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8.09
【字 号】佛府办函[2012]415号
【施行日期】2012.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
(佛府办函[2012]4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高城市竞争力,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深入开展,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市政府决定成立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5年,第一届组成人员名单如下:机动车环保标志
  主 任:刘悦伦(市 长)
  副主任:麦洁华(副市长)
  成 员:李亚娟(市长助理、市教育局局长)
  柳玉斌(市长助理、市国土规划局局长)
  邓灿荣(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东豪(禅城区区长)
  郑灿儒(南海区区长)
  黄喜忠(顺德区区长)
  黄棋泰(高明区区长)
  陈英文(三水区区长)
  赵 海(佛山新城管委会主任)
  刘元新(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黎 妍(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周 文(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李 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王宏强(市公安局副局长)
  曹小华(市监察局局长)
  黄福洪(市财政局局长)
  潘志文(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胡学骏(市科技局局长)
  钟美恃(市住建管理局局长)
  高荣堂(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韦奕铨(市水务局局长)
  唐棣邦(市农业局局长)
  陈 锋(市卫生局局长)
  刘 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梁东华(市统计局局长)
  苏 斌(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李学昌(市工商局局长)
  梁志光(市质监局局长)
  吴镇光(佛山航道局局长)
  蔡 伟(佛山海事局局长)
  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筹、协调、推动全市的环境保护工作,研究解决区域性、全局性的环境问题,形成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将环保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综合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指导各级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四)研究、审议佛山市环境保护的重大政策、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五)监督检查各部门、各级政府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两个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参与研究、拟定全市环境保护的重大政策、规定和措施,组织、协调解决全市的环境保护工作,联系各成员单位。办公室主任由邓灿荣兼任,常务副主任由潘志文兼任,副主任由钟美恃兼任。
  (二)专家组负责对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相应的议事范围进行咨询、论证、评估和审议,提出咨询、论证、评估和审议意见,提交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作决策参考,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也可以以书面的形式授权专家组,就指定的事项、课题进行调研、论证、咨询和审议。
  附件:1.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章程
  2.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9日 
  附件1
  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性质和职责
  第一条 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简称市环委会)是佛山市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配备人员编制。
  第二条 市环委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研究、审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重大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检查和推动全市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各区环境保护的工作,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协调发展。
  第三条 研究解决区域性、全局性的环境问题,形成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将环保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综合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指导各级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监督检查各部门、各级政府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履行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组 成
  第五条 市环委会由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办、局、直属机构及各区政府的领导组成,由市长任主任,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市委宣传部部长和组织部部长任副主任。
  第六条 市环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两个机构。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参与研究、拟定全市环境保护的重大政策、规定和措施,组织、协调解决全市的环境保护工作,联系各成员单位。
  办公室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主任由分管环保的副秘书长兼任。
  第八条 专家组负责对市环委会相应的议事范围进行咨询、论证、评估和审议,提出咨询、论证、评估和审议意见,提交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作决策参考。
  第九条 市环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市环委会办公室主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任免。
  委员会会员任期为5年,可连任,委员会换届或委员调整,由所在单位或原推荐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市环委会成员单位均应认真执行市环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并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市环委会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1次定期会议研究确定我市的环境保护重大事项,定期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根据工作需要或在特殊情况下,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提议并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召开不定期会议。
  会议议题由市环委会成员单位拟订,交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第十二条 市环委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重大问题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会议纪要经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印发。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承办,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催办、督办和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市环委会委员应参加市环委会组织安排的调查、检查和考核活动,并根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