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环保标志【最新精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言前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与 GB 725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第1章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
——修改了第3章的机动车、汽车、乘用车、客车、公共汽车(城市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挂车、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汽车列车、铰接列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增加了载客汽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低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特型机动车的定义,删除了卧铺客车(2004年版的3.2.2.1)、电动汽车(2004年版的3.2.9)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
车三大类,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及轻便摩托车(2004年版的3.6)合称为摩托车(见3.5),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改称为普通摩托车(见3.5.1);
——修改了第4章的部分机动车产品标牌需标识的内容(见4.1.2)和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见4.1.3),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
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及标识的视认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见4.1.4);
——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的要求,以及乘用车应具有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的电子数据接口、在后备箱(或行李区)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应在至少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见
4.1.5和4.1.6),修改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要求(见4.1.7),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的要求(见4.1.8);
——修改了车长小于16m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客车的后悬要求(见4.3),增加了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要求(见4.5.1.5),修改了载客汽车乘员数的核定要求(见4.5.2.和4.5.3),增加了乘员数核定的特殊规定(见4.5.6);
——修改了客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的侧倾稳定角要求(见4.7.1),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安全使用规定(见4.8.4)、所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应喷涂总质量、栏板货车和自卸车应喷涂栏板高度、罐式车辆应喷涂灌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部分货车及所有挂车应标识放大号、部分客车应喷涂座位数、专用校车车身外观
标识和校车标牌(见4.8.6,4.8.9)及教练车应喷涂“教练车”字样和机动车外部喷涂标志图案和安装灯具的原则规定(见4.8.11、4.8.12),删除了专门用于运输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车身两侧喷涂“禁止烟火”的要求(2004年版的4.8.5);
——增加了机动车环保要求的原则规定(见4.15)和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见4.16);
——增加了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参数、转向系、制动系、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等要求按土方机械相关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见4.17.2);
——增加了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使用方向盘转向时的相关规定(见6.1),修改了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要求(见6.4)和转向力测试的要求(见
6.8),增加了专用校车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见6.9)及前轴采用双转向轴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不作要求的规定(见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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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了三轴及三轴以上汽车的制动完全释放时间要求(见7.1.6)和应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的机动车类型(见7.2.11),增加了部分汽车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见7.2.6)、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有副制动踏板(见7.2.12)、部分汽车应装备辅助制动装置(见7.5)及气压制动系应安装保持压缩空气干燥、油水分离的装置的要求(见7.7.4);
——修改了路试检验时的列车的行车制动距离要求(见7.10.2.1)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要求(见7.10.2.2)、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要求(见7.10.4)及台试检验时的制动力要求和制动力平衡要求(见7.11.1.1和7.11.1.2),增加了台试检验汽车、汽车列车行车制动性能的合格判定要求(见7.11.1.5),修改了检验结果的复核要求(见7.11.3);
——增加了机动车不得安装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装置、用户不得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或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要求(见8.1.2和8.1.3),修改了外部灯具闪烁的相关规定(见8.1.2),增加了部分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透光面面积要求(见8.2.1)、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要求(见8.2.7)、某一转向灯发生故障(短路除外)时的要求(见8.3.8)和部分货车和挂车、低速车辆应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的要求(见8.4.1),修改了车身反光标识设置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相关规定(见8.4.1,8.4.5),增加了柔性车身反光标识的相关规定(见8.4.6),删除了附加
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不允许影响本标准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且不应对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的要求(2004年版的8.2.10);
——增加了打开所有前照灯(远光)时总的远光发光强度要求及两灯制轻便摩托车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见8.5.2),修改了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的检验要求(见8.5.3.3),删除了前照灯远、近光布置的要求(2004年版的8.4.3);
——增加了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的要求(见8.6.1)、客车电器导线的阻燃要求和乘员舱外部接插件的防水要求(见8.6.2),修改了机动车应装备仪表或显示信息的相关规定(见8.6.3),增加了专用校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和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设置电磁式电源总开关的相关规定(见8.6.4),修改了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车型要
求,增加了显示、数据接口布置的规定、行驶记录功能符合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视同行驶记录仪的规定及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的规定(见8.6.5)及汽车装备、加装电气设备的原则性要求(见8.6.6),修改了无轨电车的特殊要求(见8.6.7);
——修改了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的车轮范围(见9.1.2),增加了机动车使用的翻新胎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见9.1.2)、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见
9.1.5)、空气弹簧应无裂损、变形及漏气、控制系统应齐全有效(见9.3.3)和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功能的要求(见9.4.4);
——增加了自动变速器的相关规定(见10.2.1)及部分车型应具有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的要求(见10.5);
——增加了车身外部不应产生明显的镜面反光(见11.1.1)、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的相关规定、专用校车车身结构的特殊要求及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和所有卧铺客车应采用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车身的要求(见11.2.1)、幼儿
专用校车乘客区应采用平地板结构的要求(见11.2.3)、专用校车的踏步高要求(见11.2.4)和行李架(舱)设置要求(见11.2.5)、专用校车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的要求(见11.2.6)及校车侧窗下边缘的高度要求(见11.2.7);
——增加了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保证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始终安全、稳妥地固定在车辆上的要求(见11.3.2)、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置乘客座椅且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见11.3.3、11.3.4)及货车驾驶区座椅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1.3.5),增加了摩托车外部凸出物和扶手的相关规定(见11.4.2、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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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乘用车车门的相关规定(见11.5.2),修改了客车乘客门的相关规定(见11.5.3,11.5.5),增加了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安全玻璃类型和厚度要求(见11.5.6),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50%的要求(见11.5.7)及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的货箱部位不得设置车窗的要求(见11.5.8);
——修改了载客汽车座椅布置的规定(见11.6.2,11.6.6)和卧铺布置的规定(见11.6.7),增加了校车照管人员座位的设置及专用校车座椅及其固定件的强度要求(见11.6.8)、专用校车靠近通道的学生座椅的扶手要求(见11.6.9)及正三轮摩托车乘客座椅的布置要求(见11.6.10);
——修改了客车内饰材料的阻燃要求,增加了发动机舱隔热防火的相关规定(见11.7.1、11.7.2),增加了号牌板(架)应有号牌安装孔的要求(见11.8.2)、乘用车(三厢车除外)行李区的纵向长度要求(见11.9.2)及自卸车液压举升装置的相关规定(见11.9.6);
——修改了应装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见12.1.1),增加了安全带的型式要求(见12.1.2和12.1.3)、乘用车驾驶人座位应装备汽车安全带佩戴提示装置(见12.1.5)及乘用车儿童座椅固定的要求(见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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