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4.11.14
∙【分 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2013年9月24日在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武汉市公安局局长 赵 飞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制定并颁布实施了《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其间于2003年和2010年作了两次小的修改。《若干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公私财产安全,保障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若干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当前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对《若干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
一是贯彻实施国家和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需要。《若干规定》实施后,2004
机动车环保标志年,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年,湖北省颁布实施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与国家和省里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比,《若干规定》内容过于单薄,而且大部分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办法》的规定不尽一致;另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办法》虽然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及实施的基本程序,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涉及的人、车、路及道路交通环境等主要方面均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是,作为在全国、全省范围内适用的普遍性法律、法规,难免在一些方面规定得比较原则。因此,贯彻实施国家和省里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就需要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细化,对《若干规定》作出全面修订。
二是切实解决我市道路交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的客观需要。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市道路交通管理也面临一些新的形势,城市道路不断增加,道路交通状况不断得到改善,机动车驾驶员和车辆数量也在大幅增加。目前,我市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照的人员达217万,各类机动车近145万辆,公路通车里程2724公里,道路交通运输日益繁忙,但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据统计,2012年,全市共发生交通事故2810起,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达355人,伤3058人,直接经济损失达684万余元。另外,交
通拥堵、交通事故、交通违法以及不文明交通行为等一系列阻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对城市规划建设及施工项目缺乏必要的交通影响评估,以致项目建成后对道路交通造成无法消除的影响;新建、扩建道路配套交通设施的建设缺乏同步实施的强制性规定和日常规范化管理;电动自行车这一数量庞大的代步工具,在为市民出行提供便利的同时,对通行安全畅通也带来极大压力;机动车乱停放、行人乱穿马路以及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人、不按道行驶等违法行为,由于违法成本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导致交通通行秩序混乱。这些问题,给我市的道路交通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也影响了我市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甚至损害了我市城市形象。因此,通过地方立法,从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对上述问题进行规范,通过法治手段予以解决,是十分必要的。
二、《实施办法》的起草过程
2013年初,《若干规定》的修订被列为市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项目。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责成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组成立法专班及时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在前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工作专班起草了《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代拟稿,报市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的要求,市法制办对代拟稿作了认真审查修改,先后3次征求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通过武汉政府法制网和本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征求意见,并专门征求了市政协部分委员的意见。工作专班深入基层有车单位、交通大队召开立法调研会、座谈会,征求基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此项立法工作,胡绪鹍副主任多次听取汇报并对立法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市人大内司委、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室提前介入,积极参与并指导开展立法工作。7月18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召开立法协调会,进一步征求了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8月2日,邀请部分市人大常委和法律、交通方面的专家召开了立法专家论证会。根据各方意见,工作专班对《实施办法》代拟稿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经8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实施办法(草案)》。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此次修订采取了“废旧立新、全面修订”的立法形式。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办法,对于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尽量不重复,对原则规定加以适当细化和补充,侧重于实施
上位法、补充上位法。《实施办法(草案)》共计七章,五十六条,分别就车辆及驾驶人、通行规定及通行条件、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需要说明的问题主要有:
(一)关于对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
2002年全市机动车保有量仅为24.04万辆,到2013年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45万辆,约为2002年的5.8倍。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达到93.2万辆,即将突破百万大关。这些都给我市道路通行带来巨大压力,也是造成交通堵塞、通行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从2010年开始,我市对机动车实行环保标志管理,对尾气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发放“黄环保标志”,并采取了一些限行措施。目前,这部分超标的“黄标车”占本市机动车总量的13.09%,对我市环境质量造成较大影响。为此,《实施办法(草案)》在加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方面作了如下补充规定:
一是加强对机动车登记及检验和报废车的管理,强化机动车环保检验。《实施办法(草案)》规定,机动车应当依法登记并进行安全技术和环保检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扣留机动车。经查验未进行安全技
术检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将被扣留的机动车拖移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外地转入车辆的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同时,针对我市普遍存在的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未及时报废,而这些应当报废机动车一旦上路,将会给道路通行带来极大安全隐患的实际,《实施办法(草案)》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所有人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新增机动车注册或者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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