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30
【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40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昆楚高速53车撞一汽大众捷达【审理法官】谢剑
【审理法官】谢剑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侯东东;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侯东东一汽&mdash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侯东东
【当事人-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子豪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郝家全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子豪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郝家全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子豪郝家全
【代理律所】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侯东东
【被告】电动车快速充电站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汽大众公司、一汽大众成都分公司是否应向侯东东支付2019年9月的生产奖金和效益奖金;2.一汽大众公司、一汽大众成都分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应向侯东东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一汽大众公司、一汽大众成都分公司是否应向侯东东支付2018年度,及2019年度的奖励福利基金、利润分享奖金。轮岗前,侯东东的领导就轮岗安排及拒绝轮岗的后果已告知侯东东,在侯东东明知公司政策的情况下,以其患有耳疾,无法适应生产节奏为由拒绝轮岗安排。侯东东在一汽大众公司成都分公司从事操作工岗位已有较长时间,对在何种情况下按下“暂停”、“急停”按键应当有较为清晰的了。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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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汽大众公司、一汽大众成都分公司是否应向侯东东支付2019年9月的生产奖金和效益奖金;2.一汽大众公司、一汽大众成都分公
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应向侯东东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一汽大众公司、一汽大众成都分公司是否应向侯东东支付2018年度,及2019年度的奖励福利基金、利润分享奖金。针对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一汽大众公司、一汽大众成都分公司是否应向侯东东支付2019年9月的生产奖金和效益奖金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一汽大众成都分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侯东东同意后对其工作岗位适当调整。但侯东东以身体不适为由不服从内部轮岗。一汽大众成都分公司依据《劳动纪律管理条例》的第七十一条规定对侯东东作出书面批评处分。本院认为,轮岗前,侯东东的领导就轮岗安排及拒绝轮岗的后果已告知侯东东,在侯东东明知公司政策的情况下,以其患有耳疾,无法适应生产节奏为由拒绝轮岗安排。侯东东虽然患有耳疾,但不是其拒绝轮岗的正当理由,在知晓公司奖惩办法后依旧不服从安排,且在收到书面处分后亦未根据《劳动纪律管理条例》提出异议,应视为侯东东接受公司处分决定。侯东东又主张岗前培训时间过短,但其在与领导的谈话记录中并未反映过这一问题,也并非因此原因拒绝轮岗。故一汽大众成都分公司因侯东东拒绝服从安排,依据《劳动纪律管理条例》对其作出书面批评,并扣除生产奖金及效益奖金合法有据,侯东东要求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实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本案劳动关系为合法解除,故本院对侯东东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一汽大众公司、一汽大众成都分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应向侯东东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查明事实,2019年10月22日,侯东东收到九月工资短信后,发现被扣除生产奖金与效益奖金,心理出现波动,后按下“急停”键,导致生产线停产。侯东东主张工作环境本就影响其耳鸣症状,发现工资短信后加重了症状,而误按“急停”键。且该举措并未给公司造成“10000元损失”,未达到《劳动纪律管理条例》第66条中辞退处分标准。本院认为,侯东东在一汽大众公司成都分公司从事操作工岗位已有较长时间,对在何种情况下按下“暂停”、“急停”按键应当有较为清晰的了解和掌握。故在身体出现不适时,应当采取更加适当的措施,以免造成重大损失。且侯东东按下“急停”按钮后也并未有前往就医的情况,侯东东主张其因身体原因误按“急停”按键,缺乏事实依据。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一汽大众公司成都分公司因侯东东违反了《劳动纪律管理条例》第24条、第66条及第72条的规定,征得公会的同意后,解除与侯东东的劳动合同。一汽大众公司成都分公司解除与侯东东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据,故本院对侯东东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一汽大众公司、一汽大众成都分公司是否应向侯东东支付2018年度,及2019年度的奖励福利基金、利润分享奖金的问题。侯东东主张2018年度的奖励福利基金未发放,本院经审查认为,侯东东在过去四年分别于2015年9月,2016年9月,
2018年1月、12月收到奖励福利基金,因此侯东东2018年奖励福利基金已领取,其再次要求发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于侯东东2019年奖励福利基金和利润分享奖金的问题,因本院认可一汽大众成都分公司合法解除了与侯东东的劳动合同关系,故一汽大众成都分公司根据《薪酬管理办法》中发放范围:发放时在册的中方劳动合同工(含退休、死亡、集团内调转的员工),不向侯东东发放2019年度的奖励福利基金和利润分享奖金合法有据,本院对侯东东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侯东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现代新悦动【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侯东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7 00:56:45
起亚狮跑2.0侯东东、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1民终140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东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豪,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留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家全,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成龙大道三段177号。
负责人:刘亦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家全,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侯东东因与被上诉人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大众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一汽大众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2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剑适用普通程序独任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侯东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一汽大众公司及一汽大众成都分公司向侯东东支付2019年9月的生产奖金和效益奖金3773元、经济补偿金257602.76元、2018年、2019年奖励福利基金105138.92元、2019年度利润分享奖金7647.9元。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错误且法律适用不正确。1.侯东东并不是不服从轮岗,仅是跟不上生产节拍。2.跟不上生产节拍是因为轮岗前实操培训仅一天,且一汽大众公司提交的《总装车间员工培训档案》记录侯东东未合格培训。而被强制实施轮岗。3.客观原因跟不上生产节拍并非不服从工作分配和工作安排,不符合规章制度中的规定。(二)一审认定侯东东按下“急停”系收到九月工资短信后出现心理波动所导致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侯东东有证据证明其患有疾病,且因情绪、工作环境会导致耳鸣加重、头晕眼花加重的可能性。该病情也明确告
诉了一汽大众公司。一审法院认为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当时已严重影响其工作,为保障生命才能按下,属于抬高按键的条件。(三)一审漏查事实“侯东东按下急停按键是否给一汽大众公司造成损失达10000元以上”。(四)一审认定侯东东主张的2018年度奖励福利基金已经发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一汽大众公司、一汽大众成都分公司共同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当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侯东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一汽大众公司、一汽大众成都分公司向侯东东支付2019年9月的生产奖金和效益奖金3773元;2.一汽大众公司、一汽大众成都分公司向侯东东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7602.76元;3.一汽大众公司、一汽大众成都分公司向侯东东支付2018年度、2019年度奖励福利基金105138.92元;4.一汽大众公司、一汽大众成都分公司向侯东东支付2019年度利润分享奖金7647.9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侯东东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侯东东承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汽大众公司、一汽大众成都分公司是否应向侯东东支付2019年9月的生产奖金和效益奖金;2.一汽大众公司、一汽大众成都分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应向侯东东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一汽大众公司、一汽大众成都分公司是否应向侯东东支付2018年度,及2019年度的奖励福利基金、利润分享奖金。针对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一汽大众公司、一汽大众成都分公司是否应向侯东东支付2019年9月的生产奖金和效益奖金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一汽大众成都分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侯东东同意后对其工作岗位适当调整。但侯东东以身体不适为由不服从内部轮岗。一汽大众成都分公司依据《劳动纪律管理条例》的第七十一条规定对侯东东作出书面批评处分。本院认为,轮岗前,侯东东的领导就轮岗安排及拒绝轮岗的后果已告知侯东东,在侯东东明知公司政策的情况下,以其患有耳疾,无法适应生产节奏为由拒绝轮岗安排。侯东东虽然患有耳疾,但不是其拒绝轮岗的正当理由,在知晓公司奖惩办法后依旧不服从安排,且在收到
书面处分后亦未根据《劳动纪律管理条例》提出异议,应视为侯东东接受公司处分决定。侯东东又主张岗前培训时间过短,但其在与领导的谈话记录中并未反映过这一问题,也并非因此原因拒绝轮岗。故一汽大众成都分公司因侯东东拒绝服从安排,依据《劳动纪律管理条例》对其作出书面批评,并扣除生产奖金及效益奖金合法有据,侯东东要求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实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本案劳动关系为合法解除,故本院对侯东东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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