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借用协议
协议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车主方):
注册登记号/身份证号:
住所/通讯地址:
:
乙方(借车方):
注册登记号/身份证号:
住所/通讯地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借用内容、期限
乙方拟借用甲方车辆,甲方亦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出借车辆。
(一)本合同借用期限为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二)本合同借用车辆里程、区域限制:乙方在借用期间内仅限于在 区域内行驶。借用期限内,车辆平均每日限定里程为不超过 公里。
第二条 借用车辆
乙方借用下述车辆:
品牌:
车型:
车牌号码:
发动机号:
车架号:
第三条 甲方基本权利义务
(一)甲方拥有车辆所有权,甲方向乙方出借的车辆应设备齐全、运行状况良好、安全可靠的,各项行使手续依法有效。
(二)甲方可通过合理方式随时了解车辆的使用情况和安全状态。
(三)自提车之日起,车辆应于每行驶 公里进行定期保养,借用期间的保养、维修、年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如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发现乙方提供虚假信息、车辆超期不还、动向异常、遭受损坏、擅自改装或乙方其他违约事项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借用关系并立即收回车辆。
第四条 乙方基本权利义务
(一)乙方于承担借用期限内车辆产生的责任与风险。
(二)乙方应持有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证,如实向甲方提供身份证明资料及,自行承担车辆使用期间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油费、路桥费及停车费等,自行负责车上人员及物品安全。如随车证据在乙方借用期间涉及办理更换盖章等手续的,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
(三)乙方保证借用车辆仅作为办公、旅游等自用,不得将车辆进行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或实施任何超越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法律权利的行为。如有违反,乙方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并赔偿甲方损失。
(四)乙方应按照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性能、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使用车辆;不得将车辆用于教练车或进行体育、竞技、抗震抗压测试及其他具有破坏性的驾驶或实验;不得装载易燃易爆、腐蚀性或具有浓重异味物品;不得进行盈利性质的客货运输;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活动;不得私自对车辆进行装饰、改装、更换零部件。借用期限内车辆发生各类机件故障、使用异常或危险隐患、损坏事故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协商处理。
(五)乙方应按时将车辆及其设备、证件交还甲方。如有车辆、设备损坏、证件丢失或损坏情形的,乙方应承担维修、证照补办费用及甲方经营损失;涉及保险理赔的,按照下款约定执行。
(六)如借用期限内发生事故,乙方应第一时间通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通知甲方;涉及第三方责任的,乙方应积极向第三方或保险公司追讨费用;乙方理赔追讨过程中甲方应提供必要协助。乙方应实际承担保险赔付范围外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不足额理赔或不予理赔部分的全部金额。
第五条 车辆交付、归还及续借
(一)乙方应按照《车辆交接单》中的交车时间和地点进行车辆交接手续并提取车辆,逾期提车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应在交接车辆时会同甲方人员检查车辆、随车设施、设备及证件,前述状况的确认以《车辆交接单》为准。
(三)乙方应按照《车辆交接单》中的还车时间和地点交还借用车辆、随车证件及附带设备(如有),并保持车辆清洁。
(四)乙方如需延长借用期限,须在原借用期限届满前 日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同意延长期限的,双方应办理延期手续。甲方不同意的,乙方应按照原借用期限交还车辆。
(五)乙方未按期交还车辆的,属于违约。超时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停止车辆相关保险服务。依据法律规定,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不得上路行驶。乙方擅自驾驶车辆致使本车损伤及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六条 保证金退还及违章押金
汽车年检时间规定(一)如乙方遵守本合同约定,按时完好返还车辆的,甲方将根据本条第(二)、(三)款扣除相关金额后,将保证金的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
(二)车辆返还时,乙方应向甲方足额支付交通违章押金人民币 元/台(大写: 圆整),(该押金将在依照前款退还保证金时从保证金中暂时扣除,如保证金剩余款项低于交通违章押金的,乙方应另行补足押金。)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车辆违章处罚等责任。违章处罚处理完毕后,甲方将退还全部或剩余违章押金。
(三)若乙方未按时结算超时费、超程费或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其他款项及违约金的,乙方同意甲方在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如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乙方须就差额部分继续承担支付义务。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或违章押金不被视为甲方认可乙方再无与该车辆相关的任何违章处罚或责任。
第七条 燃油
乙方给应按借用车辆规定的燃油使用标号加油,因燃油标号错误造成车辆故障或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交还车辆时应将油加之借用时的水平。
第八条 保密
(一)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二)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
1. 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 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3. 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
4. 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三)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合同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按逾期日数,每日加收 元作为滞纳金,且甲方有权收回车辆。
(三)因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损失,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
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 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 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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