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厅内分工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4.04.22
【字 号】川环办发[2014]84号
【施行日期】2014.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厅内分工方案》的通知
(川环办发〔2014〕84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认真落实国务院与省政府签订的《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3〕118号)精神,我厅结合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厅内分工方案》,并已经第67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牵头处(室)、直属单位要根据《<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厅内分工方案》的要求,依据职能职责分工,将涉及本单位的工
作进一步分解细化,提出细化措施,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到具体负责人,明确完成时限,及时汇总进展情况,确保工作如期、按时完成。
  二、落实工作制度,密切配合协作。各处(室)、直属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拿出措施和方法,按时报送工作信息,及时总结经验和成果。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单位的,要密切配合,加强组织协调,共同完成任务。
  附件:《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厅内分工方案
  联系人: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  叶扬 陈晓涛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4月22日
机动车环保标志  附件
  《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厅内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国务院与省政府签订的《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保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力保障人民众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3〕118号)和《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的通知》(环办函〔2013〕133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严格环境准入
  1.研究制定落实《实施细则》环评实施方案,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牵头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处、核设施安全及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处,完成时间:2014年上半年)
  2.落实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建立重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机制。
  (牵头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处、核设施安全及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处,完成时间:自2014年起)
  3.对于石化、火电、煤炭、采掘等行业,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
  (牵头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处、核设施安全及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处,完成时间:自2014年起)
  4.对规定区域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平板玻璃、有、化工等行业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牵头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处、核设施安全及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处,完成时间:自2014年起)
  5.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
  (牵头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处、核设施安全及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处,完成时间:自2014年起)
  (二)深化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
  6.深入推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减排,努力实现“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根据国家要求研究提出“十三五”总量控制指标和目标。
  (牵头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完成时间:2015年)
  7.指导督促各市(州)和重点企业编制年度减排计划,将燃煤电厂、钢铁、石化、有、水泥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重点项目纳入计划,加强对重点项目调度督查。
  (牵头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完成时间:2014-2015年)
  8.积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研究,优化配置区域大气环境资源。
  (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完成时间:2014年)
  (三)加强工业和燃煤污染防治
  9.加强燃煤小锅炉综合整治控制。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检局等部门编制地区燃煤锅炉清单、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和年度计划,加快燃煤小锅炉的淘汰。
  (牵头单位:核电安全与工业污染监管处,完成时间:2014年)
  10.结合火电、钢铁、水泥、有、平板玻璃等行业新排放标准的实施,加快除尘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实现稳定达标,强化燃料、原料、产品堆场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分行业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烟粉尘治理达标整治方案。
  (牵头单位:核电安全与工业污染监管处,完成时间:2014-2015年)
  11.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国家要求,研究制定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具体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在石化行业企业全面实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
  (牵头单位:核电安全与工业污染监管处,完成时间:2014-2016年)
  12.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根据国家制定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项目环保认定和备案条件,完成省内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项目环保认定和备案工作,重点在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和船舶等行业开展。
  (牵头单位:核电安全与工业污染监管处,完成时间:2014年)
  13.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全面排查布局差、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实施分类治理。
  (牵头单位:核电安全与工业污染监管处,完成时间:2015年)
  14.配合省发改委研究开展四川省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开展各市(州)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分工作。
  (牵头单位:污染防治处,完成时间:2014年)
  15.加强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完成时间:自2014年起)
  16.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加大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力度,研究制定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措施。
  (牵头单位:四川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污染防治处,完成时间:2013-2016年)
  (四)深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7.强化新车注册登记和外地车转入登记的排放标准监管,开展年度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专项督查,制定在用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
  (牵头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四川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完成时间:自2014年起)
  18.制定、规范各地开展在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开展年度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专项督查。加快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牵头单位:四川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完成时间:2014-2017年)
  19.配合省质检局,每年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
为。
  (牵头单位: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污染防治处,完成时间:2014-2017年)
  20.配合省公安厅研究制定黄标车淘汰和老旧车辆改造的综合整治方案,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
  (牵头单位:四川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污染防治处、污染物总量控制处,完成时间:2014-2017年)
  21.建立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
  (牵头单位:四川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完成时间:2014-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