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本)》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本)》
分享:
发布时间:2020-05-18  来源: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为推动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引导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本)》和《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本)》予以公告。《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2号)、《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138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本)
  2.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本)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57

附件1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2020年本)
一、总则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引导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健康发展,防止环境污染,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中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是指对废旧轮胎进行加工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其中包括旧轮胎翻新废轮胎生产再生橡胶、橡胶粉、热裂解。
(三)旧轮胎翻新是节约资源实现轮胎减量化的首选方法;废轮胎资源化利用的主要方式为生产再生橡胶、橡胶粉及热裂解。鼓励将再生橡胶、橡胶粉作为部分或全部原材料进行制品生产。
(四)鼓励轮胎生产企业开展废旧轮胎综合利用。
(五)本规范条件中的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已建成从事废旧轮胎加工利用业务的企业。轮胎翻新技术
(六)本规范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二、项目选址与企业布局
(一)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其施工建设应满足规范化设计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和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区域,以及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不得新建、改扩建企业。
(三)企业产能设计应与废旧轮胎可回收量相适应。
(四)企业厂区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应不少于15年),厂区面积、生产区域面积应与综合利用加工能力相匹配,废旧轮胎贮存场地应符合回收管理规范的要求。
三、技术、装备和工艺
(一)企业应采用节能、环保、清洁、高效、智能的新技术、新工艺,选择自动化效率高、能源消耗指标合理、密封性好、污染物产排量少、本质安全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生产装备及辅助设施,采用先进的产品质量检测设备。
(二)轮胎翻新应建立稳定的产品质量保障系统;企业应配备轮胎悬挂滑轨、数控打磨机、数控硫化罐等设备,采用钉孔检测、轮胎充气压力检测等产品质量检测设备,对翻新轮胎产品实施全流程质量管理。
(三)鼓励企业优先采用政府部门发布的《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目录》所列的技术装备。废轮胎破碎不采用手工方式,废轮胎破碎、粉碎及分级应采用自动化技术与装备,鼓励应用橡胶粉生产自动化集中控制生产线。再生橡胶应采用环保自动化或智能化连续生产装备,鼓励应用新型塑化方式生产,精炼成型应采用动装备热裂解应采用连续自动化生产装备。
(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智能工厂建设,应用自动化智能装备,逐步实现智能化管理。
四、资源利用及能源消耗
(一)资源利用。
轮胎翻新生产中产生的橡胶边脚料,废轮胎加工处理中产生的废料以及尾气净化产生的粉尘等次生固体废物,应建立台账记录制度,鼓励企业全部回收利用;企业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建立登记转移记录制度,委托其他企业利用处置,不得擅自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
(二)能源消耗指标。
1.轮胎翻新能源消耗:预硫化法综合能源消耗低于15千瓦时/标准折算条;模压法综合能源消耗低于18千瓦时/标准折算条。
2.废轮胎加工处理能源消耗:从整胎破碎起计,再生橡胶生产综合能源消耗低于850千瓦时/吨(新型塑化装备除外);橡胶粉生产综合能源消耗低于350千瓦时/吨(40目以上除外);热裂解处理综合能源消耗低于200千瓦时/吨,其中破碎工序能源消耗低于120千瓦时/吨,热裂解工序能源消耗低于80千瓦时/吨。
五、环境保护
(一)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在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规范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企业应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