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夜间客运车辆安全管理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客运单位:
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门规定,夜间客运车辆凌晨2点至5点禁止营运,必须停车休息,集团公司公安科结合单位和车辆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各客运单位务必落实到位,强化夜间客运车辆安全管理,确保不发生一起安全事故。
一、管理夜间班车运行的单位基层监控室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监控夜间运行车辆,必须保证夜间2点至5点无营运车辆运行。
二、夜间运行车辆所属单位监控室必须在凌晨2点前30分钟警告运行车辆,及时禁止车辆营运,停车休息。有违反规定的车辆,及时上报监控中心和指挥中心,第一时间严厉处理违规营运车辆,取缔其营运资格。
三、夜间运行车辆报停不营运的,车属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到监控中心备案,所有营运车辆必须保证实时监控。如没有备案而监控不到车辆,发现后将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四、公安科监控中心将24小时实时监控,发现基层监控室不作为的,将通报单位监控室人员,追究车辆所属单位及领导、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公安科稽查大队将抽调相关单位稽查人员于8月15日后不定时不定期进行上路明查暗访,对发现的违规车辆及时上报集团公司指挥中心,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就地处置,并追究车辆所属单位及领导责任。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第二篇: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生产安全及高效节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注:发布此部令时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租赁车经营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汽车年检时间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经营者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以及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运输经营者,是指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经营者及汽车租赁、汽车驾驶培训的经营业户。本规定所称营运车辆,是指配发《运输证》,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以及用于汽车租赁经营、驾驶员培训经营的车辆。
第四条运输经营者是所属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同时接受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以及对其营运车辆市场准入的审查和车辆技术性能定期审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各类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车辆技术管理
第六条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七条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及车辆技术管理标准(规范);执行交通行业标准规范的营运车辆技术要求。
第八条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由车辆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所属车辆较少的,应当有专职技术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第九条车辆技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做好营运车辆购置前有关车辆综合性能要求、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及客车类型等级的评估;
(二)负责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和记录填写,保证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三)根据国家标准及车辆的结构性能、使用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定额标准,包括各主要营运车型的定期维护周期、作业项目及燃料消耗量定额,轮胎行驶里程定额等。
(四)制定营运车辆定期维护计划及计划落实,向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和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报表。
(五)开展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考核监管工作和安全行车、节能降耗、车辆维护等业务培训、技术竞赛活动;
(六)落实营运车辆行车记录仪、车载gps设备的应用与监管工作;
第十条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主要制度:
(一)车辆购置、更新、报废管理制度;
(二)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三)车辆燃料消耗量定期记录与考核奖惩管理制度;
(四)车辆视情修理与定期维护管理制度;
(五)车辆行驶记录仪与车载gps监控系统监管制度。
第十一条运输经营者应当正确处理运输生产和车辆技术管理的关系,在保障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基础上,实现安全和节能降耗的运输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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