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黄家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8
【案件字号】(2020)桂05民终6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叶刘曦王雅新
【审理法官】叶刘曦王雅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黄家发;黄家秀;黄家丽;黄家贤;黄家伟;黄家志;段大军
【当事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黄家发黄家秀黄家丽黄家贤黄家伟黄家志段大军
【当事人-个人】黄家发黄家秀黄家丽黄家贤黄家伟黄家志段大军
【当事人-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星良广西先导联合(海城)律师事务所;罗记洋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星良广西先导联合(海城)律师事务所罗记洋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星良罗记洋
【代理律所】广西先导联合(海城)律师事务所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被告】黄家发;黄家秀;黄家丽;黄家贤;黄家伟;黄家志;段大军
【本院观点】一审判决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黄家发、黄家秀、黄家丽、黄家贤、黄家伟、黄家志110924元及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17711.52元给黄家发、黄家秀、黄家丽、黄家贤、黄家伟、黄家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撤诉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黄家发、黄家秀、黄家丽、黄家贤、黄家伟、黄家志110924元及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17711.52元给黄家发、黄家秀、黄家丽、黄家贤、黄家伟、黄家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朱庆平、合浦惠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黄家发、黄家秀、黄家丽、黄家贤、黄家伟、黄家志在庭外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一审法院裁定准许黄家发、黄家秀、黄家丽、黄家贤、黄家伟、黄家志撤回对朱庆平、合浦惠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保广西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74.86元,由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汽车之家20192021-11-01 19:11:5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29日6时40分,段大军驾驶陕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北铁一级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小马头公路一交叉路口时,适遇行人廖元恒
沿小马头公路由北往南步行通过该交叉路口,段大军驾驶的车辆碰撞到行人廖元恒。事故发生时,朱庆平驾驶桂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停在北铁公路与小马头公路交叉路口东北角的车道上,桂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影响了过往车辆和行人的视线,事故造成廖元恒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轻型仓栅式货车不同程度损坏。2018年12月17日,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大军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廖元恒与朱庆平共同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段大军垫付了医疗费及丧葬费29152.19元,黄家发、黄家秀、黄家丽、黄家贤、黄家伟、黄家志支付了924元医疗费。另查明,段大军驾驶的陕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鼎和财保陕西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综合商业保险。朱庆平驾驶桂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太平洋财保广西分公司购买的交强险于2018年9月20日到期,至2018年11月13日再次购买。再查明,受害人廖元恒1947年10月7日出生,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年满70周岁未满71周岁。廖元恒与其丈夫黄新兴共同生育了黄家发、黄家秀、黄家丽、黄家贤、黄家伟、黄家志,其丈夫黄新兴于2012年1月6日去世。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大军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廖元恒与朱庆平共同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段大军、朱庆平的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损害事实与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等具体情况,确定段大军对事故承担50%的责任,受害人廖元恒与朱庆平对事故各承担25%的责任。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的规定,黄家发、黄家秀、黄家丽、黄家贤、黄家伟、黄家志起诉请求段大军、朱庆平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交通费和误工费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于2019年9月16日发布了201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以下简称《2019年赔偿标准》),本案审理应参照该标准计算损失。受害人廖元恒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对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一审法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黄家发、黄家秀、黄家丽、黄家贤、黄家伟、黄家志主张924元,有黄家发、黄家秀、黄家丽、黄家贤、黄家伟、黄家志提供的医疗费发票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认定。2.精神损害赔偿金:(1)死亡赔偿金:黄家发、黄家秀、黄家丽、黄家贤、黄家伟、黄家志请求按城镇标准计算并提供证据。一审法院认为,黄家发、黄家秀、黄家丽、黄家贤、黄家伟、黄家志提交的证据与一审法院调查的证据证实受害人廖元恒在受害前一年在均有居住,没有连续在南康镇上居住满一年。因此,对黄家发、黄家秀、黄家丽、黄家贤、黄家伟、黄家志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受害人廖元恒其户户籍地是农村,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案受害人事故发生时已年满70周岁,按照10年计算。根据《2019年赔偿标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2435元年,12435元年×10年=124350元。(2)精神损害抚慰金:黄家发、黄家秀、黄家丽、黄家贤、黄家伟、黄家志主张80000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一审法院认为,受害人廖元恒的死亡,其子女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害应得到相应补偿,对黄家发、黄家秀、黄家丽、黄家贤、黄家伟、黄家志的请求予以支持,但请求赔偿80000元过高,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支持30000元。3.丧葬费:根据规定,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本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6129元,6129元月×6个月=36774元。4.交通费: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
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黄家发、黄家秀、黄家丽、黄家贤、黄家伟、黄家志虽未能提供交通费票据证实,但考虑黄家发、黄家秀、黄家丽、黄家贤、黄家伟、黄家志处理交通事故、丧葬事宜等确实需要乘坐交通工具往返,对黄家发、黄家秀、黄家丽、黄家贤、黄家伟、黄家志的请求,一审法院酌情支持1000元。5.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黄家发职业为教师,其办理受害人丧葬事宜期间的工资损失没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黄家秀、黄家丽、黄家贤、黄家伟、黄家志为农村户口,不能证明其收入情况,可以参照本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应根据《2019年赔偿标准》中的农林牧渔业标准48166元计算,误工时间按中国办理丧事的风俗习惯,黄家发、黄家秀、黄家丽、黄家贤、黄家伟、黄家志请求按五日计算,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误工费为:48166元年人÷365天×5天×5人=3299.04元。黄家发、黄家秀、黄家丽、黄家贤、黄家伟、黄家志的配偶不是本案的诉讼参
与人,黄家发、黄家秀、黄家丽、黄家贤、黄家伟、黄家志请求支付其配偶的误工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