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1.03.30
∙汽车购置税2019新政策【文 号】财建〔2021〕50号
∙【施行日期】2021.03.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2021年3月30日
附件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用于支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车购税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事权。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保障好中央财政事权所需的相关支出,并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对地方财政事权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二)保障重点。应当重点保障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和纳入国家交通运输规划的重大项目建设。
(三)注重绩效。应当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四)各司其职。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和资金申报、审核、执行、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五年。政策到期后,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开展政策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阶段政策实施期限。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支出;
(二)界河桥梁(隧道)、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设施、国家级口岸公路支出;
(三)普通省道、农村公路支出;
(四)综合交通运输支出;
(五)重要内河水运支出;
(六)重大自然灾害影响的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保障支出;
(七)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支出;
(八)国务院批准同意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支出,是指用于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建设中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第七条 界河桥梁(隧道)、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设施、国家级口岸公路支出,是指用于界河桥梁(隧道)、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设施、国家级口岸公路等建设中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第八条 普通省道、农村公路支出,是指中央根据地方普通省道、农村公路的建设任务、养护任务完成情况及财政投入等情况,对地方普通省道、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的支出。主要包括支持普通省道、农村公路(含县道、乡道、村道及属于农村公路重要附属设施的县级客运站、乡镇运输服务站)等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以奖代补”方式。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通省道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第九条 综合交通运输支出是指对符合《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等有关规划要求的、重要的综合交通运输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的支出,主要包括综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集疏运体系建设及综合客运枢纽等相关支出。
综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集疏运体系主要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给予支持,以地方为主体进行实施;综合客运枢纽支出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十条 重要内河水运支出,是指用于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西江航运干线建设、高等级航道及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需要的其他内河航道建设等纳入国家相关规划、有助于完善综合立体交通网的项目支出。其中,西江航运干线建设,在事权改革到位之前,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现有资金渠道执行。
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第十一条 重大自然灾害影响的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保障支出,是指为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水平,及时保障和恢复交通运输正常运行而实施的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响应等相关重大灾害的公路应急抢通和恢复重建、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等相关支出。
公路应急抢通按照灾害等级分档支持,恢复重建、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支出,是指按照信息资源整合共享要求,用于构建智慧交通体系的相关建设项目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第三章 资金审核和下达
第十三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事项,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交通运输中长期规
划等,编制交通运输五年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纳入“十四五”交通运输规划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对纳入项目库并完成有关前期工作且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交通运输部根据车购税年度资金规模、项目具体补助标准、核定的项目车购税资金额、地方申请及项目建设进度等,提出项目年度资金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审核并下达资金。项目法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综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集疏运体系等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分配的事项,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研究制订竞争性评审实施方案。以地方为主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组织开展竞争性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给予支持。实施方案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另行组织制定并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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