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9.01
【字 号】甬政办发[2010]213号
【施行日期】201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年九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推动和深化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众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正确把握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五”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在加快生态市建设、推进节能减排、深化“811”环境污染整治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在全市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同时,水、土壤、噪声等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有所改善。但是,随着全社会煤炭消耗量持续攀升,工业重型化趋势不断加剧,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以及一些行业性、区域性经济粗放型发展模式尚未得到有效改变等诸多原因,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呈明显下降趋势,大气环境质量优良率逐年下降,以可吸入颗粒物为代表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持续上升,酸雨频率和灰霾天气不断增加,大气污染已经成为影响公众健康的现实威胁。公众对大气环境质量的满意率不断下降,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形势十分严峻。
机动车环保标志  (二)切实增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全面开展大气环境污染综合整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是维护众环境权益,保障人体健康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的重要工程。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出发,不断增强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承担起保护和改善辖区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职责,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加以推进。
  (三)进一步明确今后一段时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坚持以环境优化经济发展,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同步推进,全市工业经济结构和能源结构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工业、交通、建筑、服务业等各领域的废气整治工作进一步深化,火电、钢铁、有、石化、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污染防治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全面增强,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明显减少,大气质量恶化趋势得到有效遏止并逐步有所改善。到2015年,全市原煤消耗量力争控制在“十一五”末水平,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控制要求,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0%以上。
  二、着力调整和优化能源使用结构
  (四)严控煤耗,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战略。全市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燃煤电厂。同时大力引入天然气等新能源,加快其替代煤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步伐,积极推进核能、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逐步提高清洁能源在全市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切实推动我市能源结构向清洁化方向转型。(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市环保局配合)
  (五)政策引导,加快推进中心城区禁用高污染燃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抓紧研究制定禁止销售、使用煤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具体规定和相关政策,以中心
城区为重点,加快城区集中供热和天然气供应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限期淘汰改造现有燃煤锅炉,对按期淘汰或改造使用清洁燃料的实行财政奖励,禁止新扩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到2015年基本完成中心城区无燃煤区创建工作。(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局配合)
  (六)提高标准,实施非电燃煤锅炉烟尘治理工程。对各类非电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实行严于国家标准的限值,其中单台出力每小时10吨以上(含)的锅炉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执行50ms/m3(3上标)和200mg/m3(3上标)的限值,每小时10吨以下的锅炉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执行100mg/m3(3上标)和400mg/m3(3上标)的限值。0.5吨以上锅炉禁止使用手烧锅炉,0,5吨以下锅炉必须采用国家推广的炉型,并采用无烟燃烧技术。未配备脱硫设施的企业,禁止直接燃用含硫量超过0.5%的煤炭。工业窑炉参照执行。所有新扩建燃煤锅炉均执行上述限值。要抓紧排摸现有燃煤锅炉及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凡超过上述限值的一律限期整改,确保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市财政局配合
)
  三、着力推进城市和产业的有序建设
  (七)坚持组团式城市发展战略。按照城市三江片、镇海片和北仑片相向发展原则,明确各区域生态功能定位,根据地形、地貌保持城市生态隔离。以森林城市创建为平台,积极开展植树造林和城市绿化工作,非城市发展区域可大力推进都市农业、生态园林等功能性建设工程。 (市规划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林业局配合)
  (八)优化提升中心城市现代产业。在城市及其近郊禁止新建、扩建钢铁、有、石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对城区内已建重污染企业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搬迁改造。大力开展城市现有餐饮、干洗等服务行业的废气污染治理提升工作。在此基础上,扶持引导发展金融、信息技术、旅游等轻污染或无污染城市服务业。(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配合)
  (九)积极构建循环工业经济体系。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步伐,推进产业链和价值链向高端化发展,严格钢铁、石化等临港工业准入门槛,提高项目的技术和环保标准。继续大力推进镇海、北仑、大榭三大石化产业区发展循环经济,充分利用现有区位、交通、产业、技术等优势,集聚产业,延长产业链,减少污染物排放。同时明确产业发展功能区划,按照规划要求,在化工区和生活区之间建设生态缓冲带。(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配合)
  (十)优化整合各类产业园区供热资源。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电厂和热电厂的供热功能,着力优化区域供热规划,加快管网等设施建设。(市发改委牵头,市规划局配合)
  以工业园区为重点,要抓紧清理规划范围内的各类自备锅炉,除热媒炉外一律限期淘汰,同时要切实加强对热媒炉的管理,严格禁止超范围超功能使用。(市环保局牵头,市经委、市质监局配合
)
  四、加强工业废气污染控制
  (十一)加强工业废气污染源头控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和固定资产投资能评制度,提高建设项目准人标准,严控化工、冶炼、建材等重污染高耗能产业发展,对此类新扩改建项目实行最严格的污染物治理措施和排放标准。要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管,严格执行工程环境监理制度,把好项目竣工验收关。(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委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