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油气田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车辆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分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分公司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年检时间规定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逐级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确保交通安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应在本单位HSE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之中。应分设交通专业委员会或专业小组,协调指导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是本单位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各项安全生产要求,制定交通安全责任制和其它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2.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本单位内部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4.负责本单位内部交通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和交通违法行为按规定及时处理;
5.负责本单位车辆的入籍、转籍以及各种交通规费统一缴纳等管理工作。组织本单位设备、资产、计划、财务等部门对车辆保险、车辆检验、改型、报废、维修等工作进行管理;
6.负责本单位车辆、驾驶员等台帐及有关报表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7.负责组织对本单位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建立交通事故档案,并负责交通事故的统计报告;
8.负责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交通安全情况及建议,完成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的下属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设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1.专业运输单位应设置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
2.成建制的车队应配备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3.非建制车队或分散车辆所在单位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章  车队管理
第七条  车队交通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全面落实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完善、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3.制定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4.开展驾驶员动态分析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5.加强车辆维护保养,坚持车辆回场检验制度;
6.实施风险管理,并强化落实;
7.实施交通安全HSE体系化管理;
8.本单位车辆、驾驶员等台帐、报表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9.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管理等其它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车队交通安全管理要将车辆回场检验、维修、调派、运行规程、风险评估及控制等纳入HSE管理体系,建立的规章制度或程序文件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车辆调派。车辆运行必须由指定部门或人员调派,并严格执行凭回场检验合格证派车等审批程序。同时,应明确乘车人行政职务最高者即为行车安全负责人。
2.车辆回场检验。车辆的回场检验应由具备检验资质的机构和人员承担。
3.车辆维修保养。车辆应明确维护保管人员,及时按照技术要求进行维修维护工作;明确
驾驶员坚持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三检制”的职责,认真做好所驾车辆的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等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或上报,确保装备齐全、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努力提高车辆完好率和出勤率。
4.车辆停放。车辆的停放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乱停乱放。
5.安全教育培训。应对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方式、效果评价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建立补课制度和考勤制度。
6.驾驶员管理。
7.安全奖惩。
8.安全检查。
9.节假日车辆管理。
第九条  车队交通安全管理应建立以下台帐及记录:
1.车辆基础资料台帐。包括机动车登记表、车辆年检、车辆技术档案(车辆履历记录、历次维护保养及大修时间、车辆损坏及修复等情况)。
2.驾驶员管理台帐。包括驾驶资质证明,以及培训、违章、肇事、驾驶能力评估、安全行驶里程、安全奖惩考核等记录。
3.车辆调派记录。
4.交通安全会议记录。
5.安全奖惩台帐。
6.事故台帐。
第十条  车队组织开展的日常安全活动主要内容包括:
1.出车前车辆调派人员必须对驾驶员进行“三交待”,即交待任务、交待路线、交待安全措施;
2.驾驶员集中安全学习。每周应不少于一次,并建立学习记录和考勤制度。针对因休假、外出执行任务等未参加学习的驾驶员,同时应建立切合实际的补课制度;
3.开展车场日活动。每周一次对车辆进行综合性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4.开展驾驶员不安全驾车行为等交通违法行为的路检路查活动,在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实施抽检抽查;
5.及时进行安全动态分析及安全工作总结活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工作重点。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一节  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于生产指挥车、载客汽车、危化品运输车辆、精密仪器车、大型特种车辆和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车辆,必须按规定安装、使用GPS监控终端及系统。
第十二条  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禁止调派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  节假日期间,各单位应对非生产运行车辆和非值班车辆实行“三交一封”(交车辆钥匙、交行驶证、交内部准驾证、定点封存车辆)制度。担任生产、值班任务的车辆,应凭《西南油气田公司节假日行车许可证》和行车路(运)单出行。
第十四条  进行危化品运输时,承运单位和车辆必须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准运资质,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证,并制定危险化学品运输应急预案。危化品运输车辆的装载、行驶、停放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
第十五条  车辆进入生产厂(场)区以及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道路,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等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从外部租赁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保险费凭证等必须齐全有效,按照“谁租赁、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合同,并将租赁车辆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对接送员工上下班、轮休作业员工和子女上学的交通车、执行长途载客运行的大、中型客车,应指定专人随车负责安全监护。执行长途载客运行的大、中型客车,还必须严格实行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  特种车辆指抽汲车、清蜡车、试井车、锅炉车、工程作业车、吊车等特殊作业车,特种作业车在行车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执行本办法条款,在现场施工作业过程中执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各单位车辆报废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机动车报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节  车辆GPS监控管理
第二十条  分公司各单位应加强车辆运行监控管理,利用GPS监控系统有效进行车辆运行过程的动态监控,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将各单位GPS系统运行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建立GPS监控总平台实现监察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的GPS系统运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GPS系统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并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GPS的各项规定及文件精神;
(二)熟练掌握GPS监控系统的各项功能和具体操作,负责GPS系统运行的日常监控、数据整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三)负责GPS终端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维护维修和使用的协调工作,督促GPS系统的有效运行;
(四)负责对GPS系统监控发现的违章现象的调查,对违章人员、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五)负责GPS系统有关台账、报表、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第二十四条  分公司各单位所属车队必须落实专(兼)职人员利用GPS系统平台监控车辆动态。监控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并掌握GPS监控系统的各项功能和具体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