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2.20
【字 号】豫政办[2013]12号
【施行日期】2013.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3〕1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豫政〔2011〕96号)精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抓出成效。要按照《分工方案》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分解,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部门之间要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责,加强协调,及时跟踪进展情况。省环保厅要积极发挥主体作用,认真做好统筹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督促检查,把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要落实地方责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抓好工作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20日 
《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一、总量减排
  (一)持续工程减排
  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重点推进省辖市、县(市)、重点乡镇及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污水管网。增加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430万吨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提高至85%以上;所有产业集聚区配套完善污水管网,实现废水的全收集、全处理。加快现有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执行二级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厂通过升级改造将排放标准提高至一级B以上;新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位于国家重点流域对水环境质量达标影响较突出的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和污泥无害化处置处理设施建设及综合利用,到“十二五”末,全省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率提高至20%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集中处置处理率达到80%以上,县城污泥无害化集中处置处理率达到60%以上。
(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环保厅,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深化重点行业工程减排。重点推进造纸、纺织、化工、制革、农副食品加工、发酵、医药等高耗水行业工艺技术改造、废水深度治理及再生水回用。(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推进电力行业脱硝工程建设,对未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或低氮燃烧效率低下的现役燃煤机组进行更新改造,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取消燃煤机组脱硫设施烟气旁路,进一步提高综合脱硫效率;新建燃煤机组必须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设施,脱硫效率达到95%以上,脱硝效率达到80%以上。推进钢铁行业烧结机、球团设备及焦炉煤气脱硫,石油石化行业催化裂化装置烟气脱硫,有冶炼行业低浓度二氧化硫治理和制酸尾气深度治理等工程建设。对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实施脱硝改造。(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电监办、省财政厅)
  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鼓励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有机肥生产利用工程,继续建
设各种实用型沼气工程,积极推进其他方式的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重点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到“十二五”末,6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成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畜禽粪便资源化率达到95%以上。实施郑州、漯河等市农业面源总量控制试点示范工程。(省环保厅、畜牧局、农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开展机动车污染减排。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分期淘汰2005年前注册的尾气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运营汽油车和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Ⅲ标准的运营柴油车(黄标车)。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实施机动车简易工况法监测,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推行机动车检测和维护制度(I/M制度)。逐步提升车用燃油品质,鼓励使用新型清洁燃料,推广供应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燃油。全面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严格二手车转入条件,控制机动车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省环保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质监局)
  (二)强化结构减排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省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淘汰电力、煤炭、
建材、钢铁、有、化工、造纸、发酵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落后产能,对能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工艺、设备及产品实行强制性淘汰,力争结构减排量占工业源减排量的10%以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河南电监办、省财政厅)
  积极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开展区域流域开发利用、重要产业行业发展和城市建设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对省政府确定的城市新区发展规划、现代产业体系发展规划、城镇体系建设规划、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规划、能源发展规划等综合规划,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且作为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重点城市实施城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制度。(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强化污染减排的倒逼机制,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健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完成情况相衔接的审批机制。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环境容量挂钩的机制,对不同区域和行业实行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优先支持高成长性和先导产业发展,
积极支持传统优势产业拉长链条、提升层次,坚决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通过“上大压小”、“以新带老”、淘汰落后等措施,实施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减量置换”。(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电监办、省工商局)
  (三)深化管理减排
  实行总量指标预算管理。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预算管理,科学核算年度总量指标,优化配置环境资源。实行总量核准备案制度,建立动态管理体系,开展总量指标区域间交易,促进总量指标节约使用、高效利用。(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统计局)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依法对“双超、双有”(超标准、超总量,有毒、有害)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重有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每两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等产能过剩行业,每三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所列行业,每五年开展一轮清洁生产审核。(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科技厅)
  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深入推进产业集聚区建设,引导项目在产业集聚区集中建设,促进产业集聚集发展,实现总量指标集约高效利用。强力推进产业集聚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和集中供热供气设施。提高再生水回用率和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高效利用和节约资源。大力推进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工作,积极培育一批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强、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示范基地。(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国土资源厅)
  加强环境管理。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监管,完善监管机制,推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探索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第三方运营模式,提高重点排污企业治污设施运行管理水平和各项治污工程减排能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强上下联动,完善执法责任制,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对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企业和区域,实施挂牌督办、黑名单、区域限批等措施,切实维护众的环境权益。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制度,加大对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后督查力度。(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
  二、污染防治
  (一)持续加强水污染防治
  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完成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依法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深入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加强丹江口水库、南湾水库等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工作。加强对水源保护区外汇水区有毒有害物质的管控,严格管理和控制一类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来水达标。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指标监测分析,健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评估、环境信息公开等制度,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预警。(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南水北调办)
  加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按照流域统筹、水陆结合的原则,强化污染源-入河排污口-控制断面水质目标管理之间的关系。加大丹江口库区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干渠沿线以及淮河、黄河、海河、长江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逐步落实责任目标考核断面和流域规划水质管理措施,确保实现贾鲁河郑州-周口、惠济河开封-周口等国家优先控制单元的目标。建立健全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深化工业和生活等污染治理,开展面源污染治理和河道环境综合整治。推进贾鲁河、惠济河、黑泥泉河、卫河、徒骇河、马颊河、金堤河、蟒河等重点河流城市河段的环境综合治理,开展排污口截流、河道清淤疏浚、生态净化和生态湿地等工程建设。(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
机动车环保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