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前言 (142)
1  适用范围 (14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43)
3  术语和定义 (144)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145)
5  监测方案制定 (145)
6信息记录和报告 (155)
7其他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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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43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的电镀工序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HJ 985)执行,涂装工序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HJ 1086)执行。
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橡胶制造排污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1902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7632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
轮胎翻新技术HJ 985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
HJ 108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
HJ 112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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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GB 14554、GB 21902、GB 27632、GB 31572和GB 3782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橡胶制品工业  rubber products industry
以天然橡胶、合成橡胶及再生橡胶为原料生产各种橡胶制品的活动,但不包括橡胶鞋制造和以废轮胎、废橡胶为主要原料生产硫化橡胶粉、再生橡胶、热裂解油等产品的活动。
3.2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rubber products industry 包括轮胎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等排污单位。
3.3
塑料制品工业  plastic products industry
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塑、注塑、吹塑、压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的各种制品的生产,以及利用回收的废旧塑料加工再生产塑料制品的活动;不包括塑料鞋制造。
3.4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plastic products industry 包括塑料薄膜制造,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塑料丝、绳及编制品制造,泡沫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日用塑料制品制造,人造草坪制造,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等排污单位。
3.5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
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3.6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155—
3.7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和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监测点位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废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须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重点排污单位须在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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