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规定(2019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公务用车管理,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管理团队成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及由公司总部直接管理经理人(以下简称“经理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公司总部用于公务活动及日常办公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公务用车管理
第四条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公务用车的提供、运行管理和处置。提供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变价出售等。
第五条公司总部、各子公司的公务用车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子公司负责本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在制定有关制度时,应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原则、购车标准、预算管理、购车审批、定点维保、更新淘汰、台账管理、监督与管理等内容。
第六条配备原则
公司总部、各子公司保障各经理人公务用车,其中公司总裁和
公司特别批准的高级管理人员配置专用公务用车,其他经理人不配置专用公务用车;公司总部各中心、部门的公务用车需求,由行政管理部综合事务职能线根据车辆资源情况进行调配。经理人退休或调离后,各单位不得再为其提供公务用车。
第七条购置标准
公司总部、各子公司公务用车本着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
保的原则购置,不得互相攀比,杜绝奢侈浪费。
(一 ) 公司总部及各子公司经理人公务用车标准:
公司总裁:购置公务车辆排气量限在 2.5 升(含)以下、购车价
格(不含车辆购置税)38 万元人民币以内。
其他经理人:如申请共用公务用车,其购置标准为排气量限在
2.0 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 28 万元人民币
以内。
(二)公司总部及各子公司接待等公务车配置标准:
各子公司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在企业驻地可配备 2-4 辆用于接
待和商务活动的公务用车,标准为排气量 2.5 升(含)以下,购车价
格(不含车辆购置税)38 万元人民币以内。
(三)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若超过本规定购置标准,在未达
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新任公司经理人配备公务用车或现任公司经理人更新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本规定配备标准,优先在现有公务车中调配,确无合适车辆的,可以购置或租赁符合本规定标准的公务用车。
不得超编制、超标准为各层级经理人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
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八条预算管理
(一)各子公司公务用车购置和费用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体系。
(二)各子公司于每年制定下一年度商业计划预算时,需根据本年度所在单位的公务用车配置、车辆状况以及公务用车支出情况,结合下一年度公务用车的实际需求和预计发生的各项费用,分项编制公务用车购置、更新和办公用车费用预算,连同整体商业计划书报公司审批。
第九条购车审批
在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购车审批制,各子公司购置车辆须经
公司总部批准,任何子公司不得自行审批购车。
具体审批流程为:
公司总部购车审批流程:
由行政管理部向公司提交购车申请。
各子公司购车审批流程:
公务用车需求单位向公司总部提交申请(申请报告需包含购置原因,申购品牌,车型、排气量,车购价格、预算出处等信息,必要时
还需列明本单位公务用车配置状况等),总部行政管理部综合事务职
能线以购车单位报告为附件向公司提交报告、报行政管理部、财务管
理中心、审计监察部门、公司总裁逐级审批后方可购车。
第十条车辆采购
各子公司所购车辆品牌、型号必须符合华润集团公务车辆集采管
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采购。
第十一条定点维保
各子公司公务用车需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降低保养和维修费用。保养和维修费用不得以货币化方式发放给个人。
各子公司车辆管理部门需在维修、保养、服务、费用等方面对候选车辆维修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并需每
年对其服务情况进行回顾评价,以确定下一年度是否需要更换定点维保单位。
第十二条更新淘汰
公务用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新,并进入二级市场进行
处理:
(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超过车辆使用期限的;
(二)车辆因特殊原因无法再正常使用,或因运行安全、性能、费用等原因不宜再使用的;
虽达到更新年限或行驶里程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各子公司公务用车的更新淘汰需统一由专门部门负责,以规范
管理公务用车的更新淘汰,避免浪费。
第十三条车辆台帐管理
各子公司需按照预算管理和车辆管理的需要建立相关台帐,做到
单车核算,对公务用车情况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不得用于私人用途。
第十五条不得采取向下属单位调换、借用等任何方式配置公
务用车,不得向下属单位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等。
第十六条已为经理人提供公务用车的,不得再以任何名目为其发放交通补贴。已采取发放交通补贴方式保障经理人公务活动交通需求的,不再为其提供常驻地日常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各子公司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公务用车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
将存在的问题上报上一级主管单位。
第十八条如发现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公司将视情节给予警告、降职、免职处理:汽车购置税2019新政策
(一)超标配备车辆;
(二)租赁、借用、调换超标车辆供个人使用;
(三)违规更新车辆;
(四)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三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9 年1 月1 日起试行。以往有关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