞻性的准备,车险市场化改革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
3.我国车险存在问题概述
汽车保险报价3.1现场勘查难。保险公司有关理赔的规章制度要求第一现场勘查率力争达100%,而实际工作中却达不到70%。虽然,保险条款和索赔须知明确要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要在第一时
间通知保险公司。可实际上,由于缺乏法律层面的理赔规定,加之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事故当事人的不良动机,使保险理赔的责任判定和实际损失的认定,充满了不确定因素。
3.2调查取证难。为了准确认定责任损失,防止骗保现象的发生,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制定严谨的理赔程序,依据气象、水文、公检法等代表国家权威部门或关联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作为理赔处理的重要或唯一证据。但从目前来看不尽如人意,取得证明文件的手续过于繁琐,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带来了较多的麻烦。更甚者,一些部门为了营利目的,不负责任的乱出证明。对权力部门的过分依赖,使得保险公司理赔工作效率大幅降低,支出了许多本不该支付的赔款。
3.3理赔控制难。一是保险理赔的专业技术咨询鉴定系统缺失,常常引发理赔争议。二是业内信息披露系统缺失,业内外的黑名单制度尚未推行,不法之徒逍遥法外,使保险公司防不胜防。三是询报价系统失真,市场信息的权威性及传递损耗,极易增加赔付成本。四是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缺失,里外勾结,共同谋利的现象不断发生,利用了保险公司自身管理的缺陷,使管理者防不胜防。
4.社会环境影响理赔效率 4.1法制环境不健全。当前,保险业所运用的法律、法规或条例,有些条款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尽管有些部门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正采取措施进行改进,但立法建设滞后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由于新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出台,旧法规是理赔的根据,出现了大量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赔付率上升,赔款增加。此外,各法规之间磨合性差,存在明显的
衔接“缺口”,相关法规的相应条款之间存在冲突,语言不规范,表述不清晰,使得保险理赔人员在处理赔偿实务时,无所适从。保险公司法制观念薄弱,对采取法律方式处理索赔存在后顾之忧,担心会由此影响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印象,往往采取“内部消化”、“私了”,从而埋下了理赔风险的祸根。
4.2诚信环境不理想。我国保险业诚信环境不甚理想是造成我国保险理赔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保险公司信用度低。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投保容易,索赔难;收费迅速,赔款拖拉”现象已成为广大投保人的共识。第二,不论索赔金额大小,情况是否清楚,都要经过复杂的甚至是不必要的程序。第三,保险公司不严格履行赔款时限义务,许多赔款的时限都超出了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投保人也存在信用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保险欺诈。保险欺诈并非新鲜事物,从保险业诞生之日起,欺诈事件就如影随形。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国际上某些险种因被欺诈而导致的赔款支出最高可达保险费收入的50%,平均保险业务的欺诈损失在10%—30%左右。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保险欺诈活动也日益频繁。
4.3人才环境不适应。我国保险理赔纠纷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展业人员在展业时没有履行应尽的解释说明义务,存在误导投保人的现象。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关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条款,《保险法》特别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是在理赔实际工作中,部分业务员在展业时只说明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得到多少赔偿,而对一些限制性条款及责任免除条款则讲解很少,甚至不提。一旦发生事故,
被保险人、受益人对保险赔偿金额希望值高,而实际赔付往往达不到投保时的要求,就很容易产生矛盾。
保险理赔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仅保险标的涉及面很广,而且标的风险的成因也十分复杂。这就要求保险理赔人员,特别是估损、定损、审核方面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理赔经验,较强的辨伪能力。而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并不具有这种知识和能力,致使在理赔过程中心有余而力不足,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作出正确的选择。5.结语
随着我国保险业开始实行放宽限制和费率制订自由化,更多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将加入到我国保险市场,而且保监会已批准了德国格宁保险公司等几家国外公司在上海、广州和深圳等城市开展财产保险,竞争将非常激烈。而那些具有悠久历史的国外保险公司素以优质服务著称,已经提出在汽车保险中提供附加服务,例如当客户的汽车出险后,他们会先借给你一辆车开。竞争将迫使各保险公司改善服务质量,提供高附加值的服务,提供优质快速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彻底改变以往“投保易,理陪难”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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