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2本标准适用于绿民用建筑的评价。
1.0.3绿建筑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及文化等特点,对建筑全寿命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等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1.0.4绿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绿建筑green building
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热岛强度heat island intensity
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温的差别,用二者代表性测点气温的差值表示,是城市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0.3年径流总量控制率volume capture ratio of annual rainfall
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入渗、滞蓄、调蓄和收集回用,场地内累计一年得到控制的雨水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比例。
2.0.4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
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的统称。2.0.5再生水reclaimed water
污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水质标准、满足一定使用要求的非饮用水。
2.0.6非传统水源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2.0.7可再利用材料reusable material
不改变物质形态可直接再利用的,或经过组合、修复后可直接再利用的回收材料。
2.0.8可再循环材料recyclable material
通过改变物质形态可实现循环利用的回收材料。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绿建筑的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为评价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3.1.2绿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设计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运行评价应在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3.1.3申请评价方应进行建筑全寿命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
3.1.4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对申请运行评价的建筑,尚应进行现场考察。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绿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施工管理、运营管理7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评价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置加分项。
3.2.2设计评价时,不对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2类指标进行评价,但可预评相关条文。运行评价应包括7类指标。
3.2.3控制项的评定结果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果为分值。
3.2.4绿建筑评价应按总得分确定等级。
3.2.5评价指标体系7类指标的总分均为100分。7类指标各自的评分项得分Q1、Q2、Q3、Q4、Q5、Q6、Q7按参评建筑该类指标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除以适用于该建筑的评分项总分值再乘以100分计算。
3.2.6加分项的附加得分Q8按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3.2.7绿建筑评价的总得分按下式进行计算,其中评价指标体系7类指标评分项的权重w1~w7按表3.2.7取值。
ΣQ=w1Q1+w 2Q2+w3Q3+w4Q4+w5Q5+w6Q6+w7Q7+Q8 (3.2.7)
表3.2.7 绿建筑各类评价指标的权重
注:1、表中“——”表示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两类指标不参与设计评价。
2、对于同时具有居住和公共功能的单体建筑,各类评价指标权重取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所对应权重的平均值。
3.2.8绿建筑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3个等级的绿建筑均
应满足本标准所有控制项的要求,且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不应小于40分。当绿建筑总得分分别达到50分、60分、80分时,绿建筑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3.2.9对多功能的综合性单体建筑,应按本标准全部评价条文逐条对适用的区域进行评价,确定各评价条文的得分。
机动车环保标志4 节地与室外环境
4.1 控制项
4.1.1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
4.1.2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
4.1.3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4.1.4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4.2 评分项
Ⅰ土地利用
4.2.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评价总分值为19分。对居住建筑,根据其人均居住用地指标按表4.2.1-1的规则评分;对公共建筑,根据其容积率按表4.2.1-2的规则评分。
1居住建筑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达到30%,旧区改建达到25%,得2分;
2)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按表4.2.1-1的规则评分,最高得7分。
表4.2.2-1 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评分规则
1)绿地率:按表4.2.1-2的规则评分,最高得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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