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层面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文件情况
1、《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 2013年 第31号)
2、《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公告 2014年 第55号)
3、《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环发[2014]177号)
4、《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
5、《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7-2013)
6、《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733-2014)
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HJ389-2007)
8、《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保部2015年6月18日
另外,中国环境产业协会废气净化委员会秘书长郝郑平在近日举办的第十四届中国国际环保展览会上告诉记者,《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减排和控制的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2015年年底有望颁布。郝郑平介绍说,《技术导则》涉及包装、印刷、石化、人造革、涂装等8个行业,用以规范、指导
我国一些重点行业和领域的VOCs(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减排和控制工作。(本段来源:《中国环境报》,2015年6月16日,第11版:产业周刊-气)
二、国家层面的挥发性有机物环保政策情况
国家层面的挥发性有机物环保政策情况
1、《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
(二)严格环境准入,强化源头管理
2.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
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以总量定项目。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实现增产减污;对于重点控制区和大气环境质量超标城市,新建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 倍削减量替代;一般控制区实行1.5 倍削减量替代。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
4.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项目建设要求
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限制石化行业新建1000 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 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 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 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等限制类项目。新建石化项目须将原油加工损失率控制在4‰以内,并配备相应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车间有机废气的收集率
应大于90%,安装废气回收/净化装置。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和新配置的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新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80%,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高于35 克/平方米;电子、家具等行业新建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50%,建筑内外墙涂饰应全部使用水性涂料。新建包装印刷项目须使用具有环境标志的油墨。
(三)加大落后产能淘汰,优化工业布局
淘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落后产能。
淘汰200 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淘汰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取缔汽车维修等修理行业的露天喷涂作业,淘汰无溶剂回收设施的干洗设备。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 克/升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淘汰300 吨/年以下的传统油墨生产装置,取缔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淘汰所有无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涂料、
胶黏剂和油墨等生产装置。淘汰其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严重、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削减和控制无经济可行性的工艺和产品。
(三)开展重点行业治理,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体系
1.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摸底调查
针对石化、有机化工、合成材料、化学药品原药制造、塑料产品制造、装备制造涂装、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调查工作,制定分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系数,编制重点行业排放清单,摸清挥发性有机物行业和地区分布特征,筛选重点排放源,建立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在复合型大气污染严重地区,开展大气环境挥发性有机物调查性监测,掌握大气环境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水平、季节变化、区域分布特征。
2.完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和政策体系
尽快制定相关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加快制定完善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方法标准、监测技术规范以及监测仪器标准;加强挥发性有机物面源污染控制,研究制定涂料、油墨、胶黏剂、建筑板材、家具、干洗等含有机溶剂产品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标准;建立含有机溶剂产品销售使用准入制度,实施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建立有
机溶剂使用申报制度。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典型企业集中度较高的工业园区,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防治试点工作,探索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治理技术
和监督管理机制。
3.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
加大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力度,2013 年底前重点控制区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2014 年底前一般控制区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建设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平台试点,实现对重点储油库和加油站油气回收远程集中监测、管理和控制。
4.大力削减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石化企业应全面推行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加强石化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监测和监管,对泄漏率超过标准的要进行设备改造;严格控制储存、运输环节的呼吸损耗,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储存设施应全部采用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将原油加工损失率控制在6‰以内(PS:此处可能为现有及改扩建的要求,前文的新建要求在4‰以内)。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工艺单元排放的有机工艺尾气,应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应采用锅炉、工艺加热炉、焚烧炉、火炬予以焚烧,或采用吸收、吸附、冷凝等非焚烧方式予以处理;废水收集
系统液面与环境空气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曝气池、气浮池等应加盖密闭,并收集废气净化处理。加强回收装置与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的监管,确保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稳定达标,重点控制区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石化企业有组织废气排放逐步安装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厂界安装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监测设施。
5.积极推进有机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
提升有机化工(含有机化学原料、合成材料、日用化工、涂料、油墨、胶黏剂、染料、化学溶剂、试剂生产等)、医药化工、塑料制品企业装备水平,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原料、中间产品与成品应密闭储存,对于实际蒸汽压大于2.8 千帕、容积大于100 立方米的有机液体储罐,采用高效密封方式的浮顶罐或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进行净化处理。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90%(PS:此处要求净化效率不低于90%,前文要求收集效率不低于90%)。逐步开展排放有毒、恶臭等挥发性有机物的有机化工企业在线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6.加强表面涂装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积极推进汽车制造与维修、船舶制造、集装箱、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家具制造、装备制造、电线电缆等行业表面涂装工艺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控制。全面提高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汽车制造企业达
到50%以上(PS:此处可能为现有及改扩建的要求,前文的新建要求比例不低于80%),家具制造企业达到30%以上(PS:此处可能为现有及改扩建的要求,前文的新建要求比例不低于50%),电子产品、电器产品制造企业达到50%以上(PS:同新建)。推广汽车行业先进涂装工艺技术的使用,优化喷漆工艺与设备,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控制在40克/平方米以下(PS:此处可能为现有及改扩建的要求,前文的新建要求不高于35克/平方米)。使用溶剂型涂料的表面涂装工序必须密闭作业,配备有机废气收集系统,安装高效回收净化设施,有机废气净化率达到90%以上。
7.推进溶剂使用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包装印刷业必须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烘干车间需安装活性碳等吸附设备回收有机溶剂,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达到90%以上。在纺织印染、皮革加工、制鞋、人造板生产、日化等行业,积极推动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食品加工行业必须使用低挥发性溶剂,制鞋行业胶粘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鞋和箱包胶粘剂》的要求;同时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收集与净化处理。
2、《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机动车环保标志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
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十七)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3、《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
三、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准入关口
(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必须落实相关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相关污染物年平
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应进行倍量削减替代。
四、强化建设项目大气污染源头控制和治理措施
(三)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原油成品油码头、储油库、加油站项目,必须采取严格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措施。
综上,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并且在重点区域及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相关污染物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内实行倍量削减。
PS:重点区域名单如下:
1、京津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石家庄市、唐山市、秦皇岛市、邯郸市、邢台市、保定市、张家口市、承德市、沧州市、廊坊市、衡水市,共13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2、长三角(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南京市、无锡市、徐州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宿迁市、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共25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3、珠三角(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江门市、肇庆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共9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4、辽宁中部城市(辽宁省):沈阳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营口市、辽阳市、铁岭市,共7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5、山东城市(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莱芜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共17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6、武汉及其周边城市(湖北省):武汉市、黄石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共6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3 个县级城市。
7、长株潭城市(湖南省):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共3 个地级城市。
8、成渝城市(四川省、重庆市):重庆市、成都市、自贡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眉山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资阳市,共15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9、海峡西岸城市(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莆田市、三明市、泉州市、漳州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共9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1 个正厅级实验区。
10、山西中北部城市(山西省):太原市、大同市、朔州市、忻州市,共4 个地级城市。
11、陕西关中城市(陕西省):西安市、铜川市、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杨凌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共5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1 个副省级开发区。
12、甘宁城市(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兰
州市、白银市、银川市,共3 个地级城市。
13、新疆乌鲁木齐城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昌吉市、阜康市、五家渠市,共1 个地级城市、3 个县级城市。
另外,各位看官可自行翻阅《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及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三、国家层面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情况
一、已制定发布的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苯、甲苯、二甲苯、酚类、甲醛、乙醛、丙烯腈、、氰化氢、甲醇、苯胺类、氯苯类、硝基苯类、氯乙烯、苯并[a]芘、沥青烟、非甲烷总烃等。
2、《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
苯、甲苯、二甲苯、氯化氢、苯并[a]芘、沥青烟、非甲烷总烃等。
3、《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
氯化氢、氟化氢、溴化氢、、非甲烷总烃、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共64项)等。
4、《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丁二烯、环氧氯丙烷、酚类、甲醛、乙醛、TDI、MDI、IPDI、PAPI、氟化氢、氯化氢、丙烯酸、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甲酯、苯、甲苯、乙苯、氯苯类、二氯甲烷、四氢呋喃、邻苯二甲酸酐等。
二、正在制定中的
石油天然气开工工业,氯碱工业,农药工业,涂料工业,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涂装工业,铸造工业,电子工业,人造板工业,家具制造业,玻璃纤维及制品工业,皮革制品工业,纺织印染工业,干洗业,制药工业,印刷包装,有机精细化工,煤化工,储罐管道,VOCs无组织逸散通用控制标准等。
(来源:综合《中国环境报》,2015年6月23日,第11版:产业周刊-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